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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的历史探索

2011-08-15陈永生刘金鹏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宗教事务宗教信仰政策

陈永生 刘金鹏

(1.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54;2.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党校,新疆乌鲁木齐830000)

我国是一个以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为主的多宗教国家。宗教不仅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更是一种社会实体,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它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双重性的作用,能否科学认识并正确处理好宗教问题是一个事关宗教良性发展、民族团结、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的政治问题。建国6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以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对宗教的认识不断深化,党的宗教政策,继“文革”之后得以不断发展、创新和丰富。我们这一进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主要阶段。

一、1949年~1975年确立国家基本宗教政策、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到“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极左宗教政策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当时百废待兴的历史背景下,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审时度势,在民族工作要慎重稳进的方针指导下,使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贯彻执行。建国后,党确立的国家基本宗教政策主要有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政教分离政策和坚持与宗教界结成统一战线的政策。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从宗教自身的发展规律出发,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问题,采取了列宁所说的“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周密考虑”的态度,于1954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没有出现过用行政手段乃至暴力去强制性地消灭宗教的简单化做法,而是既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又保护宗教活动场所,从而使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了新的内容和特点。1951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积极推进宗教革新运动的指示》,要求各地党组织“团结宗教界最大多数,组织、发展和巩固全国宗教界的反帝统一战线”,在政治上割断与帝国主义的联系,实现“自治”、“自传”、“自养”的教会体制[1]94-99。在民主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党对几大宗教采取了不同的政策。针对佛教和道教中的封建残余予以了清除,并在1953年5月30日至6月3日,在北京成立了中国佛教协会;1957年4月,成立了中国道教协会。对近代以来既为帝国主义侵华服务,又影响一般民众的基督教和天主教,采取了谨慎的“三自”革新运动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政策。1954年7月,成立了“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1957年7月15日至8月2日,在北京举行了“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爱国宗教团体的成立为党和信教群众的联系架起了桥梁。同时还对信奉伊斯兰教和南传佛教、藏传佛教的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使中国的宗教和宗教问题逐步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的道路。

在这场宗教革新运动中,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积极的引导者和推动者,并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政策和策略,确保了宗教革新运动的顺利进行。在此基础上,中国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的“五性论”应运而生并为全党所认同。对宗教“五性论”的认识,使党准确地把握了民族宗教的特点,也是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能够充实完善的理论基础。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可以说正确与错误交织、成就与失误并存。这期间我们比较成功地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重大事件是西藏平叛。1959年3月,西藏上层反动分子发动了武装叛乱,在平叛过程中,党的方针由原来的“慎重稳进”、“和平改革”、“六年不变”,调整为“边平边改,先叛先改,后叛后改,未叛缓改”。在改革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制定了《寺庙民主管理试行章程》。由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贯彻实施及民主改革的全面推进,西藏的文明史又翻开了新的一页。但是,毋庸讳言,中国共产党有过“左”的失误,关于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提法,对民族宗教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被漠视,各级宗教工作部门几乎全部被撤销,各爱国宗教组织的活动被迫停止。将削弱、打击甚至消灭宗教作为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完全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精神,也抛弃了党多年来形成的正确的关于宗教问题的观点与政策,教训深刻,代价沉重。

二、1976年至今,中国共产党正确宗教政策的恢复、发展和不断完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开了迷雾,澄清了思想,摒弃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思想。在拨乱反正落实宗教政策的过程中,广大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得到了尊重和保护,民族宗教工作再度呈现欣欣向荣的局面。

(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三届四中全会——恢复发展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重新审视、反思、总结了民族宗教工作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和教训。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提出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拨乱反正,制定了正确的宗教政策,揭开了拨乱反正的序幕。同年12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宗教工作座谈会,会议以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提出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以此为标志,党的宗教政策进入了恢复发展时期。

1979年9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文件《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就宗教问题强调: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正确处理群众宗教信仰的一项根本政策。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要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要求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和干预教育。”[2]843这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恢复和发展指明了方向。1982年3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19号文件)。文件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外延、实质、目的等作了明确的界定和阐述。同年通过修改后的宪法首次明确强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文件指出:“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这就明确了宗教信仰是基本的人权。

(二)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到十六大——全面发展阶段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东欧国家社会制度发生巨变,西方敌对势力的“宗教渗透”起了不小的作用。上述新的情况和经验教训,促使我党认识到必须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用法律的强制性保证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也依法打击借宗教外衣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外国的宗教渗透活动。因此,1991年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坚持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3]213-221,从而使党的宗教政策更趋完善。

1990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把爱教和爱国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1991年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次提出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同年5月,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与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江泽民进一步强调: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4]387。这为党在新时期的宗教工作指明了基本方向。1994年国务院相继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两个行政法规,宗教工作由此开始走上依法管理轨道。之后,各地陆续制定了地方性宗教法规和政府规章,宗教工作的重心逐步实现了由主要依靠政策指导向依法进行管理转移,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成为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三)十六大至今——创新发展阶段

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续高度重视宗教问题,不但重申了宗教“三性说”,还在以往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上,增加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形成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将之确定为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条例》分别从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个方面对我国的有关宗教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同时强调宗教信仰自由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立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5]。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上明确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2010年2月8日,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在与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举行迎春座谈会中指出,宗教领域的对外交往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继续得到推动和开展,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中国宗教的良好形象。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宗教政策实事求是,宗教工作开拓进取,宗教关系健康和谐。展望未来,宗教工作困难与希望同在,挑战与机遇并存。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应对国内外复杂环境的关键一年。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紧紧抓住服务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两大任务,研究解决宗教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努力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团结动员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坚持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2] 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Z].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Z].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

[4] 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 梁爱婧.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宗教政策的历史脉络及现实思考[J].昌吉学院学报,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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