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关于公正原则的制度建构及实践
2011-08-15张志勇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1期
张志勇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哲学教研部 重庆 400041)
公正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事实上,公正不仅是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也理应成为所有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制度既然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产物,理应为了人、关怀人。制度不是通过柔性而是以刚性方式规范人的行为,确立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维护生产生活正常进行,保证自由与秩序共存,这本身就蕴含着对制度公平正义的要求。
一、公正是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
人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社会,社会是由各种规范和关系构成,这些规范和关系一方面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制约人的自由本性实现。人们对现实社会总是不满意,而对未来总是充满期待,无论古代人还是现代人无不向往追求一个和谐、自由、公平与正义的社会。正是在这种理想的推动下,人们才不断地选择、设计、更改、创新制度,推动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私有制社会中,每种制度都体现和维护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国家政权一起,构成少数人压迫、剥削多数人的工具,当这种压迫达到一定程度,即社会矛盾尖锐化到不可调和的程度朝代的更迭就开始了。当然,并非所有的朝代更迭都能引起制度的变迁或创新,大多数朝代的更迭却陷入了旧制度的循环,这也证明了生产力对制度变迁起最终的决定作用——只有当生产力达到一定程度,即生产关系已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时候,制度的变迁与创新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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