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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花山”:一种“在地”的林权形态

2011-08-15张佩国周建军

关键词:仙居花山插花

张佩国 周建军

“插花山”:一种“在地”的林权形态

张佩国 周建军

“插花山”作为一种“在地”的林权形态,融合了地理景观、历史记忆、道德表述、农业技术、市场体系等诸多要素。而这些学术性字眼,在当地人的表述中,会还原为日常生活实践,比如“祠堂山”、“势力山场”、“种跳田”等等。而这些当地人的日常生活实践本身并不能直接构成“在地理解范畴”,但却是“插花山”作为“在地”林权形态的实践表征。

插花山;村界;共有的习惯

2008年 6月到 2009年 8月,我们先后在安徽绩溪县仙居乡仙居村①本文中的地名与人名,大部分依据人类学规范做了技术性处理。及周边村落做了为期 4个月的田野调查。在进入田野之前,我们已经形成了关于“插花山”的问题意识,那就是试图发掘“插花山”这一“在地”的林权形态所蕴涵的民间法秩序。2008年 6月底,我们在与仙居乡林业站的老站长许建光说起我们调查插花山的想法时,他说:“你们调查‘插花山’,到我们仙居乡是来对了。我们这里的‘插花山’特别多。这次林权改革过程中,‘插花山’的登记和确权也是令我们林业站很头疼的事。”他把“插花山”定义为:“所谓插花山是指一个村民组的山场 (或地块),因历史原因不在本村行政区域内,而是插花在外省、县、乡、村行政区域中,山林权及经营、管理仍属该村民组的山场。”老站长是本村人,他关于“插花山”的定义可以说融合了“国家的视角”和“民间的视角”。按照当地村民的说法,“插花山”是指“插花”在本自然村以外的归本村所有的山场,“插花”有“位于别人地盘”、“镶嵌在别人的山之间”的意思。令我们意外的是,600多户人家的仙居村几乎每个村民小组都有插花山场,这些山场数量不均地分布在仙居村周围,近的仅有 2~3华里②本文的距离单位按村落习惯采用华里,1华里 =0.5公里。面积单位按村落习惯采用亩,1亩约等于 0.067公顷。,远的则有 40余里,甚至跨出了本县的界限范围。这些插花山场,因为距离较远,有的托当地人代管,有的被人承包种植山核桃,有的放任不管。基本上,除移居坐落地看护外,几乎所有插花山都存在被山场坐落地村民盗伐木材、开荒占用等情况,致使争执频仍。

一、山场类型与“插花山”分布

1949年之前,仙居村山场类型多样,分布广泛。按权属类型划分,主要有祠堂山、清明山、庙会山、会社山、家户山场 (包括村外的插花山),其中面积最大、分布最广的为祠堂山。按远近划分,有近山和远山,远山、近山中都有以上各种权属类型。因仙居村是以许氏为主的多姓聚居村,许氏人口最多,势力最大,祠堂山是指整个许氏宗族所拥有的山场,其所有权不容外族侵犯。许氏宗族最为繁盛时期,其所拥有的祠堂山和内部家族山场分布广泛,东至今浙江省昌化县境内,北至宁国县洪门乡,方圆近 100平方公里地域内尽皆许氏宗族山场。由此可以看出,当时的许氏宗族在绩溪县仙居乡的势力占据绝对地位。但由于祠堂山面积广大,连成一片,而族内个人或家族自行在村外购买的山场基本上面积较小,穿插在外村外族山中,因而在村人看来,祠堂山不是插花山,而因个人或家族在外购买所拥有的山场才属插花山场。

据乡林业站登记的林权证统计,仙居村插花山分布广泛,近的在邻村不足 1公里,远的在邻县宁国县,距村达 20余公里;全村 13个村民组共有插花山 53块,面积达到 2 935亩,而全村总的林业用地为 10 885亩 (按 2009年“林改”登记中测算数据统计)。

二、“插花山”的形成

如此面积广大和零散分布的山场是怎么形成的呢?其权属沿革状况如何?对“插花山是如何形成的”这个问题,我们曾问及许多村民,有的人知道一些,有的则笼统回答“继承下来的”或“买来的”。在仙居乡林业站原站长的帮助下,结合对村内多位经验丰富的老人的访谈,我们从插花山形成原因的角度,整理出 5种不同类型的插花山:

1.买卖山

新中国成立前,仙居村部分村民在外经商致富,回乡购买山场置业,买卖是插花山形成的最主要原因。如“锦日堂”宅主许荣华在苏州开面店,于民国十九年花银 4两买下了邻村“下坞苗竹山”一业。“且忍堂”号许荻如于民国三十四年以法币 8 000元买宁国西部胡乐乡双镜保破柴坞的柴山40亩[1]101。

2.嫁妆山

因与外村通婚往来将山场作为嫁妆赠送,或因上门女婿倒插门继承下来的山场。比如,建国前,金沙镇天官地村有一户人家没有儿子,招了仙居村现生产队 1组的许树仁为倒插门女婿,将私人所有的天官地山场由女儿和女婿继承,但新中国成立后,倒插门女婿又回仙居村来了,土改时就将山登记为仙居村的插花山了。类似的田产亦是如此,明朝年间,由当时的兵部尚书绩溪县龙川人氏胡宗宪做媒将许姓闺女嫁到瀛洲乡章家,以仙居村的田产作为嫁妆赠送。起先章家佃户于农忙季节往来磡头租种此田 (俗称“种跳田”),后有人定居于此耕种,于是对他们来说,此处田就是他们的插花田。

