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
2011-08-15孟兰
外语与翻译 2011年2期
孟兰
(中共常德市委党校,湖南常德415000)
浅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
孟兰
(中共常德市委党校,湖南常德415000)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立法正在紧张的制定之中,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成了行政法学理论界的一个热点问题。中国现行强制执行权分配模式,由于其历史局限性己远远不能适应行政法治实践的需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的利弊,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主,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制度构想。
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行政机关;人民法院
从1999年3月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开始进行行政强制法的起草工作,并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从起草至今,法律迟迟未能出台,其主要原因是其中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等核心问题存在着争议。鉴于此,本文就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予以分析,作一制度的初步思考,以期为进一步推动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立法做一些努力。
一、国内外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制度分析
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主体?顾名思义,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是指依法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可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国家机关。综观世界各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由于历史背景、社会现实、法律传统等各方面的差异,当今世界主要形成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主体制度和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主体制度。
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采取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主体制度,以德国、奥地利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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