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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德的二元价值与敬畏重塑

2011-08-15徐应红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1期

徐应红

(中共义乌市委党校 浙江 义乌 322000)

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人类的终极价值追求,公共秩序的和谐是现代人的现实要求,这就决定了个人在公共空间的活动必须有一定的边界和底线:在公共空间里任何个人的活动不能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发展。这就要求在社会成员之间建立一种契约制度,以规范其在公共空间的行为,设定其在公共空间的活动边界。公德就是一种隐性契约式的制度和秩序设定,它以潜意识形式嵌入到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过程之中,界定个人在公共空间的活动边界,规制人们的行为方式。在社会转型期,新旧道德规范发生激烈冲突,人们的个体功利价值取向相对突出,群体利他价值取向受到漠视甚至歧视,人们对社会公德的敬畏意识在弱化,社会公德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也在下降。在社会和谐的语境下,如何营造敬畏公德的社会氛围,重塑人们的公民意识、道德意识成为当前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敬畏公德:基于公德二元价值的必然要求

(一)公德的社会层面价值

1.公德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和保证

公德体现作为一种公共关怀、一种公共精神,是信任、信用和互惠的文化规范,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这是由社会公德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现代社会区别于古代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公域”范围的扩大,人们的生产生活不再是“私域”的、封闭的,而是凸显出日趋强烈的公共性,在公共空间工作生活的比重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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