3.赌债山

新中国成立前,仙居村地区赌博之风盛行,仙居村设有许多赌场,附近村一些赌徒经常聚于仙居村赶赌。一些赌徒因没有赌金而用山契充当,仙居村人赢得外村人的山契,遂使山契登载山场成为他们的插花山。

4.干股山 (也称势力山)

新中国成立前,仙居村的望族有钱有势,能在乱世中成功地保住财产。为求自家山场安全,以免恶霸抢夺,仙居村周边许多佃户在买山后都纷纷请求仙居村大姓人家入干股,即央求仙居村大姓人家并不用做什么投入,只要在买山契上签上名字即可,这样他们就能比较顺利地保住山场,所以给仙居村大户一些收益他们也是愿意的。于是,仙居村许多人家就有了许多外村山场的部分所有权,成了他们眼中的插花山。这部分山场大部分在解放后没有被登记入仙居村村民的土地证。

5.划片山

1964年“四固定”时期,山场田地就近划片,有的农户山场被划到了周边村庄,1981年林业“三定”时将划片的山登记到了林权证上,使这种划分获得了政府承认。如 1981年林权证登记时,第13生产队 (现第 12村民小组)许家齐户的自留山中,有一处自留山地处邻村,就是“四固定”时划分的结果。

三、权属演化

自民国时期至今,仙居村的插花山场权属有了深刻的变化,其变化的脉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民国时期:私有插花山场大量出现

民国时期,宗族势力开始衰弱,对祠堂山难以严格管理,但是私人商业资本开始大量介入山林开发,表现为一些村民外出经商后回家买山置业,并且注重开发,育杉木、栽竹、种茶等。仙居村的插花山场,大部分为民国时期私人购买。此时山场归个体家庭所有或家族所有。使用权的情况则分为自管、托人代管、出租三种。如许传家户在距村 20里处和阳村有祖遗山一业,四固定前,该山场托当地一户村民保管。

2.土改时期 (1951—1952年):大部分山场登入土地证

由于国家力量的作用,此时,无人管理的许氏祠堂山被划为无益公产,由国家管理。而仙居村在外的插花山则经历了较为复杂的权属变化。按当时的规定,田地按属地主义的原则划分,即田地在何处就按人口统一划分给当地村民。土地改革使“里面”近 20个佃户村成了拥有田地的人,因而当时流传“共产、共产,共仙居村的产”的民谚。但是山场的划分却是根据农民的阶级成份划分的,凡被划分为地主或富农的农户,在分给一定山场的前提下,将其多余的山场划分给贫下中农。本身是贫下中农的农户则除保持已有山场所有权不变外,同时照顾其租山、种山的情况,对原本是其租下经营的山场,只要所有权面积没有超出平均数,即可分给其继续看管或经营。当田地山场以及房产尽皆分好后,开始登记、颁发土地证,按当时村民的说法是土地“生了根”。由于整个县的地主富农主要分布在仙居村,因而,很容易推测的是,经过土地改革后,仙居村所拥有的插花山场数量和面积会减少。以后的权属变化都是以此次“土改”登记为依据的,可以看出,经过最终调整后的插花山场面积仍有近 3 000亩,足见仙居村插花山场面积和数量之多。经过土改登记的山场虽已确权,但是出现了“一山多主,一主多山”的问题,从而带来经营管理上的不便。

3.合作化时期 (1953—1957年):从家庭所有到生产小组所有

此时是插花山权属由个体家庭所有或家族所有到集体公有的转折点。合作化经历了“互助组”、“低级社”、“高级社”三个阶段。在低级社阶段,仙居村 33个互助组先后合并成立了 13个“低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将土地、耕牛、农具作价入股。山林由于效益低、投资周期长,没有得到村民重视。1955年 12月,仙居村 13个低级社合并成“胜利农业生产高级社”,将村内田地进行大面积划片并登记造册。为方便社员耕种与管理,按村区内农民住宅所属地段划设 14个生产作业组,这14个组便是今天仙居村村民小组的前身。耕牛、大农具等生产资料归社有,社员在生产劳动管理上由生产作业组统一安排[1]56-58。由于高级社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一切强调公有,因而,此时,以生产作业组为单位,每个农户或家族的插花山场悉数划归该农户所在的生产小组所有。比如,许传家户在和阳村的山场,在互助组时期未公有化之前,他家同其他三户对山场拥有所有权的农户曾砍伐过树木一次,但在高级社后,山场就划为四份到每个农户所在的组了,这种“由户到组,由私到公”的权属质变,一直延续至今。

4.“四固定”时期 (1961年):权属纠纷频仍

所谓“四固定”,是指固定耕牛、大型农具、种子与产量。此时,当地为了生产经营和管理上的方便,将每个村民组的山场固定到一处,以解决原本“一山多主,一主多山”的问题,达到方便经营管理的目的。由于有的农户山场被划片到周边其他村落,因而产生了一些插花山。山场划片虽使经营方便,但却出现了权属混乱和纠纷。主要问题在于许多农户所有的固定后的山场并没有土改时登记的土地证,而有土地证的山场却已“固定”到了别的生产队,致使许多有所有权的没有使用权,有使用权的没有所有权的现象出现,纠纷频仍。

