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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命案现场勘查中应解决好的五个问题

2011-08-15尚恒峰

中国工作犬业 2011年1期
关键词:嗅源命案物证

李 博 尚恒峰

探析命案现场勘查中应解决好的五个问题

李 博 尚恒峰

剖析警犬侦破命案的成功案例,笔者发现带犬民警在命案现场的勘查工作至关重要。现场勘查工作仔细、有成效,警犬技术就能快速发挥作用;反之,警犬技术则无从切入,贻误了破案时机。这里,就带犬民警在命案现场勘查工作中常见的五个方面的问题作一探析。

一、现场保护意识淡薄,造成对命案现场的二次破坏

带犬民警携警犬出命案现场时,经常忽略了对现场的保护,因为人为的因素或警犬的活动对命案现场造成无意的破坏,大大加大了破案难度。

解决方法:

(一)带犬民警要增强现场保护意识,进入命案现场要戴好手套、鞋套、口罩和头发罩等防护品,不要轻易触动现场中的任何痕迹物证。提取实物嗅源时,不能用手直接抓取,要戴一次性手套,尽量用镊子提取,并装入干净的密封袋或磨口瓶中,严防气味散发,贴上标签并分好类,以备警犬使用。

(二)带犬民警俯身观察痕迹,提取痕迹嗅源(包括足迹、触摸痕迹、擦蹭痕迹等)时,不宜与痕迹嗅源接触过近,不能为发现痕迹特征而用嘴去吹痕迹表面。如果现场有风,要站在下风口处提取嗅源。即使穿了鞋套,也不能在命案现场随意走动,以防对原始现场地面的灰尘足迹和血足迹以及其它血迹等微量痕迹物证造成擦拭或涂抹等二次破坏。

(三)采用“推进式勘查踏板”的方法勘查。这种方法可以在命案中心现场快速打通一条“勘查通道”,既方便现场指挥人员先期巡视现场,又方便勘查工作,避免了因进入命案现场的人员直接踩踏地面而对现场造成的二次破坏。

此外,带犬民警不能在命案中心现场有吸烟、喝水、丢垃圾等行为。

二、只重视对命案中心现场的勘查,忽视对外围(关联)现场的勘查

很多带犬民警认为只有命案中心现场才是重中之重,对中心现场勘查细致了就等于勘查了整个现场,这种想法是不可取的。往往作案人逃跑之前,首先会注意消除命案中心现场痕迹,而很少注重潜逃路线的痕迹,所以在现场外围通常会遗有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工具、衣服纤维、血迹等可提取嗅源的重要物证。

解决方法:带犬民警对命案中心现场的勘查固然重要,但随着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在中心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越来越少,并且警犬在命案现场使用的突破口,往往是在犯罪嫌疑人忽略的预备犯罪或实施后阶段的外围现场所提取到的嗅源和其它痕迹物证。因此,带犬民警要改变传统勘查思维,扩大视野,在注重对命案中心现场勘查的同时,也要重视对外围现场的勘查。带犬民警对命案外围现场勘查时特别要注意发现以下几种痕迹物证:

(一)血迹(犯罪疑人因带伤逃离命案现场时所遗留的滴落状血痕和血足迹)。

(二)车辆痕迹(犯罪嫌疑人进入、逃离命案现场和抛尸时所用车辆的轮胎痕迹)。

(三)攀爬、踩踏痕迹(犯罪嫌疑人进入、逃离命案现场时所留的攀爬痕迹,预先踩点时所留的踩踏痕迹等)。

(四)遗留物(犯罪嫌疑人逃离命案现场时所遗留的衣服、裤子、鞋、凶器、手套、证件和烟蒂等物品)。

这些痕迹物证往往可以反映出作案的人数、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甚至还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及其心理、行为特征等,是下一步使用警犬的重要依据。带犬民警如能发现这些痕迹、物证,可以直接作为证据,又可以为进一步使用警犬开展追踪、搜索、鉴别提供嗅源,达到事半功倍的使用效果。

三、勘查命案现场的同时,缺乏对现场进行分析

带犬民警在勘查命案现场时,如果只做“表面”的勘查工作,从而会导致疏漏很多细节,由于缺乏对现场的分析很难对案情准确地定位,容易令案情陷入僵局。

解决方法:

