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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美国宪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误译

2011-08-15郑诗成

皖西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罪行宪法总统

郑诗成,李 红

(皖西学院 外国语学院,安徽 六安237012)

小议美国宪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误译

郑诗成,李 红

(皖西学院 外国语学院,安徽 六安237012)

美国联邦宪法是迄今还在使用的最古老的宪法,是一部不朽的文献。如果不包括人权法案,原文只有4000多字,行文相当简洁、富有弹性。对这样一部人类思想的精华,在翻译时值得字斟句酌。分析了美国宪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总统弹劾程序部分的理解和翻译问题。短语“or other high crimes and misdemeanors”中的“misdemeanors”应和“crimes”一起被 “high”一词修饰限定,因此总统只有在乱政、暴政等不才行为下才可能被弹劾,这种理解更加符合宪法制定者们的初衷。

美国宪法;翻译;轻罪

美国新一届总统奥巴马和小布什最大的区别在于处处强调美国的一些核心价值观和软实力,与小布什的注重硬实力原则有所不同。如果说布什的政策是霸道,奥巴马的可称为王道。奥巴马几乎在每次重要的演说中都会提到美国重要文献所确立的一些基本的价值观和原则。这些文献中,首推美国1787宪法,因它“已成为美国的第二部《圣经》——世俗的《圣经》”[1](P156)。本文试分析美国宪法第二条第四款的翻译问题。

一、现象列举

美国宪法第二条共四款,主要涉及美国总统的选举办法和权力等问题。第四款只有一句话,主要规定总统的弹劾程序:“The President,Vice President and all civil officers of the United States,shall be removed from office on impeachment for,and conviction of,treason,bribery,or other high crimes and misdemeanors.”这句充分体现制衡原则的话规定基于某些罪行众议院提出弹劾,经参议院定罪后可将总统、副总统和所有文官免职。此句的汉语翻译很多版本几乎一致:“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因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与轻罪而受弹劾并被定罪时,应予免职”[2](P782)[3](P763)[4]。程逢如先生翻译的《联邦党人文集》中翻译成:“总统、副总统及合众国之一切文官因叛逆罪、贿赂罪或其他重大罪行及行为不检罪行而遭弹劾并被判定有罪时应予撤职。”

依据这两个翻译版本,美国的总统可因“轻罪”或“行为不检”而被弹劾,但是这却与实际情况有点不符。美国历史上有三位总统遭弹劾,安德鲁·约翰逊因免职战争部长Edwin Stanton遭众议院弹劾,但参议院一票之差未能将其定罪;尼克松因水门丑闻,在被众议院司法委员会提出弹劾后,宣布辞职;克林顿遭众议院弹劾,但参议院宣判无罪。需要澄清的是,克林顿不是因为莱温斯基性丑闻遭弹劾的,尽管性丑闻肯定是一种不检行为。国会议员们深知性丑闻构不成对总统的弹劾。在美国,政客的性丑闻很常见,杰斐逊总统疑有私生子,肯尼迪总统有情人,哈定总统经常和女同事调情,后疑被妻子毒死在任上。对克林顿提出弹劾的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Henry Hyde经常借口背疼不出席听证会,真正原因是他自己也有性丑闻缠身。所以弹劾克林顿的两项主要指控是作伪证和妨碍司法,因他在保拉·琼斯性骚扰案作证时否认和莱温斯基的关系。性丑闻只是属于个人事务,而一个政客特别是总统作伪证则威胁到国家的安全问题,且撒谎也是摩西十诫之一。在讲求诚实,推崇林肯(“Honest Abe”,“诚实的阿贝”)和华盛顿(传记作家杜撰的樱桃树的故事)的美国人看来,性丑闻不可怕,只要承认了就是“好孩子”。然而,即便如此,在弹劾过程中,有很多国会议员对于作伪证是否能构成对总统的弹劾也提出了疑问,从参议院最终宣布克林顿无罪来看,美国人觉得即便作伪证和妨碍司法,只要于国家利益无大碍,也不能构成对总统的弹劾基础。这让人产生了疑惑,性丑闻肯定是不检行为,而作伪证在美国是一项重罪(最多可判5年监禁),依据上述译文来看足以弹劾总统。为什么三次弹劾均以失败而告终?是美国人愈来愈能容忍总统犯错误?还是我们的汉语翻译尚需商榷?

