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11-08-15王萍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 2011年1期
王 萍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2)
论我国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王 萍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2)
《刑法修正案(七)》中将利用影响力实施的索贿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在《罪名补充规定(四)》中,又将这种犯罪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对于打击腐败,加速我国法治的进程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笔者通过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的原因阐述了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进一步概括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及与其它罪的区别,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存在的法律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内容。
影响力 受贿罪 立法背景 区别界限 缺陷及完善
一、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背景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在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索贿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以下简称关系人)纳入受贿犯罪规制对象的范围,既有国内方面的原因,也有国际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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