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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合并的公司能否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2011-08-15靳雪映

资源导刊 2011年12期

□张 涛 靳雪映

案 例

甲公司于2011年9月兼并了乙公司,原甲、乙公司是同一法人,兼并后将名称变为(甲+乙)公司。同时将乙公司的营业执照注销。(甲+乙)公司持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申请将原乙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变更到(甲+乙)公司名下。

分 析

《公司法》第九章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本案中,甲公司兼并乙公司,变成(甲+乙)公司,属新设合并,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甲公司与乙公司所有的资产(这里的资产就包括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负债均由现在的(甲+乙)公司承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兼并之前,甲公司和乙公司应该对各自所有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然后以评估的价值作为(甲+乙)公司的出资,或者由(甲+乙)公司对乙公司进行折价补偿,甲公司和乙公司应该是对兼并事项达成共识的。

甲公司和乙公司变更为(甲+乙)公司后要进行企业变更登记,而土地使用权也是股东出资的一种形式。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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