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形成的内在逻辑
2011-08-15刘树桥许永耀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2期
刘树桥,许永耀
(1.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系,广东 广州 510520;2.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吉林 长春 130011)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形成的内在逻辑
刘树桥1,许永耀2
(1.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系,广东 广州 510520;2.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吉林 长春 130011)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作为法律发展史上的一大成就,其形成具有内在的逻辑性。这表现在:马克思、恩格斯最终是通过对社会现状的考察,确定了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观念;马克思、恩格斯随着其接受的思想、法学观点不断变化而不断发展、完善对法的认识,同时,法律本身也是为适应社会的发展,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化;马克思、恩格斯在对法的探究中,始终以如何实现人的自由和权利为主线。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内在逻辑;人本精神;物质决定论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不但体现为它为法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成为卓越的法家学说之一,更重要的是,它是工人阶级世界观的法律表现,是为工人阶级和人类解放事业服务的法律观。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直接依赖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指导。
但由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主要是在和资产阶级进行斗争的过程中产生的,导致人们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认识往往只专注于其主流话语的阶级性,人们对法的认识也往往同阶级、阶级统治、阶级斗争联系起来进行考察。这样一种认识思路,在今天构建和推进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难免形成“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已经过时、在当代失去了它的价值和意义”这样的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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