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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系——以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为视角的分析

2011-08-15王香王茂昌

枣庄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权力主体国家

王香,王茂昌

(华中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冲突现状

从存在形式和代表的利益来看,国家权力常常是以“公共权力”的形式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它代表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而社会权力是以具体阶层和群体权力的形式存在,代表的是特定阶层和特定群体的利益。由于各阶层利益的差异性,也决定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一冲突也在我国当下社会也表现的尤为突出。

(一)国家行政权力的极度膨胀,严重吞噬社会公民权力

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体现国家权力的强制性,对内反映着国家权力的内在实质。所以,行政权力的强与弱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二者间此消彼长的关系。当下在我们国家,强势的行政权力无论是在社会管理领域,还是在国民生产、分配、消费等领域都处处可见,不仅是对国家、集体,还是对社会、个人都发挥着其他任何权力都无法比拟的作用。然而这种“巨无霸”式的权力也充分地反映了当前社会中权力分配极度不平衡的状况——行政权力的过度膨胀正在严重侵噬着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权力。虽然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但由于行政权力自生具有膨胀性的特质,在加之根深蒂固的封建社会国家专制和中央行政集权的思想任存留于人们心中,在一定程度直接导致了行政权力明目张胆的侵蚀人民权力而得不到救助。在当下转型的中国社会里,行政权力无边无际的扩张直接伤害了作为法定权力所有者的人民,也造成了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严重冲突。从上海“钓鱼执法”到四川“拆迁自焚”再到江西的“索命书记”,这一连串的事件,无不体现着当今社会行政权力的狂妄与叫嚣,而作为公民主体最起码的生存权都处处受到了危险。这样的权力分配必然导致了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不和谐,甚至是冲突。假如行政权力连公民生存权这条最后的底线都敢冲破的话,那么类似于“瓮安事件”的发生也就成为可能。

(二)社会权力严重缺位,急需拓展与完善

根据自然法学和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国家权力是个人权利的让渡,是个人权利的保护者,是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但在权力运行实践中表现出一定的异化“国家权力既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又是个人权利最危险的侵害者”[1]。这句话深刻地表明了国家权力具有“双刃剑”的本色,在保护社会权力的同时,却又不改“狼性”的特色,时刻准备着侵吞社会权力。正是因为国家权力这种秉性,导致了当前中国社会权力的严重缺失,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权力也时时刻刻都受制于国家权力的干预和被吞噬的危险。在这样的社会环境里国家权力也早已变质异化,不仅不能为行使社会权力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反而成为社会权力拓展和完善的一枚毒瘤。社会权力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社会对物质资源、社会意识资源等占有的强与弱,也反映了社会主体占有和分享权力的多与少,更反映了社会成员拥有的自由度。

(三)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冲突严重,缺乏和谐共生性

国家与社会长期以来存在着对立关系,社会总是想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间,并不断通过合法的或不合法手段争夺权力;而国家不仅要保证已有权力得到尊重,而且其自身具有的扩张性不断吞噬着社会权力,从而必然性地造成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对立与冲突。尽管两者也可能存在相互利用或者说相互妥协的情况,若从总体上看,两者始终处于剧烈的对抗和斗争状态。也正因此,马克思说:“财产的手中并没有国家权力,甚至国家权力还通过诸如任意征税、没收、特权、官僚制度加于工商业的干扰等办法来捉弄财产。”这种激烈的对抗与冲突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改革而演绎的甚为突出,主要表现为强势的国家权力不顾一切维护自己的权威与渴求得到更多社会权力的公民主体之间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的权力关系实质背后隐藏的不仅是权力的贪婪本性,而且是社会主体发自肺腑获得自由的愿望,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有力彰显。这种缺乏共生性的权力关系,不仅阻碍了我国经济社会改革成果的最大化共享,更加阻碍了社会和谐文明的进步与发展。

二、面对的现实——中国语境下的权力生态

权力的变迁显示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几千年的发展路径,面对当前我国权力之间的紧张关系,准确把握其变迁的时代特点和本国特色,剖析这种特殊性与规律性,也许正是探究我国权力关系之间的关键之所在。

