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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旅游纠纷案件案由的确定与选择

2011-08-15中共盘锦市委党校王振华

中国商论 2011年15期
关键词:旅游

中共盘锦市委党校 王振华

谈旅游纠纷案件案由的确定与选择

中共盘锦市委党校 王振华

旅游纠纷案件案由的确定是人民法院的职权。当事人选择案由仅仅是在请求权竞合情形下对已确定的案由的挑选。旅游者在遭受人身损害情况下,既可以选择违约之诉,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只能提起侵权之诉。同时,由于受诉法院不同,对旅游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以及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支持也往往不同。

请求权竞合 旅游纠纷 违约 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管辖

1 旅游纠纷案件案由的确定

1.1 案由的定义

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旅游规定》)第一条中规定,旅游纠纷是“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因此,无论是旅游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后都有相对应的合同纠纷案由或侵权纠纷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旅游合同纠纷归属于第三级服务合同纠纷项下第四级案由,而旅游侵权纠纷根据诉由的不同,则分别归属于人格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等二级案由项下三级案由(如隐私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等三级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之中。 所谓“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以下称《案由通知》),是指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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