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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放矢 步步为营——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施行

2011-08-15冯友飞

镇江高专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新法社会保险

冯友飞

(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江苏 启东 226200)

0 引言

作为我国保障劳动者各项权利的基本大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在总结了1部法律、3个条例、3个国务院决定、2个国务院指导意见、1个部颁规章的基础上,历经16年,经国务院及全国人大多次审议,终于在2010年10月颁布,并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是继《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后,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又一部支架性法律,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作为社会保障第一线的工作机构,如何有序地贯彻好、执行好《社会保险法》是当前,也是今后的工作重点。

1 学习培训

1.1 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职工的学习交流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谈到《社会保险法》时说“要把它贯彻落实好,首先要学习好。”[2]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专门组织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讲座》及《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规章选编》等书,是学习《社会保险法》最权威、最规范的教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职工要加强学习,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水平。

《社会保险法》在各项制度设计上,有着许多不同于现行政策规定的亮点,是学习的重点。如解决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医疗费用即时结算问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问题,工伤待遇垫付问题,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问题等都是以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打造服务型政府为出发点的。认真学习这些条款,切实领会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指导今后的实际工作是很有帮助的。

1.2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工会干部、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工会干部、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既是《社会保险法》的执行者又是受益人,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他们在《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过程中将起到重要作用,尤其是新法中有许多企业管理者特别关注不同于现行规定的条款,相信这些条款是他们急需了解的。如工伤保险方面,《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将原本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既保障了工伤职工权益,又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还有被国内知名劳动法专家梁艳松认为最实惠的“先行支付”条款:“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3]

1.3 加强对市县乡镇基层行政领导,特别是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的培训工作

社会保险工作责任重大,头绪繁多,需要多部门统一思想,统一部署,统一行动。新法颁布对于各基层单位来说是一个有利契机,市县乡镇财政、审计、卫生等各部门领导可以通过对新法的认真学习,重新梳理定位各自的职责职能,做到既各司其职又团结协作,在新法推进过程中起到一加一大于二的作用。

2 宣传工作

2.1 宣传工作必须有计划、有组织

《社会保险法》的普法宣传工作面广量大,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精心策划,统筹安排,把学习宣传《社会保险法》及时纳入普法规划,并作为当前新闻宣传和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

2.2 建设高素质宣传队伍

社会保险犹如一座美丽富饶的城堡,城外的人虽然艳羡其安定富足,但却因为怀疑而徘徊在门外或因陌生不得其门而入,因此他们需要一群导游来解疑释惑、指明方向。宣传队伍就如同这群导游,必须建设一支稳定和高素质的宣传队伍,才能完成这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队伍的组成人员应包括经办机构的业务骨干、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干部、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对象等。队伍本身也要不断加强学习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处理新问题的能力。

2.3 宣传方式应细致丰富

《社会保险法》虽然是覆盖全民,统筹城乡的,但是对于宣传工作来讲却是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的。新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涉及对象及险种非常广泛。因此,宣传工作应以人为本、突出重点,针对不同群体及不同地区,制订不同宣传方案,采用不同的宣传手段。如在农村地区,大部分人比较关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国政协委员、河北春蕾实业集团董事长刘玉芬认为:应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积极开展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在农村人口养老制度上,要优先保障特殊群体福利养老金的发放。宣传的重点可放在《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其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纳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空间;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新法附则中还首次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农保和新农合;在单位就业的,参加全部五项保险;未就业但转为城镇居民的,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这样他们在失去土地后仍能生活无忧。

3 贯彻执行

3.1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强制征缴力度,一直以来是广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重点工作。胡晓义指出:“如果在社保费缴纳上没有强制手段,社保这一强制实施的制度就难以持续发展下去,劳动者的权益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4]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主要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中,权威性不足,法规之间缺乏衔接。一些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拒缴、少缴、漏缴、拖欠社会保险费现象层出不穷,由于社保费征缴缺少强制手段,社保费征收机关对恶意欠费单位往往束手无策,直接影响了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现在《社会保险法》在第七章中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不缴费或欠费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已经变得有法可依。因此,各级经办机构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与劳动监察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格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申报缴费,切实行使自己的职责,保护参保人员利益。

3.2 纠违为主,处罚为辅

《社会保险法》虽然赋予执法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但执法者必须始终牢记执法的宗旨是保护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处罚只是一种手段。执法要讲究科学化、人性化。

《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各种对象都列出了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如新法第十一章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同时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等。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首先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由用人单位自己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是社会成本最小的处理方式。征收机构不能为了处罚而处罚,随意省略这一程序,剥夺用人单位自查自纠的机会,伤害用人单位的参保热情。

3.3 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胡晓义说:“法律制定出来不是给大家看的,而是要照着去做的。对那些没有按照法律执行的,就要通过监督检查、人大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社会各界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劳动者的投诉举报来促进这个法律尽快落实到位。”[2]

权力的运行离不开监督,《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涉及部门和环节众多,更不能放松监督。在这方面,大到上海社保案,小到深圳虚假社保购房案等,都是缺乏监督造成的恶果,都足以让大家引以为戒。

4 深入研究

1)社会保险政策历史沿革长,前后变化比较大,分支多,各地区政策不完全统一,现在都由1个《社会保险法》统一规范,必然会引起一定矛盾和分歧。如社会保险信息平台的建设不统一,现在省与省之间都使用不同的操作系统,甚至同一个省不同的市或县操作系统也不尽相同,导致数据格式要求的不同,人为地造成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困难。

2)新法首次施行,实践过程中将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新情况。比如说新法比较偏重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按照新法规定,新员工报到路上遇事故仍然算工伤,虽然这样的规定最大程度地保护了普通劳动者的利益,但是尚未上班也未来得及办理参保手续就出了这种事,用人单位就会觉得很冤枉,这种问题新法无法解决,无疑会使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法》的支持度受到影响。

3)一些群众关注的问题仍然没有提及。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改革没有新举措,没能与广大劳动者一视同仁纳入《社会保险法》中。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宋晓梧在两会上也提出:“不要把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分开设立,把企业的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统一建立一个制度,这样就可以减少很多现在不必要的矛盾和攀比。这方面国际上是有先例的,像美国在1984年,日本在1986年,最近还有一些欧洲国家,都把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起来,现在看来效果比较好。”[5]

5 结语

《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空前积极和开放的态度迎接,同时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提前制定工作预案,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发挥社会保险本应具有的公平分配作用,实现立法之初保障公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宗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的通知[EB/OL].(2010-11-06)[2011-02-29].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mohrss/mohrss/InfoView&gid=8d519e42-b163-4be9-a162-2a8b1368de17&tid=Cms_Info.

[2]博广.覆盖城乡居民,全面保障民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谈《社会保险法》[J].中国社会保障,2011(1):8-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EB/OL].(2010-10-28)[2011-02-28].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mohrss/mohrss/InfoView&gid=72957ce2-3d8a-4f59-98cb-b63330101b81&tid=Cms_Info.

[4]新华社.聚焦《社会保险法》:社保立法将给百姓带来什么[EB/OL].(2010-10-29)[2011-02-29].http://www.gov.cn/jrzg/2010-10/29/content_1732933.htm.

[5]中国网.宋晓梧委员建议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EB/OL].(2011-03-08)[2011-03-09].http://www.china.com.cn/local/2011-03/08content_220836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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