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信用犯罪的刑法学解读
2011-08-15罗开卷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危害
罗开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200031)
市场信用犯罪的刑法学解读
罗开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200031)
市场信用犯罪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市场信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类罪的共同客体为市场信用;客观上具有侵害受刑法保护的市场信用这一行为;主体为市场经济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上为故意,大多具有牟利性。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市场信用犯罪分为不同类型的犯罪。
市场信用犯罪;市场信用;犯罪构成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刑法作为保障法,当然要保障民法基本原则的贯彻执行。所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专章或专节规定了市场信用犯罪。我国刑法虽未明确使用市场信用犯罪的概念,但在若干章节规定的不少罪名都涉及市场信用。研究市场信用犯罪,既需要从犯罪学角度探讨其原因及其预防,也需要从刑法学角度准确把握其概念及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以为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提供理论支持,亦有利于更有效地惩治市场信用犯罪行为。
一、市场信用犯罪的概念
概念之于法律,“是用来以一种简略的方式辨识那些具有相同或共同要素的典型情形的工作性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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