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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工作确定方法

2011-08-15陈伟杰

黑龙江水利科技 2011年6期
关键词:机电井清查河湖

陈伟杰,梁 伟

(1.甘南县四方山水库管理站,黑龙江甘南162100;2.甘南县水土保持办公室,黑龙江甘南162100)

普查对象清查是水利普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范各类普查表实施范围、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

普查对象清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普查区域内需进行清查的各类普查对象的名称、位置、规模等信息,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模;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定普查表填报单位;规范各类普查表实施范围,确定普查对象的调查方式,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同时,对普查对象编码,核对内业提取的河湖水系基础名录信息,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1 清查对象和范围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包含河流、湖泊、区间流域、水文站与水位站、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堤防、引调水工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河湖取水口、地表水水源地、入河湖排污口、治理保护和河段与湖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公共供水企业、工业企业、建筑业与第三产业单位、水利单位、灌区、机电井、人力井、地下水水源地等清查对象。其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公共供水企业、工业企业、建筑业与第三产业单位等经济社会用水户清查与调查对象确定结合进行。

各类普查对象的清查范围包括以下6个方面:

1.1 河湖基本情况

1)河流:流域面积50 km2及以上的所有河流。

2)区间流域:所有区间流域,根据当地应用要求和重要性确定。

3)湖泊:常年水面面积在1 km2及以上的所有湖泊。

4)水文站和水位站:流域面积100 km2及以上河流上的所有水文站和水位站。

1.2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

水利工程清查包含已建和在建的以下7类水利工程:

1)水库:清查所有水库工程,不含地下水库。

2)水电站:清查所有水电站工程,不包含潮汐电站。

3)水闸:清查所有在建的河道、湖泊、渠道、海堤上或水库岸边,过闸流量1 m3/s及以上的水闸工程,包含橡胶坝工程。

4)泵站:清查所有建在河道、湖泊、渠道上或水库岸边的泵站工程,包含引泉泵站。

5)引调水工程:清查所有跨流域且跨水资源三级区的引调水工程,不包括应急供水和临时生态补水的引调水工程。

6)堤防:清查所有江、河、湖、海等岸边或行洪区、分洪区、围垦区边缘的堤防工程,不包括生产堤、渠堤和排涝堤。

7)农村供水工程:清查所有供水规模≥200 m3/d或供水人口≥2 000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1.3 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

1)河湖取水口:清查河流(含河流上的水库)和湖泊上的所有取水口,包括截潜流工程的取水口,不包括水电站发电用水取水口,取用海水的取水口、灌区内以及引(供)水渠道上的取水口。

2.地表水水源地:清查所有向城镇集中供水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以及向乡村集中供水且供水规模为供水人口1万人及以上或日供水量1 000 m3及以上的地表饮用水水源地。

3)治理保护河流(河段):清查所有流域面积100 km2及以上的河流。

4)治理保护湖泊:清查所有常年水面面积10 km2及以上的湖泊。

5)入河湖排污口:清查河流(含河流上的水库)和湖泊上的所有排污口。本次清查不包括排入不与外界联系的独立死水坑塘的排污口,未作为排污用的截洪沟和导洪沟汇入口,均不作为入河湖排污口进行清查。

1.4 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

水利单位:清查所有主要从事水利活动的法人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单位管理的从事非水利活动的法人单位以及乡镇水利管理单位。

法人单位类型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4种类型。

1.5 灌区专项

灌区:所有总灌溉面积在3.33 hm2及以上的灌区。

1.6 地下取水井专项

1)机电井:所有未报废的机电井,不包含排水井(如矿区疏排水井、工程降水井等)、专用回灌井、专用观测井、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水井。

2)人力井:所有未报废的人力井。

3)地下水水源地:未报废的且日取水量≥0.5万m3的地下水水源地。

2 清查的主要内容

2.1 河湖基本情况普查

1)河流:主要清查核对河流名称、长度、流域面积、河流级别等基本特征;规模以上河流同时清查核对平均比降、多年平均年径流深等水文自然特征;清查河流的实测和调查最大洪水洪峰流量、发生时间等。

2)区间流域:清查区间流域名称、类型和特殊湖泊的名称、标准类型等。

3)湖泊:清查核对湖泊名称、水面面积、咸淡属性等基本特征,清查规模以上湖泊容积、平均水深等形态特征。

4)水文站和水位站:清查水文站和水位站的测站名称、类型、观测项目等。

2.2 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

1)对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等工程清查工程名称、位置、规模以及管理单位和隶属关系等。