5.林业“三定”(1981年):承包经营权

1981年,中央为了开发山林资源,促进林业经济发展,进行“三定”工作。所谓“三定”,是指划定自留山、稳定山林权属、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三定”工作以“四固定”工作为基础,不打乱重来,主要是在山林集体所有的基础上调整使用权。第一是划定自留山,将仙居村周边村内距离较近的山场划为自留山,供居民种植,允许长期拥有和继承,除不得买卖外,实际赋予了自留山私有的性质。自留山面积较小,平均每户不足 2~3亩。第二是稳定山林权属。此时,对面积较大的国有林、农户自留山和村小组集体拥有的山场都登载了《安徽省绩溪县山林权所有证》,这个林权证上有时任县长章观光的签名,并有证件编号。第三是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了放开搞活林业市场,中央明确了林业生产责任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户或个人承包山场,实行承包 50年不变的方针。“三定”工作划山登证,工作量很大。当时中央要求地方三个月内完成,基层“三定”工作时间短、任务重,工作难免粗糙,致使后来出现了若干“偷登”山场等权属遗留问题,并一直影响到现在。

6.新一轮林改工作 (2007—2009年):家户使用权

2007年,中央提出新一轮林改方案。此次林改以“三定”为基础,通过确权发证,完善林地承包政策,建立林业要素市场,同时要求专业的林业工作人员到现场勘界,对“三定”期间林权证上登载的估算面积进行专业测算,并重新发证。对于有权属纠纷的山场尽量调解,调解不成留待日后处理。由于本次“林改”以“三定”工作为基础,因而插花山的所有权与 1981年“三定”工作时没有大的差异。但本次“林改”工作的最大特点在于充分承认了承包山场农户对山场的使用权,并为承包的山场登载了林权证。

在本次林改的推动作用下,仙居村的插花山场迎来了承包高潮。对登载的仙居村林权证上的面积的统计表明,总数 53块插花山中已有 13块被个体农户承包,承包期限一般为 50年,承包到期后承包人有优先承包权,并允许承包山场的合理流转。虽然中央明确规定承包的山场所有权性质不变,但是 50年的承包期限 (村民自发甚至有 70年的)和优先续包权使承包户都吃下了定心丸。我们跟许传家老人聊到山场承包与优先续包时,他说,“实际上,承包合同上可以再加上四个字,‘可以继承’!跟解放前是一样的,没什么区别。”在他看来,这无疑与私有化是没有区别的。

四、“插花山”的经营

(一 )托管 :小党坑靴子

1953年,仙居村处于农业合作化的互助组阶段,农户的插花山还没有被划分到村小组成为集体财产。18岁的许传家在经过繁琐的乡政府批准程序后获得了到临乡石门乡一处插花山上伐树的权利。伐树是为了盖房子娶媳妇,同时解决家里住宿拥挤的问题。此时的他俨然已成为一家之主,因为他幼年时,远在上海徽菜馆里做穿堂 (相当于现在的服务员)的父亲即已病逝,作为家中长子的他不得不过早地挑起了家庭的重担。早在 1948年,13岁的他即已按徽州习俗被“往外一丢”到宁国县城药店里当学徒,1949年土地改革期间回到家里。返乡后,他积极参加“打土豪,分田地”运动。或许是当学徒锻炼的经历和家中长子的使命感,他在土改运动中迅速成长为青年干部并于1952年得到上级信任,被任命为仙居村共青团第一任支部书记,同时兼任仙居村民兵指导员,时年仅 17岁。

经过一家人数年打拼,家中经济已略宽裕,于是,他决定盖新房。那时的房屋都是木质结构,盖房的第一条就是要弄到木材,此时,家中已有些木材储存,主要是他家在仙居村西北方向 6里远的相邻行政村汪村的插花山上的树木。这处山只有 6亩,是他家与两个亲戚三家祖上共买的,砍伐时木材是三家共砍均分,其储存显然不够造一座大房子,必须再弄好几个立方来。幸而,另一处坐落于仙居村东北方向 10里远的和阳乡和阳村土名“小党坑靴子”山场木材的砍伐申请获得了批准。这处山场有 24亩,山场植被为松杉,树木长势良好,有不少可用作造房木料的大树。

对于小党坑靴子 (以下按许传家习惯简称“靴子山”),许传家说:

靴子山祖上买的,后来继承下来的,与和阳村两户和一个本家四户共有,具体什么时候买的,是不是跟和阳村人合买不太清楚了。山是整块的,没有划界,本来山是和阳村两户和我们村两户各占一半,但考虑到山场在和阳村,要委托和阳两户管理我们的另一半,还有和阳那边要负责接待我们这边去看看山和砍树的人,所以分出 5%的股份给和阳两户。这样,我们这边两户占股份 45%,和阳两户占 55%,山场买下来后就是这样的传统。那里的山看得好,那可不是一般的人看的山,都是那里有势力的人看的,一个是保长,一个是医生,别人都是叫他们先生的,山上连茅草都没人敢动一根的。

这处“插花山”显然属于“势力山场”,和阳村的两户代管这处山场,当地所谓“看山”,遂使插花山的权属关系呈现出“共有的”性质。1953年靴子山上砍伐的木材成为许传家造房子的主体,这也是他有生之年内在这个山上砍伐树木收效最好的一年。1955年,农业合作化高潮到来,全村农户的山场被要求无偿入股,成为所在村小组的集体山场。和阳村原来的两户山主也失去了对山场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尤其是其中的保长户在被列为反革命分子之后,家庭地位一落千丈,山场开始逐步遭到和阳村民的破坏。当时有个当了生产队长的退伍军人,竟然将四家共有的靴子山上的大小树木悉数砍尽,将山开荒种玉米等旱粮。此后的 1955—1983年 28年间靴子山基本上是被和阳村人占有,他们将地势稍低的地方开垦出来种植玉米,同时将山上的树木据为己有,以至于许多不明就里的和阳村人都认为靴子山就是他们村的了,这种状况直到 1983年才有改观。

