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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相关问题探析*

2011-08-15张砚哲

长沙大学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婚姻登记民事财产

张砚哲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相关问题探析*

张砚哲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类型和效力,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主要形成三种观点:“身份关系协议”、“混合民事合同”、“附条件民事协议”。而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性质理解存在的分歧,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裁判结果的巨大差异。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同时也影响了婚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附条件民事协议;和谐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就是一种关于财产的协议合同,只不过它是存在于婚姻家庭关系中,而它的实现要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在中国当前司法实践中,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通常出现在两种场合:第一种场合中,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其后夫妻一方反悔,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由此产生争议。这种情况的处理在我国婚姻法律规范中已有答案(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和第9条规定)。第二种场合中,夫妻双方一方手持签订好的财产分割协议至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按此协议合同处理财产,另一方不同意,由此产生争议。这种情况在我婚姻法律规范中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如果想公平公正地处理此问题,必须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类型、性质及法律效力有清楚的认识。

一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类型

从法律程序上区分,离婚分两种类型,即行政程序离婚和诉讼程序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正是因为处在不同的离婚程序中才具有了不同的意义。行政程序离婚,因此种离婚方式中以行政机关确认为条件,又可称为行政确认离婚。行政程序离婚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才能由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离婚。该种程序中,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前提,法律明确规定,协议离婚前夫妻双方必须达成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达成关于子女抚养的一致协议,达成财产分割的合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三)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通过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协议离婚中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并行政确认后生效。诉讼程序离婚是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他方持对立态度时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法律规定该种离婚要经过调节程序,若当事人能够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由法院制作离婚调解书解除婚姻关系,若当事人不能达成离婚协议,法院依法给与感情确已破裂的当事人离婚判决。离婚调解书于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在取得离婚调解书之前反悔,法院应继续审理离婚案件,可以依据但不囿于调解协议判决。诉讼程序离婚中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一方或双方诉至法院,启动离婚诉讼,夫妻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法院根据达成的离婚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夫妻关系随之解除。第二种情形是离婚诉讼前双方已经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合意,但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不同意按先前的约定处理财产,这种情况下,已签好的财产分割协议能否作为人们法院判决的依据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

(一)学界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探讨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性质如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主要形成三种观点:“身份关系协议”、“混合民事合同”、“附条件民事协议”。由于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性质理解的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结果的巨大差异。这不仅影响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也影响了婚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就是身份关系协议。有学者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包含在离婚协议当中,其本质就是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性质是单一的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合同,协议订立的目的在于表明离婚意向。所以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离婚协议只要没经过相关行政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备案,法律应赋予夫妻双方反悔协议的权利,换句话说,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不应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作为定案的依据,除非当事人在法庭上对先前的协议予以追认。此种认识符合协议离婚的场合,但未对诉讼程序离婚方式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给与不同的界定。

2.离婚协议是一种混合型民事合同。孙瑞玺先生认为,离婚协议是综合书面约定,该约定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于一身。首先看离婚协议的内容,离婚协议约定的事项包括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因此,孙瑞玺先生提出,离婚协议是一种混合型民事合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离婚协议的一种形式,是其中的一部分,离婚协议中有关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关系的内容属于人身关系的性质,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财产关系的性质。离婚协议中的人身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约定,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发生效力,而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的约定则是一般的民事合同性质,该约定应自双方达成合意时就具有法律效力。此种观点将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划分,试图使其能够适用不同的法律。此观点的缺陷在于,如若夫妻双方最后决定不离婚,那么财产自不用分割,此时称其夫妻双方违约自然不合适。

3.附条件民事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适用于协议离婚的场合,倾向于将离婚协议认定为一个附条件的民事协议。离婚协约中的财产分割内容无论是单独成协议,还是与表示离婚意愿的合意处在一个离婚协议中,在书面表达中常会有这样的表述:“夫妻自愿离婚或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则按以下方式处理财产”,此种表述说明离婚协议性质上应当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协议,是一个在约定条件成就时生效的合约。夫妻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生效的时间即是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离婚证的时间。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性质探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同时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我国婚姻法律规范允许夫妻对婚内的各种财产进行约定,应该说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性质定义为财产约定是有其法律基础的。换句话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与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相一致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以是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前或离婚过程中达成。约定的内容是关于离婚后或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财产的归属和处置问题。该种协议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一种形式,只是附加了一个条件,在现实中该条件或表述为“离婚后”,或表述为“若一方提起离婚”。关于其生效的时间因其处在不同的离婚程序中而不同,行政程序离婚中,作为离婚协议一部分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法定的必备条件之一,没有此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受理离婚登记。而一旦离婚登记手续完毕,双方取得了离婚证,此时,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单方反悔。因为协议离婚中一个必须具备的生效条件就是离婚事实的发生不仅需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且须经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确认。诉讼程序离婚中,夫妻双方在诉讼前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或民事合同或夫妻约定财产契约。所以,在诉讼离婚场合,只要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就应将该协议作为审判案件的事实依据,因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夫妻双方签订时就已经成立并生效,所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夫妻双方领取离婚证时发生效力,或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依法判决离婚时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离婚诉讼中,只要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存在,并且不存在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形,法官就应当依据此协议进行判决。

三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无效与撤销情形

根据以上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分析,作者认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协议,其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离婚事实的发生。但是夫妻双方订立的离婚协议并不一定是无瑕疵的,若诉讼离婚,法院应承担起审查的职责。法院审查该种协议的依据是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国法律关于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无效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既然是民事合同,对它的审查就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若该财产分割协议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例如:夫妻双方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分割的不是其双方共有财产,而是别人的,或其协议内容侵犯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自是违法。对此或许还会引起有关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权诉讼。又如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分割根本不存在的财产,该条款也是无效的。协议中约定分割的财产不能是含糊不清的,如若含糊不清夫妻双方应重新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二)可撤销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条明文规定离婚协议撤销的条件只有一个,就是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节。所以法院审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发现符合婚姻法解释中规定的特定情形,才可以撤销该离婚协议。

[1]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2]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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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大文.亲属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5]曾宪义.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6]高言,郑愚.婚姻家庭法理解与案例评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D923.9

A

1008-4681(2011)03-0058-02

2011-03-16

张砚哲(1988-),男,山东济宁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婚姻法。

(责任编校: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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