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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公约中的排除条款

2011-08-15李明奇

李明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29)

难民公约中的排除条款

李明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29)

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一条在规定难民定义的同时,也规定了公约所不适用的对象。公约第一条第六款将三种特定的人群排除在自己的保护范围之外,但在实践中,公约的这些规定非常容易引起争议,这就需要我们对公约排除条款中提到的三种特定的人群进行谨慎的分析。公约第一条第六款和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不是互相排斥的关系,而是兼容的。避难寻求者大规模涌入东道国的时候,东道国有权首先消除威胁再进行难民身份的甄别。公约第一条第六款的证明标准表明,“有重大理由认为”申请者已实施一个罪行或因为第一条第六款中的一个行为有罪,必须至少是达到具有对其进行刑事审判所必需的证据这个层次。为了中国的国家利益,我们有必要加强对难民公约中排除条款的研究。

难民公约;排除条款;中国国家利益

一、问题的提出

难民问题自从在国际法中出现之后,其热度一直难以降温,至今仍为各国国际法学界所关注。尽管国际社会在1951年制定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试图解决由难民所产生的各种国际法问题,但由于国际问题的复杂性和其他一些原因,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讨。

公约的第一条是整个公约的核心条款之一,它比较翔实地规定了“难民”这个关键词所应具有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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