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自由秩序宪政模式浅析
2011-08-15梁婷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
梁婷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哈耶克自由秩序宪政模式浅析
梁婷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英美国家的法治宪政思想发源于其自由主义传统,成为近现代以来民主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哈耶克以自由秩序为基础改建了自由宪政思想。哈耶克宪政思想的理论基础是自由主义思想,核心概念是自生自发秩序。哈耶克的宪政模式从二元法律观出发,构建了三权五层式的宪政国家模式。但是不可否认,这一宪政模式存在诸多问题,如政权的发生学的考量、国家的稳定等方面的缺失。通过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哈耶克的宪政思想进行评析,为我国的民主政治提供参考。
哈耶克;宪政;自由秩序;国家模式
宪政简言之即立宪政体,是法治之法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宪政作为近代社会的产物,发端于英美,是以自由主义思想为基础的[1]。作为20世纪最为坚定的自由者,哈耶克指出了近代宪政的根本问题所在。哈耶克认为,宪政源于法治,英国的法治主义开启了近代宪政之先河;而美国在这个方面的贡献甚丰,它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宪法形式配置和分配政府的各种权力。哈耶克为此提出了以英美法律政治为依托的宪政观,并且以自生自发秩序为核心构建了自己的宪政模式。因此,学界将其宪政思想称之为“自由宪政思想”[2]。笔者将以哈耶克的逻辑结构为依托,即从历史分析法和比较法的角度,对英美德三国宪政思想予以阐述,对哈耶克宪政思想的理论前提及其核心概念进行深入探讨,揭示其对当下中国语境的意义。……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