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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甲酸钠鉴别试验(2)探析

2011-08-15邓雪玉覃志高

中国医药科学 2011年21期
关键词:苯甲酸钠物态钠盐

邓雪玉 覃志高

1.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医院药剂科,广西全州 541500;2.南宁食品药品检验所,广西南宁530001

苯甲酸钠系由苯甲酸和碳酸氢钠反应制得[1],它在制药工业上主要用作药用辅料、防腐剂及助溶剂[2],由于它开发较早,应用广泛,质量可控,故历版药典[1,3-5]均收载其质量标准,同时在该品种项下与药典附录Ⅲ的一般鉴别试验项下收载其鉴别反应标准,经进行比较,发现两者存在标准规定不一致的地方,现提出来与大家共同讨论。

1 资料来源

1.1 苯甲酸钠鉴别试验(2)[1]

取本品约0.5 g,加水10 mL溶解后,溶液显钠盐鉴别(1)的反应与苯甲酸盐的鉴别反应(附录Ⅲ)。

1.2 附录Ⅲ共性标准[1]

1.2.1 钠盐鉴别试验(1) 取铂丝,用盐酸湿润后,蘸取供试品,在无色火焰中燃烧,火焰即显鲜黄色。

1.2.2 苯甲酸盐鉴别试验(2) 取供试品,置干燥试管中,加硫酸后,加热,不炭化,但析出苯甲酸,并在试管内壁凝结成白色升华物。

2 问题分析与建议

2.1 浓度与火焰反应

药典附录Ⅲ表明:钠盐的火焰反应要求用“供试品”进行试验,苯甲酸钠品种项下用“供试品溶液”进行,二者的要求不一致。实验证明,当按附录Ⅲ的要求取“供试品”进行试验时,鲜黄色火焰很明显且持久;当按苯甲酸钠品种的要求取“供试品溶液”进行试验时,实验现象很不明显且很短暂,甚至观察不到鲜黄色火焰的产生。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物态的不一致导致钠盐浓度相差过大,在品种项下,“供试品溶液”的浓度仅相当于“供试品”的十分之一,并且用铂丝取到的量也比“供试品”的量少,将所以,对苯甲酸钠来说,以“供试品”进行火焰反应是确保结果重现的前提,应将其钠盐的鉴别试验修订为“本品显钠盐鉴别(1)的反应(附录Ⅲ)”即可消除品种标准与共性标准的矛盾。

2.2 物态对反应的影响

附录Ⅲ一般鉴别试验中一直使用 “供试品”及“供试品溶液”这两个修饰词,笔者认为:在药典中,“供试品”是指某一样品物质,一般都是固态的,而“供试品溶液”一般是指某一样品物质的水溶液,是液态的。某一物质是否能顺利进行某项鉴别试验,其物态(即:是“供试品”还是“供试品溶液”)有时起决定性作用,所以必须严格遵守其物态条件要求方能呈正反应。由上述标准资料得知,附录Ⅲ项下苯甲酸盐鉴别反应(2)要求以“供试品”(即固态)状态进行;而苯甲酸钠品种却要求以“供试品溶液”(即液态)状态进行,为了考察2种方法的可行性,笔者分别以上述2种方法进行试验,结果表明,只有以“供试品”进行试验方在试管内壁凝结成白色升华物。该反应实质上是苯甲酸盐与浓硫酸反应后生成苯甲酸,苯甲酸在加热的条件下微有挥发性[1],碰到较冷的试管壁后重新凝结成白色升华物,所以要求整个反应体系干燥无水(试管也要求干燥),并且使用浓硫酸以避免水分的干扰。当苯甲酸钠以溶液状态进行反应时,虽然也生成苯甲酸,但因大量水的存在,其与浓硫酸接触时产生大量的热量,而苯甲酸的在水中微溶,在沸水中溶解[1],所以在加热条件下苯甲酸全部溶于水而不具有挥发性;另外,试管中的水受热后部分蒸发,遇冷后在试管内壁上凝成小水珠,并回流到试管底部,将进一步可能存在于试管壁上的苯甲酸洗下,更加无法在试管内壁观察到其白色升华物。建议及时将该项鉴别试验修订为“本品显苯甲酸盐的鉴别反应(附录Ⅲ)”方将品种标准与共性标准统一起来。

2.3 鉴别项目数量争议

从项目序号来看,苯甲酸钠有2项鉴别试验,而从实际内容上看应有3项,其中鉴别试验(2)包含了附录Ⅲ项下钠盐、苯甲酸盐的鉴别试验,这2项在附录Ⅲ项下分属不同的项目,笔者认为不应将两者合并计为一项,因为这样会带来很多麻烦:首先,这是导致上述2个问题的原因之一;其次,对检验者的记录项目及标准结构带来困惑及随意性;第三,对于出具具有服务收费性质的报告来说,增加了检验机构与被服务对象之间的沟通成本与费用核算分歧;第四,对于不呈正反应的结果,项目表述的模糊性甚至可能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或法律纠纷,如果因此败诉,无疑是标准将其缺陷所带来的风险转移到检验者或检验机构身上,这将是药品质量标准最失败的情况,笔者认为,将其拆分为鉴别试验(2)、(3)即能消除由此所产生的上述问题。

3 讨论

苯甲酸钠鉴别试验(2)之所以产生与药典附录Ⅲ项下钠盐、苯甲酸盐的鉴别试验表述不一致的情况,至少有3方面原因:①品种标准与共性标准之间内容涵接不好,共性标准要求以2种物态分别进行2种鉴别试验,而品种标准却预先将分析物制备为1种物态后进行2种鉴别试验,导致物态与鉴别试验不是一一对应关系;②过度节省标准篇幅所致,药典凡例曾说明:为了避免重复说明,在凡例或附录对共性问题加以规定,在此思路下,大凡有共性标准的,品种标准就尽量节省篇幅,节省的内容则参见共性标准,这样反而导致品种标准的描述却过于简单、粗糙而表述模糊不清,从而产生歧义;③历版药典从未对上述鉴别试验标准作出修订(2010年版药典仅对项目序号进行对调),检验者与检验机构没有信息反馈(形成论文等)导致标准修订部门无法获得相关资料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类似问题在药典中并不少见,希望引起药品标准有关部门足够重视从而更好的加以改进并及时勘误。

[1] 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典(二部)[S].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0:1201,附录 21,437.

[2] 曾正渝.苯甲酸及其钠盐在食品和药品中的应用[J].中国药业,2007,16(6):64-64.

[3] 卫生部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典(二部)[S].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1995:365.

[4] 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典(二部)[S].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368.

[5] 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典(二部)[S].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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