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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畴到辩证法的两个不同路径

2011-08-15吕海坤

关键词:辩证法黑格尔范畴

吕海坤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一、哲学史上的范畴

早在古希腊时期,芝诺关于运动的四个悖论阐述了这样一个认识上的难题:作为现实的运动如何用概念的方式加以阐述。这个难题的意义不仅仅是揭示人类自身认识的有限性,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四组悖论成为划分认识世界与可感世界的原初的哲学命题。芝诺的原意不是否定现实运动的真实存在,而是强调,只有能在逻辑上得到成分证明的运动才是可信的存在形式,也是可信的知识。在论证知识可靠性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哲学走向。一种是以笛卡尔为代表的唯理论,坚持知识的合法性来源于天赋观念的知识观念体系,这种观点尤其在笛卡尔“我思故我在”这一命题中体现得尤为明显。笛卡尔在确定“我思”这一逻辑观念的第一原则之后,对现有的观念进行了细致的梳理,排除了可感事物在认识上的可靠性,用广延和心灵这两个实体来调和认识上的分歧。另一种是以洛克为代表的经验论者,相比唯理论,经验论更注重认识的直接来源,认为人之所以能够进行认识活动就在于能够对可感事物而来的知识进行有效的获取,这种获取能力不是通过天赋获得的。此两种不同的观点都有其缺陷,如笛卡尔在对广延和心灵区分之后留下了心物二元论的尾巴,同时洛克在强调心灵白板说的最后,也不得不赞同心灵更类似“有纹理的大理石”这样的观点。唯理论和经验论都没有在知识的来源问题上取得有效的进展,想要说明知识是如何从外部世界进入我们的思想逻辑领域,必须有一个中介来实现。康德的知识论就是一个很好的理论尝试。

康德的知识论把人类的知识分为两个部分:感性和知性。也正如他所说的:如果没有感性,则对象不会被给予;如果没有知性,则对象不能被思考。没有内容的思想是空洞的;没有概念的直观是盲目的。[1]再一次申明了,知识的来源是经验,而思考经验的形式是先天的。由此试图调和了唯理论和知识论的分歧。纯知性的形式包含在最基础的范畴中,康德的范畴是他的知性进行思考的形式,这里的范畴是先天的,思考的对象是可感的具体经验。在逻辑上,每一种知性思维过程都有相对应的范畴,这样判断成为连接可感经验与先验范畴的必要步骤。此时的范畴,就成为超于经验之外先天的天赋的观念。这样的知识才符合康德所说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但同时,康德强调,作为知性的范畴是不能用在理性演绎中,范畴就其来源而言是经验的产物,是知性活动的准则,范畴运用在理性方面是超验的使用,是不合法的,这就回到了柏拉图,将世界一分为二。人类仍然在探求理性,此时的范畴被康德排除在理性之外,就意味着,范畴作为统筹感性世界和理性世界的中介,必须能在这两个世界同时得到承认,必须坚持一元论,将两个世界统一。而做到这一点的是后来的黑格尔。

二、黑格尔辩证法的范畴

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中,对芝诺的老师巴门尼德做出了高度的评价。认为巴门尼德的逻各斯学说是将“存在”“思想”首先引入哲学中重要一环。芝诺的四个命题是针对其老师关于“存在存在,不可能不存在;存在不存在,非存在存在”这一命题的具体阐述,黑格尔从巴门尼德那里找到了辩证法的根据。他认为,辩证法才是能够统筹两个世界的工具,且这个工具是人们早就在使用的工具。具体说来,黑格尔使用的是否定辩证法,采取三段论的证明形式,每一个命题都是对上一命题的否定,如此循环最终达到他认为的绝对实体。黑格尔的范畴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纯粹的精神形式。黑格尔在《小逻辑》中这样说:“当精神一走向思想的道路,不陷于虚浮,而能够保持着追求真理的意志和勇气时,它可以立即发现,只有[正确的]方法才能够规范思想,指导思想去把握实质,并保持于实质中。”[2]符合理性和得到理性证明的东西必定是在人们的认知领域得到充分承认的事物。这就要求范畴必须首先是纯粹的思想形式,保证其在逻辑思维前提的有效性。在这一点上,黑格尔用范畴作为思想的起点,用范畴来串联起所有的思想内容。范畴从本质上产生了功能的转变,是思想的纯形式,不是具体的事物形态,而是真正作为思想的对象与思想本身的统一。

当思想与存在在黑格尔这里得到了统一,其意义不仅是黑格尔承诺的那样,把思想真正作为人类理性成果,让理性成为世界的主宰。更具有哲学史意义的是,黑格尔借此重新回到古希腊哲学存在和思想的问题上,古典哲学在黑格尔手里达成了本体论与认识论的统一。

二是绝对精神上升的台阶。黑格尔在他的哲学体系中将绝对精神作为最后一环,从一开始针对精神现象学中研究的范畴进行考察之后,将范畴继续细化,整理为一个系统。如其本质论:

作为实存根据的本质:

1.反思的范畴或原则

(1)同一

(2)差别

(3)根据

2.实存

3.物

现象:

1.现象界

2.内容与形式

3.关系

现实:

1.实体关系

2.因果关系

3.相互作用

从最基本的范畴入手,通过否定辩证法的运动,将原本单一的逻辑元件组成了由逻辑推理过程,推理形式,以及最终推理的结果构成的环节式结论。每一个台阶都包含着范畴其自身的价值。这种价值不在于范畴自身是否在过程中的增值效应,范畴本身也不具有外扩的辐射力。范畴在黑格尔这里仍然是最基础的媒介,用以完成他所期许的,体系的上升,最终指向绝对精神。

