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要件的审理裁判原理——以比较法的考察为视角
2011-08-15谷佳杰黄文官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2期
谷佳杰 黄文官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31)
一、诉讼要件的理论释义
诉讼是诉权与审判权共同作用的“场”。原告行使诉权而提起诉讼,却未必都能最后达到其目的而获得法院的实体判决。原告之诉有可能在起诉的阶段就已存在各种程序上的瑕疵,法院就无法进行其合法的诉讼程序。欲使法院能就原告之诉为实体审理与实体判决,必须具备一定之合法要件。此种诉讼合法所需之要件,德国学者称为Prozessvoraussetzungen,日本学者译为诉讼要件,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学者沿用这一用语。简言之,诉讼要件是指法院为进行本案审理及判决所必须具备的必要条件。“诉讼要件”的表述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均有望文生义的情形发生,它让人以为是指诉讼成立所需的要件,其实不然。诉讼要件只是指为了作成本案判决所需的要件;即使欠缺诉讼要件,也不妨碍诉讼的成立和审理的开始。诉讼要件在本质上为诉讼合法性要件,其解决的是已成立的诉讼是否合法的问题。
二、诉讼要件的构成
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立法及学界对于诉讼要件的构成分类并不相同。有的学者将诉讼要件分为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两种类型;有学者将诉讼要件分为法院相关、当事人相关、诉讼标的相关几个类型;还有学者将其分为职权调查事项和抗辩事项。在笔者看来,从诉讼要件涉及具体内容上分类,便于我们从体系上分析掌握诉讼要件所包含的事项及其意义,考察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德、日等国民事诉讼法上关于诉讼要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理论上的相关探讨,具体分析诉讼要件的构成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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