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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双语教学必须坚持的教学原则*

2011-08-15

长沙大学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双语

龙 龙

(长沙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系,湖南 长沙 410003)

论法学双语教学必须坚持的教学原则*

龙 龙

(长沙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系,湖南 长沙 410003)

法语双语教学活动应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又符合自身教育教学的实际。因此,法学双语课程必须坚持服务于专业培养目标、法学专业课性质,协调使用多种教学方法,课程教材适用于教学对象等教学原则。

法学双语教学;培养目标;性质;教材;方法

早在2001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文件中,提出了十余项提升本科教学质量的举措,其中第八项举措就是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的教学。对于法律专业,则明确要求,先行一步,力争重点院校近几年内开出5%至10%的双语课程。对于一般本科院校如何推进法学双语教学?

笔者曾先后在本校2007级、2008级法学专业教学中进行了尝试,用双语讲授了《网络法》课程内容。这一教学活动,虽然受到了法学专业学生的充分肯定,但由于尚处探索阶段,也遭遇了一些尴尬。笔者认为,要推动法学双语教学活动,使其既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又能符合自身法学教育教学的实际,必须坚持开设法学双语课程要服务于专业培养目标、法学双语课程是法学专业课性质、法学双语课程教材要适用于教学对象,法学双语课程要协调使用多种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教学原则。

一 开设法学双语课程必须坚持服务于专业培养目标的原则

法学专业到底设置哪几门双语课程?笔者认为,首先要对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进行客观的分析,以服务于专业培养目标为原则。

广义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被表述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能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法制建设需要的,具有公正、廉洁的品质和现代法律精神及创新意识的法律人才。”[1]服务于广义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模式和课程体系是“大法学”式。双语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模式,双语课程作为课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大法学”式下就显得模糊、空洞、大而化之。

狭义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应该在客观分析法律科学、法律教育的自身规律,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从事法学教育的学校的功能定位等因素的基础上加以明确。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和与国际贸易规则的不断对接,笔者认为,现在中国社会的发展需要更多的既懂法律,又懂科技、经济、外语的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因此,“培养既懂经济又懂法律,又能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和外语开展全球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法律专门人才”[2]应该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具体目标。在明确这一培养目标的基础上,与培养目标直接相关的课程应当优先被考虑设立为双语课程。比如国际经济法、国际法、知识产权法、网络法等。由于其中含有大量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专业术语,一是比较适合双语教学模式,二是通过双语教学模式使这些课程与国际先进理论、技术、实践接轨,使法学专业特色更加鲜明。而且可以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研究的积极性,以适应社会分工与发展,个人求职与创业发展的需要。

二 法学双语课程必须坚持法学专业课性质的原则

法学双语课程教学,是指使用两种语言作为传递信息的工具,使学生在法学专业课学习过程中既学习了法学知识,又提高了英语在法学领域内运用的能力。其根本着眼点应该是“法学知识”而不是“英语语言”。因此从本质上说,法学双语课程是法学专业课,而不是法律英语课。在教学实践中,笔者特别注意到作为法学专业课的双语课程与法律英语课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它们之间的联系在于:法学双语课程全部或部分地需要以英语为教学语言;法律英语以与法学知识、法律实践相适应的英语词汇、语法、修辞、技巧以及体裁为教学内容。二者都需要英语语言基础。可以说,法律英语是法学双语课程教学的基础,是连接普通英语教学与法学专业教学的重要桥梁。

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法学双语课程教学应当保证学生对专业内容的掌握。对于使用英语的比重则宜根据授课内容的难易度、重要性和学生的接受能力随时进行调整;法律英语教学强调的是语言的理解与应用。二者各有侧重,不可互相替代。

笔者在《网络法》实施双语教学中,准备了大量英文原板资料,查阅了大量的英文资料,对于有关网络规制条文、供学生讨论的案例都是选自现实中的真实资料,并针对学生的具体情况,将讲课提纲、关键词、案例等有关资料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做成多媒体课件,以期达到更好的效果;在教学过程中,注意提高趣味性及学生的参与性;对于不涉及专业的部分,尽量只用简洁明快、深入浅出的英语,而涉及法律专业的部分,则通过板书、英语解释、汉语解释多种方式,务求学生理解掌握。同时鼓励学生参与案例分析讨论,有的学生可以完全用英语表达(当然这只有极少数几个同学),有的学生部分用英语部分用汉语(占多数同学),也有的只能用汉语(占一定比例同学),只要学生能积极参与,笔者都予以肯定和鼓励。这是双语教学的必经阶段,有了这样一个开端,才可能进一步提高学生用英语思考、表述、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 法学双语课程教材的选择必须坚持以适应教学对象为原则