三是辩证法下的范畴。范畴在经过逻辑的上升过程中,黑格尔无处不使用他的否对辩证法,无处也体现着他的辩证法。用辩证法将范畴统筹在一起,这就是黑格尔在辩证法方面的贡献。在这里黑格尔的概念范畴等等都不是事实的偶性,而作为逻辑的必然出现在辩证法当中。

我们对黑格尔的辩证法最直观的认识是:否定,否定之否定。诚然如此,黑格尔的辩证法以否定的方式,促使原命题转向其反面,达成逻辑的上升。辩证法的核心依旧是运动。重新回到芝诺的四组悖论,重新审视关于运动的思辨描述,黑格尔的贡献很容易得到赞同,运动的事物必须有相同类似的运动的概念去进行类比式的描述。以静观的、内省式的方式去描述运动难以从本质上把握这个概念是如何进入人类的思想领域过程。范畴在黑格尔这里成为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元素,紧密地同辩证法、辩证运动联系在一起,在不断地生成中完成自己的使命。

三、马克思对范畴的理解

马克思在对范畴进行哲学解释的时候提到这样一个观点:“两个相互矛盾的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运动的实质。”[3]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对辩证法这种表面上是形式,实则是本质的问题做出了自己的理解:如何从辩证法这一表面形式,挖掘到思想运动的实质。在《哲学的贫困》中对普鲁东的范畴进行批判的同时揭示了真正的辩证法是思想的运动也是实践的运动,是理性的自我发展更是人性的张扬。

以往哲学家在对待范畴对待辩证运动往往采取两种不同的对待方式,一种是像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提纲》中提到的,“只是从客体,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人的感性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4]而与之相对立的,“唯心主义发展了能动的方面,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4]这两种对立的哲学观点在思辨方式上有其局限性,普鲁东在对经济范畴进行演绎的过程中集中体现了后一种观点。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5]经济学家在对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现象只是从现实层面做出经验的解释,没有对这些现象之间产生的联系做以解释,没有说明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作为经济现象在理论上的表现——范畴,通过对经验的抽象概括能够达到思维的高度,同时也是扬弃经验的结果。范畴作为经验抽象的产物,来源是经验,是人们能够通过直观把握到的经验,而这种经验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那么范畴的说明就必须通过对现实的经验,现象以及现象之间的联系来具体阐述,我们所直观的经验构成了范畴的具体形式。马克思在解读范畴的时候就注意到,范畴既是理论形式,又具有具体的现实形态。用辩证法引入新的范畴,只是抽象思维在抛弃具体形态后纯粹形式上的演绎,这个范畴在现实中找不到相对应的现象,无法将新的范畴安置在现实当中。思想家在这里的工作就成为逻辑思辨的思维的生产,形成了抽象的思维同感性的现实在思想本身范围内的对立。这样的结果只是面向自身的同一,纯思想的辩证法的结果。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的具体现象进行了分析,认为正是由于劳动中的人在劳动的过程中产生了异化,使得劳动中的人与劳动相异化,继而人与人的本质相异化。而人的意识,观念,范畴这些人产生的活动,人的形成的历史就是在这种条件下进行揭示的。辩证法的实质就在于对范畴的形式的揭示中,提炼出本质的特点。辩证法不仅是方法,更重要的是对本质揭示的方法性运用。是范畴必须上升到辩证法的层面进行逻辑演绎,逻辑的演绎过程离不开对抽象运动的解析,就是运动的抽象。对正题,反题,合题这一逻辑过程的再次分析,我们会发现。一个命题自身包含的因素就有对自身的肯定,自身的否定。此两者相互之间转化体现了合题的运动轨迹,也就产生了新的命题,新的范畴。这个范畴在一开始就包含了相互对立相互矛盾的因素。马克思把这种思想的增殖过程称为思想群。“同简单的范畴一样。思想群也遵循这个辩证运动,它也有另一个与自己矛盾的群作为自己的反题。从这两个思想群中产生出新的思想群,即它们的合题”。[6]这个群的概念大大改善了范畴作为单一概念的片面性,范畴的群把思想的过程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面。

从这里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对范畴,对范畴所从属的辩证法的理解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范畴是现实的,也是理论上的概念。范畴是人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出来的;第二,范畴作为辩证法的一个环节,同时是人抽象思维的升华。这就使得范畴遵循辩证法,辩证运动的基本原则。马克思从《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一直到《哲学的贫困》中都能找到对范畴、对辩证法的理解。这种理解也可以说是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雏形,我们能从中找到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许多影子。

从范畴在哲学史上的发展轨迹来说,从最初的问题意识的觉醒,提出范畴作为人类认识的重要中介,到围绕范畴是天赋观念相关联抑或是纯粹的感觉经验产物的争论,再到康德把范畴逐出理性的国度,问题的答案回归辩证法其逻辑的必然性在于,问题的解决一定要回到问题起点来回答,这就是笔者认为范畴和辩证法不能分割的原因。当黑格尔挖掘到哲学起点时的辩证法,他更多看到的还是形式上的范畴在人类理性中的存在。马克思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将辩证法看做是范畴群的运动,坚持了范畴的物质性,也贯彻了范畴在理性中的思辨性,形成了对古老问题的新解答。

[1]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 黑格尔.小逻辑.第二版序言[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3]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形而上学[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4] 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提纲[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5] 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6]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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