1983年,许传家要修房子和做地板。在经过了繁琐的手续后,获批在靴子山砍伐 3立方米杉木。他带着批准书去砍树,意想不到的是他带领的砍伐队受到了和阳村人的阻挠。和阳村人提出应当花钱购买“他们的”杉木,而不是无偿砍伐。许传家据理力争却无济于事,于是将此事告知了和阳公社和仙居公社及各所在大队的干部。在人证物证面前,偏袒和阳村的和阳公社干部也不得不妥协了。两公社干部协商,将那片本由合作化前四户人共有的一整块的山划分出山界分为两边公社各占一半,并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后来县里下文批示了此事,承认了仙居村两生产小组对靴子山的权属。折腾了四五个月后,许传家终于在靴子山上砍到了树木,不过令他感慨的是,此时的靴子山与 22年前相比有天壤之别,大树都没有了,许多地方种上了玉米,地面坑坑洼洼。而在分给和阳村的另一半靴子山被分成了各户的自留山,有的种上了玉米,有的种上了小树。另一个村组则名义上是集体山场未作划分,实际上却是有的地方种上了玉米,有的地方种上了茶叶,都是农户自家自发种植。

2006年,时任和阳村村长的周斯梦获得仙居村 9组、10组所拥有的靴子山的承包经营权,用于种植山核桃。按照周与 9组、10组的协议,两组所拥有的靴子山山场 (2009年“林改”测量为 35亩)树木计价 2 000元,50年的承包经营权计价 5 000元一次性付清并签订了协议。在周意欲承包之前,有人曾到许传家处询问是否愿意转让,许的回答透着无奈:“山场在 50年代就是集体的了,虽然我家以前是山主,但是现在不是我家的了,你去问组长吧,他同意了我就没问题。”许后来跟我说:“时代不同了,你同意也好,不同意也罢,人家还不是照样把山买去了?不是他们村的买还有谁买啊?”笔者说:“国家的政策上,山场是经营权承包,不是买卖,就是时间长了点”。他马上反问:“50年后谁还知道承包这回事啊?知道这事的村干部都死光喽,山不还是他家的?再下一个 50年还不又是他家的?跟卖是一回事的。”

至此,新中国成立前四户拥有的靴子山的一半被和阳村民划分为自留山,另一半则被和阳村原村长周斯梦“买”去种植了山核桃。

靴子山作为插花山曲曲折折的盛衰变化和分分合合的权属演变,集中体现了当地村民的村界意识。靴子山即属仙居村村界外“插花”在和阳村界范围内的山场,这在仙居村村民眼中即意味着难以管理,尤其是合作化后,失去了和阳村两户的帮助,基本上就意味着是别人的山了。

1953年入股以前,靴子山由和阳村当地两个大户 (一个户主是保长,一个户主是医生,被当地人都尊称为先生)管理,山场树木长势良好,管理严格,“连茅草都没人敢动一根”,谁敢动山上一草一木,“打他的平伙”将是对他的严厉经济惩罚。“打平伙”是一种徽州习俗,指在宗族内找出年龄相同的人凑份子同庆某一个值得纪念的年龄,如 30周岁,40周岁,余资用于做修桥铺路等一二件善事,后来也演化为对违反宗族纪律的人的一种经济惩罚。惩罚方式是在强大宗族力量的支持下,让犯纪者提供庆祝同年活动的费用,这笔费用对一个经济状况一般的家庭来说是巨大的。解放前仙居村“打平伙”主要用于制裁宗族外侵犯许氏宗族财产的人,周边弱小村对这种惩罚相当畏惧,一听说仙居村要打谁的“平伙”,就闻风丧胆。但一般情况下,许氏宗族不会采用这种伤和气的惩罚方式。然而,即使是许氏宗族力量强大,如果没有和阳本地村民的大力协助,对和阳村界内的靴子山的管理也将陷入困境。因为对和阳村民来说,靴子山在他们的“二亩八分地”里,虽然他们畏惧许氏宗族的势力,却可以用偷、抢、占等手段来达到对山场的实际占有。如果没有和阳本地村民的看管,许氏宗族即使想用“打平伙”的惩罚方式,也难于找到惩罚的证据。因而,对于仙居村来说,利用和阳村本地有势力的农户看管靴子山成为应付和阳村民偷砍、占有等的最佳方式,这也是靴子山能在合作化前管理得好的关键因素。

正是因为山场在和阳村界内,且无和阳村本地有势力的人管理,因而在有浓厚村界意识的村民的观念中,那就是属于他们村的,“别人奈何不了我们”。也正因此,在最近几年的山核桃种植高潮来临之际,靴子山也就理所当然地被和阳村民承包了。如果是仙居村想要在没有山场坐落地村民管理的情况下管好山场,那就得移居山场坐落地。