(一)勘查命案现场时,不能只对现场进行“机械”勘查(即只注重发现、提取各种痕迹物证和嗅源),还要对现场的各种痕迹物证加以综合分析。现场分析应随着现场勘查同时进行,必须采用边勘查边分析,现场勘查与现场分析同步推进的工作方式。

(二)可通过对现场勘查发现的足迹、指掌纹来分析作案的人数、作案时有无戴手套;根据现场滴落状血痕的形态特征分析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的方向;根据死者伤口的形态特征分析凶器的种类、大小等;根据现场门窗、周围院墙的损坏情况和攀爬、擦蹭痕迹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出口等。

(三)对命案现场的分析不仅局限于对这些有形物质痕迹的分析,还要认真分析研究现场无形的“心理痕迹”。所谓“心理痕迹”是相对于物质痕迹而言的,它是指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现场空间而引起的一切能揭示犯罪心理的现象和状态,是通过犯罪行为间接地反映在命案现场的有形痕迹物证之中。带犬民警要从现场有形的痕迹物证中分析研究犯罪行为人无形的“心理痕迹”,从无形的“心理痕迹”中找出来某种有形痕迹的形成原因以及推断出可能形成的其他痕迹物证。对物质痕迹和“心理痕迹”的分析通常也是同步进行的,两者之间可以相互印证,互为补充。通过对现场“心理痕迹”和物质痕迹的综合分析、利用,可以寻觅、刻画出犯罪行为人的心理活动迹象,掌握更多的犯罪信息,从而为分析案情、确定侦查方向和搜索范围以及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多新的线索和依据。

四、与现场其他技术人员、侦查人员沟通不到位

勘查命案现场时,带犬民警很多时候与其他技术人员、侦查人员沟通不到位,造成很多信息理应提前了解并有其侧重和分析的进行勘查,而因为缺乏沟通使其浪费许多无用功,使用缺乏针对性,多走了弯路。

解决方法:带犬民警勘查命案现场时不要“孤军作战”,要加强与现场其他技术人员、侦查人员的沟通,与其形成互动。

(一)通过与痕检人员的沟通,可以清楚哪些痕迹物证可供警犬使用,哪些痕迹物证对痕检更有利用价值。

(二)通过与法医的沟通,可以分析出作案凶器的种类、大小等特征,分析出哪些血迹是死者的、哪些血迹为犯罪嫌疑人所留。

(三)通过与侦查人员的沟通,可以知道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遗留物的大概位置等信息。

加强沟通,不仅可以使带犬民警提取到更多、更好的嗅源,最大限度地达到“同痕多用”的勘查效果,而且还可以使带犬民警更详细地了解现场勘查和案件侦查的最新进展情况,有利于发现、提取到更多对案件侦破有价值的痕迹物证,使得下一步使用警犬更具有针对性。

五、对命案现场的复勘流于形式,不够仔细,敷衍了事

命案现场的复勘并非只是形式,大多数人认为已经勘查过的现场即使是再次进行细致勘查也不会有所收获。很多时候在首次勘查时,由于勘查人员的疏漏或者条件不允许等因素会对现场有所遗漏,所以带犬民警在命案现场的复勘一定要全面、细致、负责的完成好。

解决方法:由于命案现场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大多数现场都要进行复勘。对命案现场复勘的目的在于:在前一次现场勘查的基础上,重新寻找发现痕迹物证,深入研究犯罪活动和进一步发现提取利于警犬使用的嗅源。因此,带犬民警复勘命案现场时要全面细致,不能认为现场已经勘查过,不可能再有痕迹物证了,要克服“走过场”的心理。对命案现场的复勘采用“交叉勘查法”和“替代勘查法”效果比较好。(一)交叉勘查法是以原来勘查现场的带犬民警为主,互相交换勘查现场的部位,然后彼此按照新的分工进行勘查。(二)替代勘查法是由新指定的带犬民警代替原来勘查现场的带犬民警,对命案现场进行重新勘查。采用这两种方法,可以避免带犬民警受过去勘查的影响,寻找痕迹物证会更加全面仔细。

作为带警民警,如能注重从本专业角度出发开展命案现场勘查,为警犬技术提供发挥作用的线索和依据,相信警犬技术在侦破命案中的作用会进一步得得到更好的发挥!

(作者单位:李博,公安部昆明警犬基地,650204,尚恒峰,珠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519000)

(编辑:李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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