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论问题研究——以《物权法》第136条为中心
2011-08-15王晓明
中州学刊 2011年2期
关键词:建设
王晓明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论问题研究
——以《物权法》第136条为中心
王晓明
从解释论的角度看,我国《物权法》第136条并没有承认所谓的“空间权”或“空间利用权”。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是一种特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设立和转让须符合《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从立法论的角度看,应严格限制国家设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扩大和鼓励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在我国未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立法中,应规定土地空间的登记技术规则。
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不动产登记
我国《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根据该条规定,就土地的地上或地下空间均可以设立独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条的立法目的在于“适应土地利用由平面趋向立体化发展的趋势,增加土地分层利用的效用”①,那么,该条规定是否意味着我国立法认可了“空间权”或“空间利用权”?与一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比,就地表上(下)特定空间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什么特殊性质、适用什么法律规则?实践中应如何正确适用《物权法》第136条的规定,该规定是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发展有所裨益。
一、《物权法》第136条的性质
民法学者从土地立体综合利用的角度,大多主张把空间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认为“空间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应当成为物权法体系中的一个物权种类,由物权法作出统一的规定,而不应将之分割成不同的权利类型”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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