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淋洗类化妆品等13个术语定义《化妆品卫生安全通用要求》首次修订
2011-08-15孙波
中国卫生标准管理 2011年2期
2011年4月18日,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所牵头制定的《化妆品卫生安全通用要求》正式向公众征求意见。标准起草组介绍,《化妆品卫生安全通用要求》(原标准名称《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于1987年8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相比于GB 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卫生安全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有多处修改,比如增加了淋洗类化妆品、驻留类化妆品、发用类化妆品、肤用类产品、唇用产品、面部用产品、指(趾)甲用产品、粘膜用产品、眼部用产品、专业使用、防腐剂 、着色剂 、防晒剂 13 个术语定义。
标准修订实现规范和标准统一
《化妆品卫生安全通用要求》的修订为国家标准委员会2001 年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010281-Q-361),卫生部2004~2005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此项目的承担单位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以下简称环境所)。环境所接到卫生部标准修订任务后,即组织有关专家对《化妆品卫生安全通用要求》(GB7916-1987)进行修订。
考虑到化妆品卫生管理环节执行的是 2002 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经请示卫生部监督局,先期对 2002 年版《化妆品卫生规范》进行修订,再将《化妆品卫生规范》转化成《化妆品卫生安全通用要求 》,以实现规范和标准的统一。
2005 年 1 月 17 日至 18 日环境所召开了《化妆品卫生规范》修订会,与会专家讨论了《化妆品卫生规范 》的修订提纲和修订方案,并进行了任务分工和修订进度安排。2005 年 5月 9日至 12 日环境所组织召开了《化妆品卫生规范》统稿会,形成征求意见稿,同年底,向卫生部上报征求意见稿,卫生部在卫生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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