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人大工作的思考
2011-08-15巩章义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监督
巩章义
(遵义师范学院 政治经济系,贵州 遵义 563002)
随着我国政治文明进程的不断发展,人大的功能也不断得到强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公布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过去人大职权的虚化,夯实了人大维护法治、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法制基础。人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改革开放的功绩是巨大的。然而地方人大在实际工作中的作用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尚有一定的差距,只有找出原因并加以改进,才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作用。
一、地方人大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现象。
1.从宪法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上看,人大任命其官员,官员也对其负责。现实中的多数情况是地方人大批准任命官员,人大批准任命的官员中除“一府两院”的首长每年到人大作“工作报告”,而不是报告工作外,其余部门首长几乎不到人大汇报工作状态,似乎权力机构的权力只是“批准”。官员违法也只有党政问责,没有人大问责。地方人大在一些问题上只说是“应该怎么样,必须怎么样”,但“结果”怎么样却不深究。如果相关单位没有“怎么样”,结果人大也没有“怎么样”。
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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