法学双语课程教材的选择,最理想的就是选择国外原版法学教材。这类教材的优点是具有权威性和先进性。撰写这类教材的一般为法学领域内的专家学者,能够保证其中理论、观点、案例探讨、研究方法居学科的前沿水平;该类教材大多以英语为母语者所写,保证了语言的准确性和原汁原味;原版教材在形式上各种脚注、尾注、注释、参考文献标示规范,体现了学术的规范性、严肃性。原版教材对培养学生严谨的治学态度,诚实的学术作风能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原版教材的不足之处,就是带有浓重的国家色彩。撰写者是针对以英语为母语的学生所编写,其思维方式、文化背景、教育理念、政治体制等都带有自己国家的特色,通常为中国学生所不解和不适应,尤其是其中的案例教学法和无结论式的对话讨论教学法对中国学生而言尤为难解,对双语教学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为了克服原版教材对中国学生的负面影响,解决教学对象的不适应问题,笔者认为:法学双语课程教材应选择原版教材+辅导教材。

辅导教材是双语教师根据自己的教学对象的英语基础、专业知识基础,列出原版教材中重点的专业词汇、法律条规、典型案例,并辅之以相关的准确权威的英文解释和中文译文阅读资料。必要时,教师应当编写讲义,引导学生领会并克服英美法学教育与汉语法学教育的差异。

四 法学双语教学方法必须坚持多样式协调使用原则

法学双语教学方法包括课堂讲授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摸拟法庭教学法、抗辩式教学法等。

案例教学法是正统的英美法学的教学方法。理论上看,这种方法理当成为双语教学的主要方法。案例教学法将法律实践中的典型案例纳入到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充分地进行论证,以提高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这是一种“以案说法”的教学方式。

课堂讲授法是我国法学教学的基本形式。表现在教师在单位时间内充分阐述法律思想和法制精神,让学生面对面接受老师的法学知识传授,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整体性。

模拟法庭教学法,是采用实际中的真实案例,邀请实际部门的工作人员,甚至可以邀请该案例的诉讼参与人参加到模拟法庭中来,对于学生中扮演法庭上的角色的表现作点评和建议。这种方法可以提高学生对英美司法的程序与价值的认识。

抗辩式教学法是法学实践教学的一种,是让学生扮演争议双方的代理人,在具体的案件和谈判中,为自己的客户争取最大的利益。它的特点是在“实践”中学习,即让学生通过模拟练习,来增强自己的抗辩技巧。

上述四种主要的教学方法中,案例教学法的不足之处在于需要经过本土化的过程。中国的法律并非来自于判例,中国的法学教学也不是单纯只针对法律本身的教学,而是放在知识的传授、经验的总结、思维方式的借鉴上,注重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如果仅仅实践案例教学法,有可能使教师和学生同时产生认识上的混乱。这与法学双语教学的初衷是相悖的;模拟法庭教学法并不适用于理论性或概论式的非操作型课程。中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其法律渊源和法学理论的基本来源更多地是人们对于法律问题的理性思考和抽象总结,而不是来自于案件,不是对实际操作的固定和总结。法学双语教学过程中,若仅仅单独针对某一真实案例进行探讨,则无法使学生全面深刻地领会法律中的思想精华。这与法学双语教学的初衷也是相悖的;课堂讲授教学法的弊端在于容易导致教师照本宣科,尤其在双语教学中,容易照读或背诵事先准备好的英文讲稿,使课堂上的师生交流减少,可能导致学生学习兴趣降低。这也是法学双语教学中应该避免的;抗辩式教学法,在美国和英国的许多法学院都开设,而中国由于法律制度和法学教师队伍自身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受限,目前尚无成熟的抗辩式教学法可以推广。

总的来说,法学双语教学因为要兼顾法学专业知识传授和英语语言技能的提高,使得教学过程更加复杂、更多层次,这就必须坚持多种教学方法,并进行“扬长避短”的理性选择与有机组合,使多种教学方法协调使用。

[1]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若干意见(教高[2001]4 号)[EB/OL].http://www.scfai.edu.cn/,2007-03-16.

[2]张桂琳.中国法学教育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G642.3

A

1008-4681(2011)03-0145-02

2011-04-06

龙龙(1982-),男,湖南长沙人,长沙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系讲师,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博士。研究方向:虚拟世界法律问题。

(责任编校:谭纬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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