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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的混合论、分立论与对立论

2011-08-15吕力

财经理论研究 2011年2期
关键词:经济企业

吕 力

(武汉工程大学 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企业社会责任的混合论、分立论与对立论

吕 力

(武汉工程大学 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广义企业社会责任混合论将经济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各种责任混合起来,并认为各种责任之间存在着层次或工具的关系。其中的层次关系论试图将广义企业社会责任框架内的各种责任进行层次分类,然而其标准本身是混乱的;而工具关系论实际上排除了企业纯粹的道德责任,将企业社会责任拉回到弗里德曼的年代,从而在本质上取消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本文主张企业社会责任分立论,即经济责任是企业对股东的责任,社会责任是企业对除股东之外的社会主体或社会整体的责任,它们二者共同构成企业的责任范畴。

企业社会责任;混合论;分立论;对立论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史与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

一般认为,英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Sheldon,1924)在1924年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的概念,谢尔顿把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有道德因素在内。这一看法与流行的经典经济学观点完全不一致,在经典经济学看来,企业的责任就是使利润最大化。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曼(Friedman,1962)指出,“认为公司的管理者在满足他们的股东的利益之外还要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根本上错误地认识了自由经济的特点和性质。在自由经济中,企业有且仅有一个社会责任——只要它处在游戏规则中,也就是处在开放、自由和没有欺诈的竞争中,那就是要使用其资源并从事经营活动以增加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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