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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创建

2011-08-15杨增社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1年8期
关键词:合同制专职消防员

●杨增社

(西安市消防支队,陕西西安 710065)

(本栏责任编辑、校对 陈 华)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需求日益增长,灭火及抢险救援任务日趋繁重,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难以满足防火、灭火及抢险救援任务形势下,公安部、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加强消防工作的又一重大决策。以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为主体的全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在执勤训练、火灾防控、灭火及抢险救援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现状

据公安部消防局统计,至2010年底,全国共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6 000多个,合同制消防队员8万余人;组建社会单位专职消防队2 000多个,队员6万余人。全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共参加灭火及抢险救援69.4万余次,抢救遇险被困群众54 478人,为减少人员伤亡和保障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已成为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力量,这一力量目前正在快速发展当中。实践证明,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弥补消防力量不足的有效途径,是完善中国特色消防力量体系的创新举措。目前公安消防部队是消防主力军,而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伍及其他民间消防力量又是整个消防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今经济条件下不可或缺。

(二)存在的问题

1.队伍职业定位不明晰

目前,合同制消防员的职业定位不明晰,管理制度不健全,各类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尚无全国统一标准,各地情况差异较大,致使在招聘、使用、管理等诸多环节上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2.队伍管理制度不完善

在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上,公安部、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先后发过相关文件,很多省级人民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为发展这支队伍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要求,没有统一的工资福利保障机制和标准。加之全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地方,由于队员的待遇太低,有些甚至达不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极易造成人员流失,队伍极不稳定,给队伍发展和管理带来很大影响。又由于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火灾防控、灭火和抢险救援不但要求有较强的技术性,而且还有极大的危险性,加之对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员实行准军事化管理,休假、公休多数参照或按照现役士兵对待等,有的队员抱着满腔热情来,当了解了管理要求及严格的纪律约束后,很短时间即选择离去。切实加强合同制消防员队伍的建设,完善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伍管理制度,规范其招聘、管理、使用显得尤为重要。

3.经费保障机制不完善,队员待遇不落实

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本地区、本单位消防力量建设所需经费不能按规定给予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对应纳入预算的经费未能优先保障,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的经常性、消耗性基本支出有些没有着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员、消防文员工资待遇在国家没有出台统一标准之前,有些地方没有参照当地有关行业工资标准执行。其他补贴、补助也未按当地同工龄阶段的行业职工待遇确定。支付的工资标准甚至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未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工资待遇也不能随当地财力逐年递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人员因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牺牲,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工伤待遇及申报烈士、授予荣誉称号。

二、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应当解决的问题和方法

(一)创新工作,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

政府领导、社会需要、人民满意是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力量发展的动力和基础。发展以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伍为代表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把发展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当做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长抓不懈。通过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沟通,让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到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工作开展较晚的地方,可通过向开展这项工作较早的、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地方学习,积极给地方党委政府出主意想办法,落实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员的编制和经费,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和明确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职责、规划、任务和目标,为这支队伍发展创造条件。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党委政府支持并落实了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员后,还必须切实管好、用好这支队伍。

(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1.完善管理制度。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尽管在各地均实行准军事化管理,要执行部队的条令条例,但由于这些人员的身份定位有别于现役消防官兵,消防官兵应征入伍是尽光荣义务,而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员的初衷是谋份工作,打工挣钱。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积极研究探索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的特点、难点,从队员职责、行为规范、遵章守纪、日常考勤及奖惩标准、激励竞争机制等方面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稳定人心,确保这支队伍的战斗力。同时多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请示,制定地方性规章、制度,保障这支队伍健康发展。

2.规范管理机制。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参照现役消防部队的管理,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模式,必须严格按照部队的纪律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但是他们又有别于消防部队现役官兵,我们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还应当引入激励竞争机制,坚持完善考勤考核奖惩制度,每月对队员进行量化考评打分,建立健全涵盖执勤训练、工作业绩、遵章守纪、灭火及抢险救援等环节,营造平等竞争、量化公开的激励竞争机制,营造全体消防员和文职雇员共同遵守部队条令条例和专职队各项规章制度的良好氛围。

