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集体谈判权缺位的制度障碍与策略研究
2011-08-15肖平容
成都工业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工会
肖平容
(内江师范学院 政法与历史学院,四川 内江 641000)
集体谈判是指劳动者团体同雇主或雇主团体就劳动条件的改善及劳动关系的处理等问题,依照特定程序讨价还价的行为。集体谈判实际上是劳资双方求同存异、化解分歧、逐步达成共识的过程,是一种比较缓和的、非直接对抗性的劳资矛盾缓解方式。[1]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集体谈判制度可促进劳动力市场机制顺利运行,保障实现劳动者法定权益。我国立法确立了工会参与集体谈判是解决劳资冲突的法律机制,然而,我国工会集体谈判权缺位,集体谈判制度的预期功效尚未充分发挥,亟待完善。
1 工会集体谈判权缺位
我国工会参与集体谈判的实践环节薄弱,突出表现为集体谈判过程的虚化和集体合同的形式化,很多集体合同的质量不高,重形式轻内容,重数量轻质量,重签订轻履行的现象普遍存在。
1.1 集体谈判主体——劳资地位不平等
“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导致集体谈判中主体地位不平等,劳资力量严重失衡。我国工会缺乏基本的自主性与独立性,由于对用人单位经济上的依赖,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言行必须控制在用人单位可以容忍的范围内。劳资双方地位悬殊,工会完全被动,不可能为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与用人单位据理力争。
1.2 工会集体谈判权虚化
劳资双方平等协商是集体谈判制度的精髓,谈判过程就是双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但是,由于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在现实的集体谈判中,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工会几乎无实力与雇主平等协商,讨价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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