(一)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两极分化严重

在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权力与在政治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国家权力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国家权力代表公共意志,是特定社会阶级取得统治地位后,将其已有的代表自身利益的权力给予国家法律认可,形成国家权力。社会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补充,在社会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它与国家权力一样都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只是在作用领域和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前者维护国家政治生活秩序,而后者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前者以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权力”面目出现,后者以存在于社会之中的“私权力”面目出现。这种本质上的共同性,使得社会权力在体制范围内以个体或群体方式生存和发展,并协助国家权力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但是由于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国家对社会资源拥有绝对的掌控权,从而使国家权力在社会中的权威也达到了登峰造极的顶端,而社会权力则相对萎缩到了极致,也导致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两级分化分非常严重,逐渐引起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分别向大小两个极端演进。随着经济社会的改革与发展,虽然在社会主体的强力争取下,社会权力得到了相对的发展,但与国家权力相比还是显得十分软弱,实践中表现的不堪一击。这种权力的“跛行”状态不仅不利于社会权力在维护社会生活秩序中发挥的作用,而且也不利于对于社会主体利益的保护。这种极度不平衡的权力状态,也凸显了我国社会现阶段权力的分配格局。

(二)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在动态中交织演进

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具有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一方面,社会权力是政治权力的基础政治权力是社会权力的保障,两者形质相同,存亡相依;另一方面两者又存在一定的冲突和制衡关系。[2]国家权力的一致要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现,就必须借助社会力量这一基础,或者说在某些情况下需要通过其社会权力才能使其到达每个社会成员。相反,每个社会成员的意志大多需要国家权力才能实现。虽说这种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形式表现为一种静态的、不变的状态,但是在内容上却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变化过程。进入现代社会后,伴随着经济与科技的高速发展,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的局面逐渐被打破,从而形成了与国家权力相对分离的社会多元化格局,由此开始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相互转移、逐渐交织演进的历程。在我国,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人民是国家权力至高无上的主体。[3]这种国家权力实质上与社会权力有着本质共同的利益,都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体的利益。但是为了能够使国家权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体的利益而不至于异化,就必须相应的社会权力来制约。权力分配的这个过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通过慢慢演进而来的。这也就是许多社会群体(民族、阶级、阶层、各种利益群体等等)、社会组织(政党、工会、妇女会、青年会、企业事业组织、各种行业协会等等)、社会势力(宗教、宗族、帮会……等等)[3]日益壮大并且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的原因。这种动态的交织演进正是我国社会权力重新分配的过程,也正是当下社会日益文明进步的表现。

(三)经济权力已逐渐摆脱束缚,社会权利急需过渡

我国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已经由计划经济逐步过渡到市场经济,国家完全统治经济社会的体制已经逐步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国家权力在总体上已经走上了健康运行的轨道,社会权力也得到了一些相应的发展。国家权力虽继续保持它在宏观调控上的必要功能,但已逐步在某些领域“把‘国家’迄今所吞食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3]也正是从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的这一经济权力,给我国社会注入了一股新鲜的血液和无穷的力量,也带来了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三十年。经济权力的社会化和个体化不仅激发了社会主体的创造性,直接推动了社会生产了解放与发展,而且也证明了国家权力的过渡和社会权力不断壮大的正确性与可行性。这一历史的见证也说明了社会权力对于一个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巨大作用。然而,当下的社会现实对于社会权力的进一步解放却不容乐观,国家权力的强势却显得处处“咄咄逼人”,这种不好的兆头已然成为了阻碍历史进步的绊脚石。由此可见,国家权力的逐步过渡和社会权力的不断壮大已成为当前我国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也是我国社会和谐发展和进步的关键性问题。

三、权力的匡正——和谐社会中权力的协调发展

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的矛盾,不仅关系着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关系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与否。因此,实现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和谐共存、相互发展在我国当下社会就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