(二)移居管理:天官地小蒜坞

合作化前的靴子山的管理模式 (两方共买,一方管理)是仙居村插花山场管理的“黄金组合”。实际上,新中国成立前,仙居村的插花山很少有这样的良好组合状态,大部分山场都不是这种两方共买的情况,在管理上主要采用委托当地人代管、搭棚居住管理、移居管理等。虽然与靴子山类似,也是委托山场坐落地村民代管,但是因为没有自己的权属和在当地势力太弱等原因,这些山场托管的状况都不甚理想,基本上沦为村界内共有财产。如仙居村第 2小组在金沙乡兵坑岗有插花山场52亩,这里的山场曾委托当地村民管理,但效果却很差,用许传家的话来说,“不是偷砍山上的树木,而是要霸占,偷着砍是不过瘾的。”为了管理外面的插花山或插花田,只得派人到坐落地住下来,尤其是在山场坐落地还有田地的情况就更是如此。但很多人是不愿意去的,尤其是那些在山场处没有亲戚的人更不愿意去,因为亲戚可以照应,没有亲戚,局面的打开会很艰难。因而只有那些实在是穷得没有办法的农户才会选择这条路,仙居村章绍明就是这样的一户。

章绍明是仙居村第一组村民。他的祖先在大约清朝中后期从绩溪县瀛洲乡作为卖货郎到仙居村,后在仙居村落户。100多年来,章家人丁兴旺,由原来的单身独户发展到现在的 20多户[1]420。由于人口扩展,加上地处仙居村南端山多田少之地,及至章绍明出生的 1948年,章家人多田少,生活已窘迫不堪。仙居村解放后,全家的生活并没有多少好转,于是章父不得不伙同其他后来成为同一村民组的几户人家往返于距村 30里开外的天官地耕种一组集体所有的“跳田”①所谓“种跳田”是指仙居村人种植在新中国成立前遗留下来的地处本村外的田地,因为并非居住当地,而是春种秋收,往返其间,所以称为“种跳田”。为了种植仙居村外地跳田,解决仙居村人多田少的问题,仙居村公社曾组织了两次移民性的外迁,尤其是 1976年组织了 19户 121人到金沙镇的跳田点落户,现在该地已发展成为100多人口的村落,且被纳入金沙镇管理。不过,章绍明家的田地虽距此地仅 6里左右,但并不属于此处跳田的范围,权属情况也有不同。和开垦插花山“小蒜坞”。

天官地村地处绩溪县金沙镇北部,之所以叫“天官地”,据说是因为古代那里出了个大官,但具体是谁,村民都不甚清楚。这里交通便利,田地平整,与处于深山老林的仙居村相较,生活上要方便许多。然而,新中国成立前,由于这里的田地地势平坦,水源丰富,血吸虫病一度泛滥成灾,致使人烟稀少,田地荒芜。1949年后,血吸虫病慢慢得到了治理,人烟就渐渐多了起来。

小蒜坞山场就在天官地村的西侧 2华里的山里,是一块朝南的斜坡,植被基本上为松树和灌木,按 2009年林改测算的面积为 18亩,山的前面即是章绍明一家承包的田地,按 1995年 12月 1日他家的《集体土地农用土地使用证》上的登记面积为 0.24公顷。此处的田地和山场并非解放前仙居村购买,而是类似“嫁妆山”和“嫁妆田”,事情的起因要从仙居村第 1组一个叫许树仁的人说起。据仙居村一位跟许树仁熟悉的老人所说:

许树仁好像是民国十一二年出生的。解放前两年,他二十五六了还没有娶老婆。因为他好吃懒做,有田不想种,脑子又不好使,鼻涕都搞不到嘴 (当地形容人无能的谚语),名声就坏掉了,家里又穷,还有两个兄弟,在家门口就找不到老婆了。没有办法,他就入赘到了当时的宁国金沙乡①金沙乡在 1956年被并入绩溪县管辖。天官地做了人家的上门女婿。上门女婿不好做,他又懒,当时那里又有血吸虫病。没过好多年,他就一家从天官地又跑回来了,将自己的户口也带回来了。那户口带回来了,在天官地继承下来的土地和山场②本来许树仁继承下来的山场有四处,是现在的小蒜坞面积的近 4倍,但在许回迁后,其他三块山场被天官地村收回,原因不得而知。也就带回来了,土改的时候就登到了我们村的名下。高级社的时候,田地山场要无偿入股,算为村小组的集体财产,于是,许树仁家在天官地的田地和山场就被划成了我们村 1组的集体财产,这样以后,才有了章绍明几家去那里种跳田的事情。

由于生活艰苦,章的父亲伙同 1组其他几户类似的家庭在 20世纪 50年代末就去天官地搭棚种植那里的田地,同时开垦小蒜坞的一小部分为旱地种植玉米、黄豆等旱粮。那时,村里人都心知肚明,种金沙的跳田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条件稍好的人家都不会做这种险活、累活。现年 70多岁有过种跳田经历的一位老农说:

种那里的田是没办法啊,七几年以前,那里的血吸虫病还很严重,干活很容易感染血吸虫病。这种病轻的让人四肢发软,没有力气,脑袋变小,肚皮变大,重的会死人的。还有,这两个地方相隔 30多里,没有车路,去干活都是步行,种子、肥料、收回来的东西全都要用人工,几十里路挑的累死人啊。除这些不说,那些田和山是插花在别人家的,一来管理不便,二来哪能指望别人不偷偷摸摸的,所以那边是能收一个就收一个。你说这样的田和山谁种啊,还不是我们这样家里穷上面又没人照顾的人来种?

