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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实现途径
——以3Q之争为例

2011-08-15刘耀宏

关键词:责任法律企业

刘耀宏

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实现途径
——以3Q之争为例

刘耀宏

奇虎与腾讯之争凸显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因网络的特殊性,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具有新的内容和要求,可通过行业内部自律管理,健全法律体系,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促进互联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网络文明;监督机制

伴随网络的高速发展,互联网企业在经济社会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2010年发生的奇虎(360)和腾讯(QQ)相争事件(以下称“3Q之争”),一方面反映出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对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企业在追逐利益的同时,承担社会责任的不足。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互联网企业与传统企业一样,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但互联网企业因网络的特殊性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又有别于传统企业。笔者以3Q之争为例,分析互联网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探讨社会责任的实现途径。

一、3Q之争事件

作为目前中国互联网最大的两个客户端软件,腾讯活跃账户数达6亿,而奇虎安全卫士的用户数量也超过3亿。360推出扣扣保镖,称能全面保护QQ用户的安全,包括阻止QQ查看用户隐私文件、防止木马盗取QQ等功能。此后,腾讯公开宣称,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倡导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陆QQ,用户面临二选一的选择。最后,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强力干预下,QQ与360开始恢复兼容,360召回扣扣保镖。

此事件虽在行政机关的干预下暂告段落,但透过3Q之争,我们意识到互联网企业在带来人们生活便捷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如垄断、安全等多方面的负面影响。

二、互联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5条第1款可知,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责任),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道德责任),承担社会责任。该条规定了法律和道德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1]。承担社会责任是社会发展对企业提出的必然要求。此处的“责任”并不是违反法定义务所应受到的惩罚或承担的不利后果,而体现着企业对社会伦理期望的回应,承担的是促进社会福利的义务[2]。法律层面的义务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实施的义务,道德层面的义务则是未经法定化的、由义务人自愿履行且以国家强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为其履行保障的义务。而社会责任,是指公司或企业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3],即企业除了负有维护员工经济利益义务外,还需负有关注社会民生,遵守基本道德准则等社会义务。应履行的社会义务主要包括: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并维护消费者权益;重视对公司雇员劳动权的保护;同其他竞争者公平竞争并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法律层面的义务)改善社区关系,促进社区发展;关心和赞助慈善事业;促进市场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3]。(道德层面的义务)

通常情况下,我们在讨论企业社会责任时,对其认知往往限于一般传统企业。互联网企业作为互联网时代逐步发展壮大的新兴企业,与一般企业相比,具有显著的个性特点,其打破了传统媒体的区域限制,发布的信息保留时间长,范围广;能第一时间和客户取得沟通、交流和反馈;其日新月异的技术不断向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教育各领域加速渗透;互联网以其技术的渗透性、信息传播的交互性等特点使互联网企业对社会的影响带有即时性与无限性。因此,互联网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有其特殊性。奇虎与腾讯之争波及面广,影响到数亿用户,互联网企业的信誉受到挑战,负面影响大,折射出当今网络时代互联网企业竞争无序、社会责任缺失。

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情形在我国互联网领域普遍存在,3Q之争只是冰山一角。如互联网企业提供漏洞百出的产品和服务给消费者;把非法盗来的虚拟货币和装备进行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网上交易、网上信息服务及网络空间服务格式合同条款有损用户利益;把非法途径获得的甚至侵权信息四处传播。可见,互联网企业应该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这是一项对社会具有深远影响的积极事业。

三、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

互联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仅是网络社会规范的客观需要,而且更有利于企业自身健康发展。互联网企业作为新兴企业,从一般意义上看,仍应承担传统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但因其网络特性,所承担的责任应具有新的内容和要求。

(一)应避免垄断经营

互联网企业不可凭借其优势地位,侵害他人的利益。腾讯让用户作出二选一的选择,其依靠就是QQ拥有庞大用户群,对在线即时通讯市场拥有巨大的市场占有率。从某种程度上,腾讯这种做法可以说是垄断。根据《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创新是一个企业发展的灵魂。腾讯拥有与国内各大互联网企业极其类似的产品,其凭借自身的垄断地位侵害同行利益,严重影响技术创新。

(二)应抵制不正当竟争

盈利性是企业的本质要求,互联网企业亦不例外。但盈利应建立在遵纪守法基础上。若经营者采取非法的或者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与其他经营者进行竞争,就构成不正当竟争。如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消息,利用网络恶意炒作。自由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原则,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前提和基础。这就要求竞争主体在平等、自由的前提下竞争[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所以,互联网企业应按照公正的待遇参与市场竞争。自觉阻止部分互联网企业利用其优势,违反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竞争。

(三)应维护网络安全

网络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有人利用它造福社会,也有人利用它破坏网络安全、偷窥用户隐私等。互联网企业应担负起维护网络安全的重担,既要维护信息的安全(包括个人隐私与网络交易的安全),也要维护网络运行的安全。正如中国互联网大会组委会副秘书长曾明发所说:“互联网已成为信息社会的重要基石,因此互联网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肩负着尤为艰巨的重任,而网络安全承载着庞大用户群的数据和信息安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四)应维护网络文明

