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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镣铐下的舞蹈”更精彩——隐性采访浅谈

2011-08-15□王

中国地市报人 2011年11期
关键词:隐性法律

□王 敏

(安阳日报社,河南 安阳 455000)

隐性采访由来已久。早在1890年,美国女记者内利·布莱(真名为伊丽莎白·科克伦)假扮精神病人住进布莱克韦尔岛精神病院,调查病人受虐待情况,并写了3篇长篇报道,以《疯人院的10天》为题在《纽约世界报》上发表,产生了巨大的反响。这是世界新闻史上较早的有影响的隐性采访,被奉为隐性采访史上的经典之作。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行,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新闻竞争也变得空前激烈,在这种情况下,隐性采访开始为一些敬业的新闻记者采用并屡见高效,进而引发越来越多的新闻记者竞相效仿。《焦点访谈》开播一周年之际,中央电视台节目组派出了28人的工作小组,动用多台摄像机,组织了一次大规模的隐性采访活动,最后制作了节目《在路上》,在观众中引起强烈的反响。事实证明,隐性采访能使新闻更加均衡、真实地反映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从而取得良好的舆论监督效果。

然而,随着隐性采访的广泛应用,这种采访方式不断地遭遇道德方面的困惑和法律上的尴尬,受到越来越多的争议。1996年5月,湖北楚天广播电台音乐节目因在秘密情况下,将主持人和北京歌手高枫的电话谈话内容直接引入直播节目,遭到被采访人的强烈抗议及受众的反感,继而被广电部通报批评,有关责任人员受到处分。2000年11月29日,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发表《夜宿湖美,应召小姐说:这里全省最安全》一文的《海峡都市报》在因此文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中败诉。败诉的《海峡都市报》一位副总编辑惊呼:“这意味着作为舆论监督的一种特殊形式——暗访,在实践中将寸步难行!”

多年来,媒体在新闻侵权案中败诉早已屡见不鲜,似乎隐性采访从它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与无休无止的争论纠缠不清。隐性采访甚至可以说是“戴着镣铐的舞蹈”,可见,运用隐性采访稍有不慎,便会陷入侵权的泥潭。那么究竟应如何妥当运用隐性采访,让镣铐下的舞蹈更精彩呢?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隐性采访作为一种有争议的特殊的采访手段,记者一定不能滥用,它只适用于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的新闻事件中,如:某药店在采用隐蔽手段销售假药,在这种情况下,不采用隐性采访手段就会令公共利益受损,这时,隐性采访的及时运用,就是对公共利益的最好维护。曼切尔说过:“记者也许要慎重考虑,既要反对又要坚持这种方法。一个方针:对属于私人的活动,要慎重从事;对秘密进行的官方活动,要按照公共利益办事。”

(2)遵循守法的原则,不要在其中充当角色。有些新闻工作者为了揭露违法犯罪行为,不顾自身安危,乔装深入,精神可嘉。但这种做法是有质疑的,因为:

记者在隐性采访活动中不公开身份就足矣,如果再去积极地伪装身份,特别是伪装具有公职权力身份的人物,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公务员、军人、警察、法官、检察官等进行暗访活动,那是法律所绝对禁止的。因为这类职务都是依照法律规定专门授予特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任何人假冒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的职责是采集新闻事实,而不是收集犯罪证据。记者不是公安人员,不具有取证、刑事侦破等职能,也没有参与不法事件可以不负法律责任的特许权,因此,记者不得设置圈套,引诱犯罪。

在隐性采访中,记者应以观察者或是一般性的第三者身份介入,遵循客观记录的原则,不应成为新闻事件的决定性力量,更不能干涉事件的发展、影响事件的进程,否则便有制造新闻的嫌疑,媒体的社会公信度和权威性就会受到影响。同时,在面对诉讼时,主动参与新闻事件的记者也极易处于不利地位。

新闻记者不能违背国家法律,冒充犯罪嫌疑人,这一点要特别地引起新闻界注意。尽管有时记者的初衷是好的,其隐性采访的行为也是为了揭露腐败、揭露犯罪,但法律只赋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在一定的条件下,按照严格的程序搞化装、窥视、窃听的特权,因此,记者应该搞清自己的角色定位,不可越权冒充角色搞暗访。

(3)注意隐性采访所应用的场合。在公开场合发生的新闻事实,在法律上就应该认定为是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诸于众的。因为,一个人将自己置于公共场所中,自己的行为就有了公开性,放弃了该行为的隐匿权,在法律上应该认为是可以通过新闻进行报道而不必事先征得被采访者的许可。而隐蔽场合及私人场合,进行隐性采访就要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中外法律对个人的隐私,如住宅、个人信件、通知、个人残疾等,是毫无例外加以保护的。

(4)媒体应制定严格的操作程序。对于新闻媒体而言,对暗访行为应该予以严格的控制,非重大新闻事件、非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非经领导批准、非公开场合发生的、非监督公务行为,一律不允许采用暗访的手段。即使符合上述条件,在编辑时,也要对被采访对象的形象和声音做适当的处理,尊重被采访对象正当合理的要求,播出前充分考虑播出后可能带来的社会效果,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的伤害,以及可能发生的权利冲突等等。

“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体现了中国传统文人超然的秉性和对纯净理想社会的追求。但是,诸如此类对理想境界的描述,多来自于对现实生活的不满,不满的结果是他们选择了逃避和憧憬。而记者却无权逃避,也不容做无望的想象。于是,记者对理想道德目标的追求就更多了一份责任。隐性采访是他们追求终极理想的一种方式,只要他们把握好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的界限就可以扬长避短,借助隐性采访尽情“舞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优势。正如著名法制记者徐迅对正确运用隐性采访曾做过一个比喻:“一个人在规定区域内跳舞,在不知边界的情况下很可能一抬腿就出界犯规,但在清楚边界的情况下舞蹈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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