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律”的思考
2011-08-15刘保民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刘保民
(陕西理工学院 经济与法学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1)
哲学经济学研究
关于“共律”的思考
刘保民
(陕西理工学院 经济与法学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1)
共律是指事物的共同规律,或者说是指事物的共同特点,即共性。它是客观的、现实的和历史的,是不以任何社会主体的意志和愿望为转移的。它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自然界有共律,人类社会有共律,社会群体有共律,社会个体同样也有共律。这种共律正是社会主体的共同追求。
共律;主体;形式;追求
这里的共律,实际上是指事物存在与发展的共同规律,或者说是指事物的共性。这种共性,一方面证明了万事万物具有共同点;另一方面,一旦被揭示,人们就会去追求它,因为它是实现人类自身目的的必要条件。万事万物是客观的,这是物事共律。自然界与人类社会是相互依赖的,这是自然和人类社会的共律;自然界是丰富多样,无边无际,永不停息的,这是自然界自身的共律;人类社会是从低级向高级阶段发展的,有时有倒退,但只是暂时的,总体趋势是必然向高级形态发展,这是人类社会的共律。地球上不论什么种族的人,什么皮肤的人,什么性别的人,什么阶级差别与等级差别的人,都有衣、食、住、行基本需要和追求,都憧憬未来,向往最美好的生活和最理想的境界。这是人类自身的共律。
正是这种共律的客观性,有意无意地会暗示、导引政府和人们追求这种共律,实现“大同”和“类”的目的。这种共律的追求首先体现在政府应代表社会大众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形成政府、集团和组织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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