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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因我国新闻记者职业道德现状

2011-08-15曾彦予

中国地市报人 2011年11期
关键词:人身权新闻自由新闻媒体

□曾彦予

(株洲日报社,湖南 株洲 412000)

美国著名报人普利策曾经说过“: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针对海上的不测风云和险滩暗礁,及时发出警报。”新闻从业者通过其职业行为将社会的真善美、假丑恶呈现在公众面前,构成人们认识社会的参照,以此引导社会的健康发展,形成一种积极的社会控制力量。我国新闻媒体在现代化建设中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出现了形形色色的有悖于新闻职业道德和新闻传播规律的现象,给新闻事业蒙羞。

现在少数新闻单位,出现了新闻记者职业道德缺失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传媒的编辑部与广告、发行等经营部门混岗。有很多媒体,都存在要求记者拉广告、分摊征订任务的情况。而记者因为跑得多,人脉广,很多记者把拉广告作为工作的第一要物,反而把写稿作为副业。于是,记者的采访变成一种发稿权与广告的交换。第二,有偿新闻呈上升趋势,特别是一些事故中,为了封锁消息而贿赂记者。第三,以新闻当广告,向被报道单位收取费用;有的要求企业对举办的活动或栏目进行“赞助”;有的出卖栏目和节目时间。有的新闻单位甚至把“创收”的能力和实绩作为招聘任用记者的重要条件。

笔者认为,部分新闻记者职业精神的缺失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及个人因素。第一个原因,是缺少法规约束与执法力度,任何自由都是有限的。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舆论监督权也不例外。新闻立法的目的不仅仅限于保障新闻自由,它还有限制滥用新闻自由的另一功能,而且这一功能与其保障新闻自由的功能同样是不可或缺的。即使是极端崇尚新闻自由的美国新闻工作者,也非常强调自由与责任的相伴性,主张享有新闻自由必须相应地履行一定的责任。从我国的新闻工作实践来看,一方面,记者和人民群众利用新闻手段发表意见、开展批评的权利有时候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新闻侵权现象也大量发生。要改善我国新闻记者的素质,必须进行新闻体制改革,同时加大这方面的执法力度。

第二个原因,媒体经营方面的因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众传播媒介本身也被卷进了市场竞争的浪潮中,为了生存、为了赚钱,就有可能丢掉道德原则,严重地影响着新闻职业道德价值导向。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新闻筛选把关的时候,顾及由信息带来的经济压力。播什么样的信息,能不能给自己的媒介和单位挣到钱,这在媒介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第三个原因,体制方面的因素。我国的新闻媒体在很长的时期内被视为党政机关的一个部门,参与竞争的资本除了公信力以外,还涉及到多种因素,媒体发挥着宣传喉舌的职能。在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以后,新闻行业作为党政机关的“一部分”没有进入市场,也没有形成强有力的职业规范约束机制。遗留下来的社会公共资源和无形的“权力”约束,客观上造成了新闻记者缺少职业道德。一方面少数新闻媒体受到政府“权力”的约制,对敏感问题,采取回避态度。

我国早在1993年就出台了《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也很早颁布实施,但是到现在为什么有偿新闻还是屡禁不止?笔者认为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而导致规章制度常常不能执行。

笔者认为解决途径如下:健全完善法规以及强化执法力度是净化职业道德的基础。强化法津监管的目的不仅仅限于保障新闻自由,它还有限制滥用新闻自由的功能。新闻活动对社会无害,新闻自由才有价值。保护新闻自由和限制滥用新闻自由都是现实对法律所提出的必然要求。

任何法律都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对新闻自由的限制,集中体现在行使新闻自由权利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权,一方面,现代社会对新闻自由多采取倾斜性保护政策,逐渐取消了对新闻界的事前限制,而采取事后惩罚措施,由于新闻单位不受任何部门或其他公共机构预先设置的阻碍的限制,法律必须通过加强对人身权的保护来限制和防止新闻从业者滥用新闻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高科技在大众传播中广泛应用,大众传播手段日益先进,对社会影响更为深刻,在此情况下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个人隐私等人身权进行侵害也变得更为容易,侵害人身权以后造成的影响也更为严重。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有关部门在针对新闻媒体与从业人员方面所制定的法津法规已经不少了,比如有关新闻宣传与经营的“两分开”问题,又比如关于杜绝和铲除虚假新闻的问题,等等。现在的问题是,在对媒体和从业者的监督上还显得疲软乏力,或者心慈手软,甚至还出现真空地带。我们常说,要靠法规管人管事、靠制度管人管事。如果不在“管”字上下功夫,再多的法规也会束之高阁,不异于一纸空文,关键是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诚然,法规也还有尚待健全完善之处,但二者相较,关键的还在于强化后者。与此同时,还可多管齐下,比如建立媒体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强化监管职能,同时,建立一个媒介等级信用评价机制,传播假新闻多的媒介信用等级相应降低。

此外,新闻工作者也需要自律。目前,我国传媒业不是缺少法规的约束,虽然没有成文的“新闻法”,但是还是有相关的规定。我国尽管早在1991年就有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但是一次全国性的调查表明,有部分的新闻工作不知道它的存在,当然也就谈不上遵循它了。由于我国新闻事业的特殊性质,以及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许多事情还处于摸索和磨合阶段,对许多行为还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所以新闻记者更需要自律。

在我们国家,新闻媒体要实现双重职能:它既要体现广大受众的利益,又要充当党和政府的喉舌。因此,作为新闻工作者,要有强烈的责任感、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批判什么、导向什么,都要站在双重的角度反复掂量,以引导社会朝健康、完善、和谐的方向发展为己任。另一方面,我国也需要加强新闻立法,新闻立法既要最大限度地保障新闻自由,同时又防止了新闻自由权力的滥用,加强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建设还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推动我国新闻事业更好的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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