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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育法规缺失的影响分析

2011-08-15刘晓婧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普通高中法规条例

刘晓婧

(贵州师范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第二十章62条提出“完善教育法律法规,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从1986年制定《义务教育法》开始,到2005年,国家先后颁布了48个教育法律法规,其中一些法规几经修订,现行国家教育法规有22个,贯彻国家教育法规的地方法规若干个,已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的教育法规体系,并且这些法规在促进教育发展、贯彻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学校管理,强化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国是一个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的国家,教育法制建设仅有二十多年历史,没有相关法规可资继承,加上教育事业发展迅猛而法律形成总滞后于社会生活变化这一规律,从现行中小学教育法律法规来看,目前还存在很多缺失,对教育管理带来诸多影响,本文对此做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希望能引起重视,加快教育法规的完善进程。

1 中小学教育法规的缺失

中小学教育是国家基础教育,是国家培养人才的基石,目前虽有部分法规,但还存在以下缺失:一是国家制定有《义务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但缺少普通高中的教育法规;二是《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对幼儿园、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教师违规的处罚有规定,但没有对公办学校管理者违规的处罚作规定;三是有《教师资格条例》,却缺少中小学校长资格条例;四是有《幼儿园条例》,但是无中小学管理条例。

教育法规的缺失,不仅造成法规所未涉及领域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而且会发生某些不规范的教育行为,给教育事业发展、教育方针贯彻、教师队伍建设和青少年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

2 普通高中教育法规缺失的影响分析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五章11条指出“高中阶段教育是学生个性形成、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对提高国民素质和培养创新人才具有特殊意义。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强自立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克服应试教育倾向”,十分明确地强调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性。普通高中是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使普通高中教育实现发展目标,必须以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作为重要保障。《义务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不适用普通高中教育,之前教育部又没有关于可供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依照的普通高中管理条例或规程。

普通高中法律规章的缺失,必然会造成普通高中管理失范、无序,并因此引发诸多教育违规问题。同属普通高中,往往人员编制标准不一、机构设置五花八门、学籍管理各行其是、班额大小无有限制、学校管理自出心裁;应试教育倾向严重,以片面追求升学率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轴心,拼命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甚至把学生当成为学校“创牌子”、为教师争荣誉的工具,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压抑学生的个性和创造精神,制约学生全面发展;违规高额收费,损害学生利益;违规大办高考补习班,挤占应届生应享有的教育资源;大搞不正当竞争、拼命争夺生源,影响教育秩序和和谐稳定。上述问题在一些学校严重存在,屡禁不止,原因之一在于缺失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的法规。

3 教育行政人员处罚规定缺失的影响分析

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第八章第37条对教师违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之后针对当时幼儿园、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管理的普遍状况和教师队伍中少数人职业道德状况,“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幼教和社会力量办学行为,使之更好发展,1998年3月,国家教委发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上述法规处罚对象都是从事教育者,那么,与教师同属于法律客体的的学校行政人员,与幼儿园、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同属法律客体的公办中小学,其违法违规行为怎么没有相应的教育行政处罚办法呢?应该弥补这一法规缺失。否则,法律不公平;否则,公办学校管理者中的渎职者就可以无所顾忌,为所欲为,给其所管理的学校和党的教育事业造成损失也“无法”追究,“无法”惩处。

4 中小学校长资格条例缺失的影响分析

《教师资格条例》第五章对幼儿教师、小学教师、初中教师(含初等职业学校教师)、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等学校教师以及成人教育教师的资格条件作了明确规定,有一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合格者发给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条例》的施行对教师素质的提高和教师队伍的建设起到了指引、促进的作用。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俗话说“有什么样的校长,就有什么样的学校”。校长对于一所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小学校长应该是职业道德堪为表率、业务拔尖、管理内行的人才。中小学校长负责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及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法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完成学校工作计划,负责学校行政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教师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校长既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计划、指示的执行者,又是师生员工的领头人,对其任职要求自然高于一般教师。因此完全应该制定类似《教师资格条例》的包括校长任职资格、选任程序、工作职责、任职年限、法律义务、罚则等项内容在内的中小学校长资格条例。否则,一些并不具备上述条件和能力的人,就会凭借拉关系、走后门、阿谀逢迎、投机钻营当上中小学校长。这些人当上校长后,必然会造成管理混乱,师生员工积极性不能充分调动,教育质量不高,并存在诸多教育违规问题。如果有了校长任职资格和选聘、考核、管理、处罚等规定的相关条例,将大大有利于中小学校长队伍的建设,将大大有利于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目标的实现。

5 中小学管理条例缺失的影响分析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把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其中第十三章41条提出“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关于学校和教育机构的管理条例,目前只有1989年颁布的《幼儿园条例》,其余类别的学校或教育机构还存在法规空白。我们应该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关于完善中小学管理制度的要求,尽快制定相关条例,实行现代学校的规范管理。否则,长期困扰我们的学生负担过重问题、择校问题、中小学乱收费问题仍然不可能有效解决。

“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是党中央的战略部署。推进依法治教,是实现2020年教育发展总目标的重要保障措施。中小学教育法规的缺失,对依法治教带来严重影响,因此迫切要求改变中小学教育领域法规缺失的现状,修订完善现行法规,促进教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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