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检察工作人民性研究
2011-08-15苏云
天府新论 2011年6期
苏云
新时期检察工作人民性研究
苏云
我国检察工作的人民性是我国国体和政体的逻辑展开,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检察工作人民性的政治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检察机关人民性的职能要素,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与西方检察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人民性。新时期检察工作人民性之实践途径是人民群众充分参与检察工作,检验标准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公信力的评价程度。全面体现新时期检察工作人民性,还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司法人性化的立场。
检察工作;人民性;溯源;实践途径;公信力;人性化
“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1〕人民性是我国检察制度在政治性、法律性之外的又一重要根本属性,其深刻揭示了我国检察制度区别于国外检察制度的本质特征。广泛的人民性是人民检察院最根本的政治属性,由此决定社会主义检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和公正司法的基本原则,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权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我国检察权的权力溯源:人民赋予
现行《宪法》对检察机关人民性的规定是宪法关于我国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的逻辑展开。宪法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的规定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基于民主集中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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