虽有艰难险阻,章家和另外几户还是义无反顾地种了起来。幸而,几十年过去了,并没有染上病。尤其是 1970年代后期,政府发动民众对血吸虫病的治理渐渐取得了效果,这使他们更为放心了。

1978年,实行了农村偏远地区可以优先搞包产到户的政策。于是,种了十几年跳田的章家立即将天官地三个人口的田地承包了下来。包产的前三年,除章母留守家中外,一家老小其余的 6口人尽皆搬到了天官地入住。三年后,天官地的田地山场都被管理得井井有条,小蒜坞山场结束了之前近乎无主的荒山野岭状态,整个坞子里都披上了绿装,其中靠近房子的部分种上了一亩地的玉米。这时,可能是分了家,兄弟章绍成与父亲回了老家,剩下章绍明一家在天官地长期居住,但是从移居天官地的 1978年到现在的 30多年间,章绍明家的户籍依然还在仙居村没有变化。

章绍明一家独户居住于天官地村小蒜坞的山脚下,现在家里已经盖上了两栋两层小洋房,家里用上了彩电冰箱,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改善。家中育有两子一女,大儿子一家三口都外出了,留了一座房子在家空着。二儿子入赘到了江苏。女儿就嫁在了天官地村。虽然现在的生活与以前的艰难岁月相比有天壤之别,但在他家移居此地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困难,尤其是入住的前几年,有些困难到现在依然存在。一方面,在遇到需要村落力量和官方力量帮助,如“电改”架设电线,发放种粮补贴的时侯,仙居村不管,天官地村更是不问。另一方面,地处天官地村村界内,始终被当成了外人,在感受没有人“唠嗑”的寂寞时,还要时刻提防着家里的财物被偷。或许是这些原因的综合作用,以至于年过 60,在此生活了 30多年的章绍明竟想着要回迁仙居村了。

几次“电改”中架设电线的艰难更是令他全家记忆深刻。1990年代初村村通电时,他家因户籍在仙居村而没有被纳入金沙天官地村的架设范围。想方设法在县城托关系获得照顾后,自备木柱和电线,才接上了电线。第二次电改,金沙准备又不管他家了,幸而他家再托县里人帮忙,才使事情得到了解决。为了架设电线,他家不知磨破了多少嘴皮子,托了多少关系,即使是现在,虽然他家的女儿就嫁在了天官地村并育有两女,但他家里时刻都不能少了人,否则家中财物就有被偷的危险。

虽然有上述困难,但在小蒜坞山场的管理上倒是没有出现大的问题,问及个中原由,章绍明说:

以前有四块山的,现在弄的只有一块了,土改证上有登记的,是树仁回仙居村后,这边就只给一块给我们了。现在这个小蒜坞嘛,面积没好大,就在我家背后,出门就是,当然好管了。78年我们来这里之前,种种苞罗 (指玉米)是种不起的,人不在这边,还不是给他们(指天官地村民)种去了?那时山上的树都是光光的,我们住下后,没几年就好起来了,现在柴火很多。别人也不稀罕了,大家山都多。

移居当地基本上可以使山场管理得好,但是原本存在的另外三块山场的权属却不翼而飞,且因为不属当地村而在其他许多方面受到排斥和冷落,甚至自家财产需格外小心照看。与此相比,搭棚偶住管理插花山场就遇到了更多的困难。

(三)搭棚偶住管理:玉石磡

1.许树艺“买 ”山

2006年大年初一,许树艺与仙居村 7组 22户代表正式签署了山场承包合同,将 7组位于宁国和仙居乡的两处集体插花山场“买”了下来,准备种植山核桃。7组与许树艺双方签署了《仙居村第七村民会记 (纪)要》和《合同书》,《合同书》的部分内容如下:

甲方:仙居村七组

乙方:许树艺

经甲方全组成员开会讨论后一致同意将土名玉石磡、枫树图的集体山场出卖给乙方。双方就林地使用权的转证达成协议。……

2、转让期限为 70年。

3、转让费用:计人民币 7 000元整,一次性支付。……

5、合同期满后 (2076年 2月 28日),两山场的使用权乙方有优先承包权。双方谈定每年要按两山场产生的经济效益 (去掉每年投入成本)的 10%无条件交给甲方。……

7、此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各执壹份,仙居乡林业站、仙居乡人民政府、县林业局、签证单位各执壹份。

这两处山场 (乡林业站登记为三处,因为有两处连在一起,所以 7组里称为一处,共计有 239亩。对它们的承包在许树艺看来是连买带送的,面积不小但每年仅 100元的转让费,承包期限还比一般的延长了 20年。问及为什么是连卖带送,许树艺说:

我们组的山插花在外地,不包也是在那放着一点用都没有,找其他地方人来包又不放心,正好我来,就是本队的,跑不掉,价格也优惠,连包带送 7 000块给我了,其实是卖给我

了,70年后还是我的,只是 70年后要分 10%的收益给队里分红。

虽然政府对山场的经营权是要求承包转让,50年不变,但在仙居村人看来,这就是买卖,只是换了个说法而已,50年后的优先续包权既是买卖的证明,也正是“出卖”与“转让”的字眼同时出现在一份合同书中的原因①民间都称“买卖”,但在合同书这种正规的文书中要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这里两种字眼同时出现。。为了防止面积较大的山场山权流失,一般在有人承包时,作为集体插花山所有者的村小组都要竭力找一个放心的“买家”,最好就是本组的,这样山就“跑不掉”,而勤劳本分的本组村民许树艺正好符合了这一点。

