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仇子明事件”谈舆论监督及记者自律
2011-08-15□李菲
中国地市报人 2011年5期
□李 菲
(驻马店日报社,河南 驻马店 463000)
从“仇子明事件”谈舆论监督及记者自律
□李 菲
(驻马店日报社,河南 驻马店 463000)
2010年 7月 28日,“《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的消息引爆网络。据发帖者称,《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股份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密切关注此事,总署新闻报刊司在第一时间要求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与丽水市公安局沟通调查了解详情,同时约谈经济观察报社相关负责人,并表示支持媒体记者进行正常合法的舆论监督。7月29日,浙江警方认定,遂昌县公安局刑拘《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决定不符法定条件,责令撤销对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道歉。“通缉记者”事件是对舆论监督与民意所向的双重封杀,也让维护记者合法权益问题再次引起公众关注。
媒体合法的舆论监督权利不容侵犯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媒体有权将真相清楚地呈现在公众面前。应当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主参与度、信息公开度越来越高,媒体的功能放大,新闻媒体的快捷性、公开性使它在很多时候担负起社会公器的职责。舆论监督的作用越来越大,已经成为影响国家生活、群众情绪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