丁孝文在谈到总统的免职时说:“国会可对犯有‘叛国罪、受贿罪或其他重大罪过的’总统……进行弹劾”[5](P135),故意避开了 misdemeanor问题。

二、错因分析

依据上面所引用的翻译版本来看,有四种罪行可以弹劾总统,一是叛国罪(treason),美国宪法唯独在第三条第三款定义了何为叛国:“Treason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shall consist only in levying war against them,or in adhering to their enemies,giving them aid and comfort.”;二是贿赂;三是其他重罪(other high crimes);四是“轻罪”或“行为不检”(misdemeanors)。笔者认为这句话在理解时出现了一个错误,这句中的修饰语high不仅限定了crimes,也同时修饰限定了misdemeanors一词。否则就应该把or放在misdemeanors的前面,变成treason,bribery,other high crimes or misdemeanors这样的顺序。显而易见,这两种排序方式的含义有天壤之别,相信宪法作者们特别是宪法之父,毕业于现普林斯顿大学的詹姆士·麦迪逊不会出现这样的低级错误。且这句中使用了other一词,表明other前后的罪行应该是同质的,其后面的罪行和前面的叛国及贿赂罪一样严重,所以简单译成“轻罪”或“行为不检”不太符合行文习惯。

Misdemeanors与high misdemeanors的意思差别很大,仅misdemeanors一词当然可以理解为轻罪或行为不检。英国在1976年废除了重罪与轻罪的区别,而美国联邦和很多州的法律中至今保留了两者之间的差异,一般一年及一年以下的刑期为轻罪,一年以上为重罪。如果misdemeanors确系被high一词修饰,那么就不可简单理解为轻罪或某些轻罪,因high一词使意思发生了质的变化。high misdemeanors是英国法律中一个陈腐的术语,主要指公职人员的玩忽职守、渎职、包庇罪行、蔑视政府(或法庭)等,特别指高级官员的暴政、乱政。英国成文法中特别指出三种属于high misdemeanors的罪行,如向国王开枪或扔攻击性武器,企图伤害;天主教徒在英国国教牧师的任命问题上向国王建议;犹太教徒在英国国教牧师的任命问题上向国王建议。英国18世纪著名法学专家Sir William Blackstone在《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一书中特别举例说明以下情况属于high misdemeanors:叛国的言语;收受偷窃来的东西;越狱;官员的暴政、乱政;在城镇里纵火焚烧他人房屋等。这些罪行早已超出了“行为不检”或“轻罪”的范畴。美国的宪法之父们在1787年夏天费城那间闷热的大屋子里草拟宪法时,他们的思想中还烙有英国法律的传统,对于misdemeanors和high misdemeanors的含义是不会混为一谈的。宪法之父们的初衷绝对不会是因总统犯了“轻罪”或“行为不检”就轻易地弹劾他,这样势必影响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体系的稳定性,否则历史上也就不会仅有三位总统遭弹劾了,如哈定总统在美国禁酒期间经常顶风作案喝威士忌定会遭弹劾。

High一词在18世纪的法律用语中意指“对国家不忠的”(“against the State”),因此有了high treason和petty treason的区别,前者指叛国,后者指叛逆。后来由于多国法律中取消了叛逆的说法,treason一词通常指叛国。所以程逢如先生翻译的《联邦党人文集》中 “叛逆”的译文可改为“叛国”。high crimes也并非指一般意义上的重罪,应该倾向于指损害国家利益,通敌,或选举舞弊罪等。据此推论,条文中的贿赂罪,更倾向于指接受合众国的敌人或他国的贿赂而于国家于人民不利。

