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与规制——基于天津市保障房建设的思考
2011-08-15■王双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1年8期
关键词:建设
■ 王 双
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构成及政策演进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构成
我国保障性住房概念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断变化。目前普遍接受的保障性住房定义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这类住房目前包括属于商品房但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特定购房者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针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廉租房和公租房,当然还包括对一些林区、垦区、煤矿职工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
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重点、保障对象以及保障范围近年来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1994年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这标志着福利分房转向住房货币化,开始建立经济适用房保障房体系。2007年,经济适用房对象进一步扩大,保障对象由以前的 “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 “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也由 “最低收入家庭”调整为 “低收入家庭”,这样就进一步扩大了保障范围。2010年,针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和公租房制定了租售不一的保障方式,促进了保障性住房体系的进一步健全。
(二)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演进
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演进的主要特点。自1988年提出 “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发展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直接分配住房的福利政策向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制度并举的转变过程,政府主导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制定和具体任务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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