3.强化教育培训。征召聘用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员,必须配套建立完善的消防职业培训体系。有统一的培训大纲、统一的培训时间、统一的时间效果等要求,从根本上保证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员的战斗力。建议公安部等国家部委制定全国统一的培训大纲,编制培训教材,或依照国家职业标准《灭火救援员》及公安部关于消防监督员业务考核任用的规定和要求,由一个省(市、区)或一个地市统一组织分别对消防员和消防文员进行培训考核,确保培训质量,同时可依托省(市、区)教导大队、支队轮训队及地方大专院校师资力量,分层次、有步骤、按计划地进行分级分类培训,使政府专职队员掌握一技之长,或取得消防灭火救援员的职业资格证等,一方面使这些人员有一技之长,掌握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使之能安心部队工作。对消防文员只要参加了公安部组织的监督业务考试取得消防岗位资格,并经省级以上法制、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可考虑其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或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

(三)创新工作,突破体制编制和用工年限

1.突破体制编制。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员是由地方政府确定编制,财政予以保障的形式解决其工资、福利待遇,但是对这些队员来说始终有临时工的概念。原因是在合同期满,或被解聘后一切皆无。所以,有的队员就认为自己是打工挣钱来了。建议由国家出台政策法规理顺其编制体制,将现在的合同制改为事业编制或与现役体制相接近,对招聘的合同制消防员和消防文员在消防部队干满6年、8年、10年等以上档次需要离开部队时,能在地方相关部门或单位给其安排工作岗位,或根据个人志愿需要安排的当地政府尽量满足;或征得个人同意推荐介绍其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从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或对表现特别优秀的干满2年合同期就可直招为消防现役士官;不需要安排的给予一定的资金帮助的鼓励自谋职业等。

2.突破用工年限。将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员队伍纳入职业化队伍,合理规定聘用期限,对一些特殊岗位人员,适当延长合同聘用期限。《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我们招聘的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员中,会有一部分表现优秀、工作积极肯干、责任心强、业务精湛的队员,部队工作又需要,个人愿意留下的,我们可从体制编制及制度突破劳动合同法对用工年限的规定,最大限度解决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员的后顾之忧。

(四)创新发展,保障队员待遇落实到位

对于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员队伍诸多的管理难点和热点,我们还应从源头上解决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员在职业定位、工资标准、福利待遇、养老保险等问题。建议公安部、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参照我国各省(市、区)经济发展状况,划分区域制定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国家和行业经费保障标准,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对经济不发达、欠发达地区,只要当地政府解决了编制,招聘到了队员,就可给予一定的人头经费等资金援助,同时针对目前多数地方采取现役消防官兵与政府专职(合同制)队员共同学习、生活、训练、执勤、灭火及抢险救援的混编模式,从管理制度、工资福利待遇,从学习技术、入党入团、评功授奖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机制,尽可能缩小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员和现役消防士兵的身份差异,尽量减少其心理差距和工资待遇差距。以制度和待遇保证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员在部队一天,就能安心干好一天。尽管有相当一部分合同制消防员或消防文员,把到消防部队来当做一种跳板、一种过渡,但是只要我们的制度健全,福利待遇合理,并能设身处地的为他们着想,就会有相当一部分人转变观念,从不了解、不熟悉消防部队,到了解、熟悉、热爱这支部队,热爱这个职业。另外,对消防文职协管员的定位,也应有别于消防员,从制度上创造条件,让他们干的时间更长一些,后顾之忧更少一些。

在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伍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方面,我们还可以借鉴中石油等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企业在消防队员年龄、工资福利待遇、人员进出等方面的做法及经验,以创新的思维方式开展工作,并最大限度的解决好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制和人员去留问题,使之真正为消防事业的发展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做出应有贡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Z].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Z].2009.

[3]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6]59 号)[Z].2006.

[4]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 号)[Z].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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