宪法作者们在草拟宪法时赋予他们创造的总统极大权力的同时,最担心的问题就是总统在执政期间叛国,接受他国贿赂,或做出有损于国家利益的其他行为。至于性丑闻或在禁酒期间偷喝两杯威士忌等轻罪或不检行为,只要对国家利益没有损害,都是可以容忍的。这种担忧可从长达三个多月的制宪会议期间发生的一件事得到佐证。让非本国出生的人做总统最有可能出现叛国或其他于国不利的行为,所以在制宪会议召开期间,未参加会议的时任邦联外长的约翰·杰伊给会议主席华盛顿写来一封信,提醒宪法草拟者们在总统候选人资格中加入一条“生而为美国公民”(“Permit me……to declare expressly that the Commander in Chief of the American army shall not be given to nor devolve on,any but a natural born Citizen.”[6](P123)),这条看似极易满足的条件却将很多人拒之门外,如出生奥地利的施瓦辛格。源此,我们也能理解为什么宪法之父们在只有4千多字的,以简洁和富有弹性而著称的这部不朽的文献中,用第三条第三款整整一款的篇幅来具体地定义何为叛国,这看似和整部宪法不和谐的风格,恰恰更加暴露出他们忧心忡忡的心态。

三、结语

基于上述分析,high misdemeanors绝不会指“轻罪”或“行为不检”,应该是一处误译。但是这个短语由于是英国法律中的一个陈腐的术语,现行的含义确实很模糊,很难准确定义。笔者倾向于将其解释为maladministration(暴政,乱政)或incompetence(无能力,不称职,不胜任)等意思。至于Sir William Blackstone所说的“叛国的言语”等high一词暗含的意思已由前面的treason一词所包含。可以说,high misdemeanors是关注总统的“才”,而前三项(treason,bribery,or other high crimes)是关注总统的“德”。很多时候,有德无才的总统反而会使国家蒙受更大的损失,当然应该遭弹劾。其实在美国1787制宪会议上,在基于何种罪行可弹劾总统的问题上,宪法之父詹姆士·麦迪逊和人权法案之父乔治·梅森是有过争论的,前者主张基于重大罪行,后者强调基于总统的不才和乱政。从最终的宪法文本看,两方面均得以兼顾,这又不失是制宪会议进程中众多漂亮妥协中的一次范例。

可见,在美国,并不是能基于“轻罪”或“行为不检”而轻易弹劾总统,难怪200多年来没有一位总统真正因被弹劾而免职的。但是从尼克松因惧怕受弹劾而先行自动辞职来看,“可以说弹劾权仍不失为国会制约总统的一个有力的手段”[2](P401),即避免了三权之间不必要的指责和倾轧,又很好地达到了制衡的最终目的,使之永葆青春。

也许因为这都是些“芝麻绿豆”,长期以来一直未得到前辈们的关注和澄清。笔者认为,即使“小问题”也应求其真、求其准,不能因错微而不纠之。因此,不揣浅陋,将一些不成熟的想法形成文字,求教于大家。

[1]易中天.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M].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2005.

[2]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3](美)马克·卡恩斯,约翰·加勒迪.美国通史[M].吴金平,等,译.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2008.

[4]刘想树.美国总统弹劾制度与法制[J].广东社会科学,2000,(6):128-133.

[5]丁孝文.走进国会山——一个中国外交官的亲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6]Heard,Alexander and Nelson,Michael.Presidential Selection[M].Durham:Duke University Press,1987.

On the Translation of Section Four,Article Two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ZHENG Shi-cheng,LI Hong
(CollegeofForeignLanguage,WestAnhuiUniversity,Lu’an237012,China)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s the oldest written constitution in the world that is still in force,and an enduring document.If the Bill of Rights is excluded,the original text consists of only a little more than 4,000words,written in a simple,flexible and elastic way.In translating it,the cream of mankind’s thought deserves to be weighed word by word.The paper is to tentatively address the translation and appreciation of its section four,article two concerning the impeachment of the President.The word“misdemeanors”from the phrase“or other high crimes and misdemeanors”should be modified by the attributive word“high”alongside with“crimes”,and thus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can likely be impeached and tried,only on the basis of such incompetent behaviors as maladministration or misprision.It is believed to much more conform to the original inten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al framers.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translation;misdemeanor

H315.9

A

1009-9735(2011)01-0119-03

2010-08-10

安徽省高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英语专业学生语用能力培养实证研究”(20100879)。

郑诗成(1978-),男,安徽寿县人,助教,研究方向:英美文化和英语报刊;李红(1982-),女,安徽六安人,硕士,研究方向:英美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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