互联网企业是依托网站和软件开展经营的,尽管因业务的不同,其网站和软件会有差异,但这些都是网民赖以在互联网发布信息的基础。在互联网给人们信息交流与观点发布带来便利时,各种不文明的信息也会充斥其间,如色情、暴力信息蔓延;即使相距千里或者彼此陌生的人们而在线互吐唾沫情形司空见惯。这些网络不文明行为短时间虽不能销声匿迹,但只要互联网企业采取积极措施,如禁止传输、登载违法和不良信息,严禁接入、链接非法和违规网站,是会有正面效果的。

(五)应增强网络舆论监督的有效性

网络舆论监督是人们通过互联网了解事务,充分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各项事务进行褒贬与评价的行为。网络舆论跨越了地域和时空的限制,使民众对事件的关注与评论显著强于传统的舆论监督。网络舆论监督是现代文明的体现,是民主、公开、平等的推动力,是人民自我教育和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最有效手段之一[5]。互联网作为一个公共的论坛,承担着传播知识、信息,弘扬民族文化的神圣社会职责,不同思想和观点的人都可以在这里各抒己见,相互交流。互联网企业应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正面引导,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充分利用好网络舆论监督这个平台,使舆论监督力量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体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四、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途径

米尔恩说过:“不是所有向往之物都能成为法定权利。”米尔恩的话揭示了一个本质问题:向往之物的实现必须具有现实性,将其应用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责任化也是同样[6]。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途径也必须具有现实性。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可通过外部与内部来实现,道德与法律层面的实现为外部实现,企业治理结构的优化实现为内部实现。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不论是外部实现,还是内部实现,都离不开社会规范的有效规制。要对互联网企业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使企业社会责任得以落实,则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一是行业自律管理体系的完善;二是立法规范的完善;三是监督管理规范的完善。

(一)强化行业自律,完善内部管理体系

企业自身对承担社会责任的深刻认识是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内在动力。互联网企业虽然向社会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具有多样性,但是它们发布的都是数字产品,其产品与服务离不开网络,因而对互联网企业的管理可以由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成立于2001年5月的中国互联网协会在社会责任的管理方面,还没有制定相关标准与规范。因此,为有效规制互联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应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互联网企业要结合实际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措施,健全文明办网、文明上网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技术手段建设,加大安全产品的研发、推广和使用,完善信息安全责任制度。

意识增强的互联网企业自愿履行社会责任起着模范作用,如腾讯、奇虎这些知名企业若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对其他互联网企业有示范作用,引导行业界积极实施社会责任。这样,可形成良性的企业内部氛围,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创造了良好的内部环境。

(二)完善互联网立法,健全法律体系

近年来,众多互联网企业钻法律空子,逃避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是因为我国互联网立法漏洞较多,法律规定偏于概括,责任规范欠缺,可操作性不强,对网络信息和行为进行约束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跟进相对滞后,所以必须健全法律体系。如互联网企业有很强的技术性,在行业里因技术优势极易产生垄断,事实上形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完善互联网《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新兴互联网企业方面的立法,通过法律手段来调整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再如互联网企业承担的保证信息安全等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可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其承担社会责任,但应完善这些方面立法。针对互联网技术性、天然无国界的特性,加强网络法制建设,使互联网法律规定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责任追究制度完备。

(三)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外部约束机制

我国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的相关法律规范还不完善,同时也缺乏一个强有力的外部约束机制。因此,要推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政府要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正如2010年《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指出:“政府在互联网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政府的正确引导和督促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网络媒体不同于传统媒体,它拥有信息量大、地域广泛、开放共享等特点,网络的复杂性和特点性决定了政府要加大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管理力度,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不断教育和督促企业提高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的同时,调整传统的监管方式以适应虚拟网络的特性,通过有力的执法进行有效监管。

完善的监督约束机制是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的重要保证。要加强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健全和完善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对于开放的互联网,也应实行公开的社会化管理。互联网企业要自觉接受公民、社会团体以及舆论监督,以实现对企业不适当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的制约。公民通过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多种渠道,社会团体采用对话、示威、舆论宣传等形式,舆论监督利用各种传播媒介方式,表达和传导有一定倾向的议论、意见及看法,督促互联网企业改善其不足。社会监督面越广,参与面越深,就越能加强互联网企业与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和联系,就越能真正起到监督和促进互联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作用。

总之,互联网企业承担法律层面的社会责任可从法律上加以规定,步入法制化轨道,但承担的道德层面的责任,在上升为法律要求之前,法律是不易强制干涉的,需要社会整体意识的加强和道德水平的提高,我们要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增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意识,使互联网企业能自觉承担起应负的道德层面的社会责任,维护网络文明。简而言之,通过行业自律、法律强制、政府主导、社会监督等手段的内外结合,形成完备的机制,从而促进互联网企业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

[1]楼建波.中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文义解释及实现路径[J].中外法学,2008(1).

[2]周林彬,何朝丹.试论“超越法律”的企业社会责任[J].现代法学,2008(2).

[3]张士元,刘丽.论公司的社会责任[J].法商研究,2001(6).

[4]李成建,左建辉,朱臣.新编经济法学[M].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4:343-348.

[5]刘国军.论网络监督及其制度化建设[J].岭南学刊,2011(1).

[6]蒋建湘.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J].中国法学,2010(5).

F632.4

A

1673-1999(2011)13-0087-03

刘耀宏(1973-),男,湖北洪湖人,硕士,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福建福州350016)讲师,律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201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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