徘徊在传统与现代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下的沉默权*
2011-08-15刘芹芹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11期
刘芹芹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山东 济南 250101)
徘徊在传统与现代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下的沉默权*
刘芹芹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山东 济南 250101)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公布,意料之中,沉默权三个字没有出现在修正草案中。与理论界热烈的讨论不同,参加审议会议的学者,包括律师,几乎没有人要求提沉默权。本文从沉默权的起源、发展及法力属性,深入结合我国情况探讨了是否有必要引入沉默权,以及如何构建问题。
沉默权;无罪推定原则;相对沉默权;如实回答
一、沉默权的发展
沉默权(the Right To Silence),是指刑事诉讼中,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这一权利从观念上来源于英国法谚:“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沉默权包括以下含义:(1)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追诉人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保持沉默。法官不得因被告人的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或对其作出不利的裁判;(2)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提供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实物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健康、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指控事实作出供述和提供证据;(3)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法院不得把迫于外部强制和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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