2.山场及周边村

许树艺承包的山场坐落于仙居村北面约 30余里,是两省 (安徽与浙江)三县 (绩溪县、宁国市、浙江临安市)四乡镇交界地带,也是典型的山地,如果是步行赶到那里需要将近 2个小时,骑摩托车加步行 (最后一段路需要步行)也需要 40多分钟。玉石磡 198亩基本上全部位于宁国市,枫树图 41亩则位于本乡。据悉,玉石磡是本组村民祖先购买,后来继承下来的。高级社之前,继承山场的两户,一户被国民党抓了壮丁,后来去了台湾没有回来。另一户是五保户,没有儿女。因为找不到继承人,山场最后是归 7组集体所有。枫树图的来由许树艺不甚清楚,但他估计也是祖先购买后继承下来的。在种植山核桃之前,山上基本上为茂密的灌木丛,即使长起了大树基本也是被周边村民砍去卖了。现在又不是缺柴火的年代,因而,对于种植山核桃来说,那些茂密的灌木丛不但没有什么实际价值,反倒是不小的障碍。

山场的周边共有五个小自然村,分别是宁国的玉石磡村,绩溪金沙镇的上坞、中坞和下坞村以及仙居乡的枫树图村,这些村都只有 20户左右,属单姓村。与大部分农村地区不同的是,虽然交通闭塞,生活不便,日子过得也很清贫,但村里却并没有很多人外出打工,大部分村民都是在家里过着悠闲自在的日子。

3.开山种植

2006年山场买下来后,即开始开山种植了。为了方便管理山场,自开山之初,他们就在山场内搭了个简易的木棚。一方面是为了方便放一些农具等东西,另一方面,在有些关键时期,需要日夜驻守山场看护,以免刚种下去的山核桃苗遭到周边村民的偷窃。甚至木棚内的一些简单的物品本身都成为了周边村民偷窃的对象。对此,许树艺印象深刻:

我们山上的核桃树以前没有人看着的时候,几乎都是被周边村人砍掉的,一根不剩的,找也不好找,没有证据,所以队里 (指现在的小组)也没有去找。山那里人见识少些,思想保守些,小偷小摸我们都习以为常了,只要不大偷就行了。不过我大儿子结婚的时候(2008年 3月 20日前后),我回家忙了,那边没人看,刚栽下去的山核桃苗被人偷去了 100多根,这个苗当时是四块五一根买的,我大体知道是谁偷的,在那里几年了,心里也有些底了。但我也没去找,没有证据。跟他们我都是好讲好说,把地界说清楚。我还要带动他们一起富裕的,这样他们才不会眼红,对我也有好处。

经过三年的经验,许树艺父子已认识到,搭棚偶住管理效果虽然比没有人在当地要好,但是其效果也不甚理想。因而,他们决定,要在那里做间正式的泥瓦房子,并花力气架设上电线。因为现在的木棚太过简陋,防盗性能太差,甚至都不敢在里面放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了。

为什么当地村民那么“蛮横”,只要没有人看着,就会将许树艺家的树苗偷走?为什么许树艺知道是谁偷的,却不去找别人而宁愿吃哑巴亏?即使许树艺知道谁是小偷,但也不去找了,一来没有证据,二来“毕竟那是别人那里”,以后自己还会长住,把人得罪了事情更不好办,日后只有多加小心了。或许这些都是因为当地村民有一种村界意识,在他们的地盘,他们都有一种占有的欲望和底气。

四、讨论

对于“插花山”这一林权形态,可以在“在地范畴”的层面进一步挖掘其深层次的民间法秩序。从仙居村的角度,对于插花山的管理,除委托当地人管理、移居管理和搭棚偶住管理有一定收效外,大部分插花山都被坐落地村民霸占和偷伐,以至于对其拥有的权属名存实亡。从坐落地村角度(和阳村、天官地村、枫村)来说,山权并非属他们,这使村庄的地理边界呈现出了一定的模糊性,但从另一个角度,坐落地村民对山场的霸占、偷伐、阻挠等则体现了他们顽强的村界意识。首先,山场坐落在他们村周边,属“他们的地盘”,他们自很久以前即在山上砍树、砍柴火,未遇过阻拦,以至于他们已认为这是“正当化”的行为,而非“偷窃”。其次,村民尤其是穷苦的边远山区村民享有“共有的权利”,砍柴、割绿肥、放牛等即属这种“共有的习惯”。在这种习惯的作用下,周边的山场已成为他们生活的必要“生产资料”,这种生存的合理合法性,成为他们“偷窃”的“道义经济学”基础。另外,从仙居村的角度,“插花山”一词的说法,也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了村民村界意识的存在。除有上述三种管理方式的山场以外,“插花”一词在他们的意识里即意味着“在别人的地盘”“难以管理”“没有什么实际的用处”“树是给别人长的”等意思。正是因为他们已经充分意识到这一点,所以才会将山场委托当地管理,或移居管理或搭棚偶住管理。

插花山与近现代华北地区由于土地交易频繁而形成的“插花地”现象,在地权形态上有相似之处。不过,由于历史的和区域文化的差异,插花山的经营管理所反映出来的村界观与杜赞奇所研究的近代华北农村地区与插花地相关的村界有所不同。杜赞奇详细探讨了以扩大税源为目的的国家权力对基层力量的渗透所形成的村界。在近现代华北地区,为了保证农作物收成,村庄内形成了看青组织,看青组织划定看青的范围为青圈。由于土地交易频繁,各村看青组织自身内的土地未必是本村的,为了方便看护,邻村之间需要互相交换看青,因而有了“活圈”和“联圈”。后来,国家为了稳定税源,规定一定村界范围内需上缴一定的赋税或摊款,而不论村界内土地的所有权,于是有了“死圈”(或属地主义)的说法,正是死圈,使村庄在历史上第一次成为一个拥有一定领土的实体[2]142-148。杜赞奇从自上而下的视角分析认为村庄边界是由于外来力量的强制而产生,村民未必有村界的意识。这与仙居村当前的插花山经验有很大的不同。在仙居村甚或仙居乡,村民都有浓厚的村界意识,村民内心里的村界也许亦有国家政令的影响。但我们更倾向于将村界意识看作是融合历史记忆、地理景观、生存伦理等于一体的复杂整体,是一种在村民内心深处根深蒂固的观念。

