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旅游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1-08-15郭步尧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11年3期
郭步尧
(海南大学应用科技学院,海南海口 571101)
论我国旅游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郭步尧
(海南大学应用科技学院,海南海口 571101)
我国旅游监管法律制度现状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远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旅游市场监管的需要。为完善我国旅游监管法律制度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完善旅游监管法律体系;健全旅游行业协会体系;合理分配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能;完善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
旅游立法;旅游监管;监管模式
2009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新时期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新的战略地位和任务要求:“要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旅游市场能否健康快速发展取决于旅游法制环境建设状况。加强旅游市场监管,规范旅游市场行为,是实现《意见》目标任务的重要保障。要落实地方政府、经营主体、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健全旅游监管体系,完善旅游质量监管机构,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和旅游投诉处理[1]。这对我国旅游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 我国旅游监管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旅游监管立法现状
我国旅游监管法律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内容: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旅游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