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资料提供及专项统计调查的规定
2011-08-15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国防 2011年10期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准确及时地向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提供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关系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义务与权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也是一项对社会正常秩序有一定影响的活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依法开展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规范潜力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方法,将潜力统计调查纳入国家统计调查体系,科学有序地组织开展这项工作。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组织实施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的有关事项作了规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有关国防动员的统计资料
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准确及时地向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提供有关统计资料。这一规定,在统计资料的来源渠道上明确了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主要依托国家统计系统进行,所需统计资料应当充分利用政府部门的统计成果,主要从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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