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水资源管理途径与启示
2011-08-15包晓斌
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 2011年5期
□包晓斌
荷兰的水资源系统综合管理是实现水资源有效保护和利用的重要途径,这项战略最初在1985年的政策文件中制定,目的是能科学地反映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水资源系统的生态影响。荷兰坐落在莱茵河、马斯河和斯克尔德河的三角洲区,几乎国内所有水资源均受到这些河流的影响,荷兰在与邻国合作开展的莱茵河和马斯河等水资源管理中获得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一、荷兰水资源管理机构
从总体上来讲,荷兰水资源管理机构可划分为国家水资源管理部门、省级水资源管理部门、水务局。国家水资源管理部门主要制定一些对国家水资源战略问题有指导性的方针,也负责一些国家级水域及防洪工程的管理,其面对的主要为水利系统,例如主要河流、海岸水源等等。交通、公共设施和水资源管理部承担这些任务,由11个区域理事会分别安排相应区域的工作,该部也是水质管理调控系统的操作者。省级水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制定那些非国家管理而又具有地区水域性质的水及防洪战略政策,也负责地下水的开采及部分航运的具体管理。水务局和市政部门负责具体的管理并对水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市政部门负责城市的污水收集和排放,水务局负责城市与农村整个排水过程。
水务局是地方水资源管理的主要执行机构。它是一个公共职能部门,由省级水资源管理部门成立,承担防洪、排水、污水处理以及一般性水资源管理的任务,未承担有关地下水管理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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