张佩国曾在近代山东和江南地权的研究中讨论了“村界”的概念,他指出:“村庄边界有两种意义,一为地理方位,一为产权观念。乡间所存在的‘村界’意识,则兼有这两种意义,即村民基于土地占有权归属而对本村落四至地理空间界限的认同,和村落成员对上述地理空间内耕地、山林、水域的监护权。”[3]160在江南地权的研究中,对村界又做了进一步探讨:“村庄的地理边界是有形的,每当村外之人对村界内的土地资源 (包括田地、山林、湖荡)造成侵害时,有着浓厚村界观念的村民易与之发生纠纷,形成冲突;邻村之间因水利等公共工程的维护而开展的合作,也以村界为限。产权边界实际上是村民的村产观念和村界意识,是无形的然而却是更深层的制约因素。此外,在村际的宗教、教育活动中,某一个村庄是作为一个整体参加的,虽然不涉及地权因素,但也无形中强化了村民的村界意识。”[4]93并以“村界”概念解释“插花地”现象,“华北地区,各村落看青组织的具体形式虽有不同,但均表现了村庄产权边界的变动性,亦即由于‘插花地’的存在,邻近村落必须交换看青,否则就不能顾及本村落成员的所有土地,这就是所谓的‘联圈’。”[3]160一般而言,青圈就是一个村的村界,插花地在青圈的范围之外,属于外村的地界,为了照顾外村地,就需要交换看青的联圈制,否则难以照看周到,这正说明了村界意识在乡民中的存在。解放前的江南某些地方,也同样存在插花地的现象。土改时,江南某村村民将外村的插花地拨出去,“其一是路远耕种不便,其二恐怕与这部分田不在本村地理边界内不易控制有重要关系。”[4]93农民的村界意识和村产观念在土改过程中充分显露出来。

科大卫所说的入住权对于“插花山”也有一定的解释力,“所谓入住权是在一指定疆域内享用公共资源的权利,包括:开发尚未属于任何人的土地的权利、在荒地上建屋的权利、在山脚拾柴火的权利、从河流或海边捕捞少量鱼类及软体动物以改善伙食的权利、进入市集的权利、死后埋葬在村落附近的土地的权利。……拥有入住权的理据是:这权利是祖先传下来的。……这些关于历史的观念,对于村落的组织是极为重要的,因为村民们正是通过追溯祖先的历史来决定谁有没有入住权、是不是村落的成员。”[5]3其要义在于村落宗族通过追溯共同祖先来完成对入住权的确定,与仙居村一样,和阳村、天官地等村也是聚族而居的村落,基于入住权的意识,他们对于本村附近的山场,以为可以享有放牛、砍柴等“共有的权利”[6]143。

我们今天对“村界”概念也要做自我批评,此概念,过分追求形式逻辑意义上“内涵”与“外延”的形式美学了,以至于损害了对“村界”实践的理解。村庄地理边界,不完全是在自然地理学意义上来说的,如“天官地”村落地名的形成,就为村民村落地理边界认同提供了历史记忆机制;而村庄产权边界,则仍然未能逃脱西方产权理论的形式化分析误区。现在要实现自我超越的是完全颠覆此前的形式逻辑定义,给出一个全新的在地理解范畴,那就是“村界意识”。在文本叙述中,让作为报道人的村民们充分展示他们作为“历史学家的技艺”,他们的历史记忆、道德表述和生存智慧对村界的解释就是最好的“历史民族志”。当然,这要经过民族志作者的“再文本化”过程,而村民们并未时时将“村界”概念挂在嘴边。村界作为“在地范畴”[7]327,融合了地理景观、历史记忆、道德表述、农业技术、市场体系等诸多要素,而这些学术性字眼,在当地人的表述中,会还原为日常生活实践,比如“祠堂山”、“势力山场”、“种跳田”等等,而这些当地人的日常生活实践本身并不能直接构成“在地理解范畴”,但却是“插花山”作为“在地”林权形态的实践表征。

[1] 涧州人士.仙居村志 (中卷).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内部出版物,2003

[2]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3] 张佩国.地权·家户·村落.上海:学林出版社,2007

[4] 张佩国.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5] 科大卫.皇帝和祖宗.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

[6] 汤普森.共有的习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7] 谢国雄.茶乡社会志——工资、政府与整体社会范畴.台北:中央研究院社会学研究所,2002

“Chahuashan”:a“L ocal”Form of Forest Owner sh ip

Zhang Peiguo Zhou Jianjun

As a“local”form of forestownership,“Chahuashan”is an integration of the geographical landscape,historical memory,moral statements,agricultural technology,the market system,and many other factors.However,the local people's expressionswill be revert these academic words to daily practice,such as“ancestral mountain,”“power mountain”,“jump fields”,etc.A ll these interp retations are the local p ractical forms of Chahuashan.

Chahuashan;The village boundary;Customs in common

2010-11-16

本研究由上海高校创新团队 (第一批)建设项目资助。

张佩国,上海大学人类学研究所教授,邮编:200041;周建军,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民政局工作人员。邮编:200444。

(责任编辑:谢元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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