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旅行社对旅游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①
2011-08-15廖善康
中国商论 2011年9期
浅论旅行社对旅游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①
目前旅游安全事故频发的事实已经引起关注。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包括正确的旅游信息披露、服务管理、危险提醒、救助等义务。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既有违约责任,又有侵权责任,但在某些情形下可以免责。
旅行社 旅游消费者 安全保障义务 旅游安全事故
近五年以来,我国旅游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旅游业的收入已成为我国国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06年国内旅游人数13.94亿人次,旅游业总收入8935亿元人民币;2007年国内旅游人数16.10亿人次,旅游业总收入10957亿元人民币;2008年国内旅游人数17.12亿人次,旅游业总收入1.16万亿元人民币;2009年国内旅游人数19.02亿人次,旅游业总收入1.29万亿元人民币。光是2010年“十一”黄金周期间我国就接待旅游者 2.54 亿人次,比2009年同期增长 27.1%;旅游收入 1166 亿元。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兴旺,旅游安全事故也频发。
1 我国旅游过程中易出现的旅游安全事故
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消费者安全,国家旅游局自1990年以来,先后制定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系列旅游安全规章制度。但是这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由于立法层次低,威信不够,使得旅游安全事故频发,旅游安全纠纷也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很少得到妥善解决,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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