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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外商来华投资工业法律制度评析*

2011-08-15吕铁贞

中州学刊 2011年2期

吕铁贞

近代外商来华投资工业法律制度评析*

吕铁贞

鸦片战争后,在诸多因素的交互下,通过对外签订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和国内立法的多种形式,近代外商来华投资工业法律制度被逐步构建,主要内容涉及市场准入、投资形式、税负、工业产权、劳工权益等方面,它们为外资大规模进入中国保驾护航,而中国政府尽可能维护利权、保护稚嫩民族工业的初衷却大打折扣,有利于外商的规定被他们发挥到极致,而约束和限制他们的内容或要求他们履行的义务,往往被忽视或者被破坏至极。不过,近代外商来华投资工业法律制度在客观上所起的积极作用不容否定,“以农立国”的传统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变,并推动了近代中国政府日渐制订、修改相关法律。

外商投资;近代;工业法律制度

鸦片战争后,外商渐趋对中国工业①的诸多领域进行触及。起初规模不是太大,并且多数处于试探期,清政府一般采取放任态度,不加干涉。1880年前后清政府的态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一味阻止,中外展开了持久的交涉。甲午战争中清朝一败涂地,允许外商在华投资设厂被塞入《马关条约》,并通过其他条约和协定进一步扩允相关权利。后来民国政府虽然力图有所改观,但是“当此国力未充,大都不易立时补救”②。

一、外商投资工业法律制度的文本内容

清政府在万般无奈中,不得不赋予外商在华投资设厂的权利,但是为了尽可能地维护利权,保护稚嫩的民族工业,清政府及其后继者通过签订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和国内立法的多种途径对其规制,构建了近代外商投资工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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