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规定”的理解
——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角度
2011-08-15李晓郛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
李晓郛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上海200042)
“特别规定”的理解
——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角度
李晓郛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上海200042)
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角度对“特别规定”的含义进行了讨论。分析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联系和区别,指出现在的“特别法规则”仅规定了同一机关制定的不同法律规范适用的先后顺序,需要进一步厘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性质,才能够更好地处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和相冲突的矛盾,特别是“下位法”能否突破“上位法”的情况。
特别规定;适用法;冲突
2009年10月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适用法》)。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曾建议将商事法律适用的规定纳入《适用法》,使之成为一部“统一”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但是,颁布的《适用法》并未将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和票据法等商事法律适用的规定纳入,而是采用衔接规定,即《适用法》第2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笔者拟就“特别规定”的理解进行探讨。
一、特别法规则
“特别法优于一般(普通)法”的规则起源于罗马法的古典时期,由罗马法学家伯比尼安首先提出,当时用“个别法”表示今天的“特别法”。这个规则通常被简称为“特别法规则”,系指公法权力主体在实施公权力中,当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1](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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