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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程序违法还是定性不准
——如何准确把握办案程序与实体定性处理

2011-08-15■赵炜

支部建设 2011年10期
关键词:程序

■赵 炜

是程序违法还是定性不准
——如何准确把握办案程序与实体定性处理

■赵 炜

案例简介:

2004年12月,经A市市委批准,李某任市供销社监事会副主任兼财会部主任。刘某是市供销社财会部干部、党员,负责资金管理工作。2007年1月,A市供销社监察室会同机关纪委、审计部门对群众举报刘某违纪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查,刘某在2001年12月至2004年7月间,擅自使用财会部公章与银丰集团公司(私营企业)签订协议,先后以财会部名义将该部代市供销社管理的1.96亿元资金分27笔借给该企业,并以假银行对账单据掩盖事实。直至2004年9月,李某到银行调取对账单核实后,刘某才向李某报告了其外借资金的问题。此后李某组织财会部门等人员进行了追款,但一直到2005年5月,才向有关领导汇报了刘某的问题。李某的解释是害怕领导怪罪他,希望追款有了结果后再报告。后经多方努力,至2007年11月,供销社收回了刘某外借资金1.96亿元,并收回利息2789万元。调查中发现,应刘某的要求,银丰集团公司总裁张某曾帮助刘某的孩子转学,还多次请刘某和其家人一起吃饭。2007年5月,市供销社党组研究认为,刘某的问题已经构成挪用公款违纪错误,决定给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调查组同时提出,李某作为财会部主任,对刘某挪用公款问题长期失察,没有按规定及时检查账目,轻信刘某编造的假报表;没有及时向领导汇报,自行追款,长时间隐瞒案情等,建议给李某党内警告处分。2007年9月,供销社财会部党支部决定给予李某党内警告处分,后报供销社机关纪委、机关党委审议,并报供销社党组批准,同意给予李某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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