2)对引调水工程清查工程名称、设计规模、水源、跨界情况以及管理单位和隶属关系等。

3)清查堤防工程的名称、级别、长度、所跨行政区名称以及管理单位和隶属关系等。

4)清查农村供水工程的名称、所在地、供水规模及管理单位等。

2.3 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

1)清查取水口名称、位置、所在河湖、管理单位情况、取水能力(取水流量或年取水量)等。

2)清查地表水水源地名称、所作河湖、管理单位情况等。

3)清查治理保护河流(河段)名称、河段名称、长度、位置、管理单位情况等。4)清查治理保护湖泊名称及管理单位情况等基本信息。5)清查入河湖排污口名称、位置、所在河湖、废污水排放规模、管理单位情况等。

2.4 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普查

清查水利单位的名称、所在地、主要业务活动、机构类型、归属法人单位情况等。

2.5 灌区专项普查

清查灌区名称、规模、水源工程类型、是否跨县、管理单位与隶属关系等。

2.6 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

1)以村级行政区为单元清查规模以上机电井(包括井口井管内径≥200 mm的灌溉机电井、日取水量≥20 m3的供水机电井)的名称、位置、联系方式、管理单位及隶属关系等。

2)以村级行政区为单元清查规模以下机电井(包括井口井管内径<200 mm的灌溉机电井、日取水量<20 m3的供水机电井)及人力井的井数及村级联系方式。

3)清查地下水水源地的名称、所在乡级行政区名称、日取水量、管理单位及隶属关系等。

3 清查的步骤

3.1 公用数据收集与基础名录编制

流域、省、地级普查机构收集整理直管水利工程、水利统计等相关资料;省级、地级普查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收集整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全国污染源普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等相关普查资料,逐级进行复核、归并,并按行政区划进行拆分后,下发至下级普查机构。

县级普查机构结合上级下发的相关资料,收集整理收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全国污染源普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等相关普查资料,以及县级水利、统计、市政、环保等部门资料,并按照清查分区编制各类清查对象的基础名录,作为清查工作的基础。

3.2 清查的方法

普查对象清查一般按“在地原则”,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组织开展对象清查。县级普查机构划分普查区。普查员按普查区,结合普查工作底图,依据“清查基础名录”采取走访登记、档案查阅、现场访问等方式逐一清查,甄别调查对象,判断其是否属于本次清查的范围,填写清查表,普查指导员进行复核。判断其是否属于本次清查的范围,填写清查表,普查指导员进行复核。县级普查机构进行录入、汇总,确定普查对象的填表单位和调查方式,落实普查登记责任。县级以上各各普查机构逐级进行审核、汇总、归并,重点进行跨县级行政区界普查对象的协调,形成最终清查名录,并返回县级普查机构。

3.3 普查区的确定

普查区一般分为县级普查区、乡镇普查区和村级普查区,按行政区划划定,同级普查区边界不能交叉。根据划定的普查区情况,结合普查工作底图和县(市、区)内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图,制作县域内普查区示意图。

为明确各清查小组的清查范围,分清清查责任,确保清查对象不重不漏,县级普查机构综合考虑县域内清查对象分类特点、数量分布情况确定普查区。

1)对于水库、水电站、水闸、泵站、农村供水工程等清查对象,一般按乡镇普查区进行清查,堤防和引调水工程,可按县级普查区进行清查。

2)对于河湖取水口、入河湖排污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一般可按乡镇普查区开展清查;地表水水源地、治理保护河流(河段)和治理保护湖泊以县级普查区进行清查。

3)对于水利单位,一般按乡镇普查区开展清查。

4)对于灌区清查,由于灌区清查规模下限为3.33 hm2,可按乡镇普查区开展清查,对于跨乡镇、跨县灌区,在县级汇总时注意剔除重复。

5)对于机电井、人力井一般以村级普查区开展清查,地下水水源地可按县级普查区进行清查。

3.4 清查登记

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区分不同清查对象,按相应普查区,设置清查工作组,由普查指导员制定具体的清查计划,组织普查员开展对象清查登记,普查指导员进行审核。根据各对象清查内容,采取实地调查、档案查阅、对象访问、普查工作底图核对等多种方式进行清查登记。

清查前,县级普查机构要准备好水利普查相关文件、清查基础名录、工作底图、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工作证件、法律文书等相关资料,并与清查前发放到基层普查工作人员手中。

普查员进入普查区后,应与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在其配合下开展清查。首先明确普查区域地域的范围和界限;其次要熟悉环境,明确清查对象,按照“清查基础名录”逐一清查,甄别调查对象,判断其是否属于本次清查的范围,严格按清查表填表要求,填写清查表。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入户清查时,必须按有关要求进行,对不配合普查工作的调查对象,普查员依据《统计法》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

县级普查对象清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各级普查机构要组织力量对下级清查成果进行质量抽查验收。按一定比例抽样,核查清查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核查发现清查有误时,必须补充清查,必要时重新清查,限期整改,直到数据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1]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普查总体方案[R].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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