(一)限制国家权力,保证依法行权

在我国国家权力的过渡膨胀已经成为了一个不争的事实,尤其是行政权力的无限制扩张,不仅对社会权力造成了侵蚀,而且更重要的是侵害了老百姓的切实利益,也漠视了法律的制约。实践表明,不仅市场具有失灵的负效应,而且政府也同样有着管理效率低下等失灵的表现。所以,现代法治社会一致要求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以法律来制约权力的无限制扩张和保证权力的有效运行,这也是和谐社会中权力的最本质特色。由于我国几千年封建专制社会的影响,权力至上和集权中央已经深入人心,导致“权大于法”的现象还始终存在,也导致了许多权力腐败、以权压法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权力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当下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就显得尤为重要。限制国家权力,保证依法行政。首先,要实现有限政府,即小政府大社会。“在众多的公共权力中,最活跃、最具扩张性的是行政权力。所以无限权力向有限权力转变,主要表现为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1]所以,对于权力的限制,首先要实现对政府权力的限制,确保实现私人权利和社会权力的最大化。其次,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社会。行政权力的滥用和随便扩张已经严重危险到全社会老百姓的利益,行政机关必须加强自身的法律建设,确保依法办事。这也是法治社会对权力要求最低限度。最后,要求行政机关权责明确。任何权力主体对于权力的滥用和权力的恣意扩张,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也是确保社会权力能够获得最大化活动空间的最后屏障,也是最后的保障。

(二)以社会权力为基础,保障社会权力的实现

“和谐社会要求社会权力为社会整合的重要基础。和谐社会绝不能靠剥夺和限制社会权力来实现,也不能将国家权力作为维持和谐的惟一根据与保障。社会权力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这才是最大的社会安全和社会和谐。”[4]所以,社会权力的发展壮大,不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打破了原来国家权力“一统天下”的格局,社会权力开始从过去的牢笼中挣脱,虽然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但还是远远不能够满足社发展的需要和社会主体对获得更多权利的渴望。实现社会权力的不断壮大,稳定和谐社会发展的基础。一方面,要求法律赋予和创设更多的社会权力。只有法律不断满足人们发展的诉求,为社会主体创设更多的权力,才能够激发社会主体发展和创造的热情,也才能够确保社会的和谐和不断的进步。所以,社会权力的发展急切需要法律的肯定和认可。另一方面,要求法律保障社会权力的最终实现。法律不仅要为社会主体认可更多的社会权力,而且更要防止国家权力对社会权力的侵犯和保障社会的权力最终实现。总之,社会权力的发展和进步,不仅能够推进我国社会的法治进步,也能够遏制国家权力腐败和变异,对于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相互协调,互相制约

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就是求同存异、相互尊重、共同发展,这一社会的本质也势必要求和谐社会要实现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相互相互协调、互相尊重。“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同质性与异质性,决定它们在权力运行中既和谐又冲突。因此,应充分发挥社会权力的功效,积极扩展同质的社会权力,尊重异质的社会权力,实现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协作与互动。”[7]面对我国的现实国情,实现权力之间的良性运转,最大化的保护人民和社会的权益,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相互相互协调、互相尊重、共同发展已成为实现和谐社会的一剂良方。一方面,面对强烈需求权力的社会主体,国家权力不仅要给社会权力留出足够的空间,尊重其自然进化和支持发展和进一步的壮大,而且还要确保其不受侵害并保障社会权力的实现。保证实现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相互认可,互相尊重。另一方面,面对国家权力肆无忌惮的扩张和越界,社会权力一定要以法律为武器来制约国家权力的侵犯。充分发挥社会权力的功能,彰显社会权力的价值,在法律的范围内实现权力之间的运转和协作。最终既保证国家公共利益的,又满足实现社会个体的利益诉求。总之,只有实现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和谐共存、相互协调,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进步和发展。

[1]甘永宗,方跃平.国家—社会关系视域中的社会权力研究[J].中国市场,2008,(2).

[2]吴克昌.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及其关系的分析[J].中南大学学报,2004,(2).

[3]郭道辉.论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J].法治与社会发展,1995,(2).

[4]甘永宗.和谐社会视域中的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J].河北理工大学学报,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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