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推动我区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纪念《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五周年
2011-08-15大兴安岭林管局副局长王树雨
黑龙江史志 2011年12期
关键词:发展
大兴安岭林管局副局长 王树雨
深入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推动我区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
——纪念《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五周年
大兴安岭林管局副局长 王树雨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是我国修志史上的里程碑,它第一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重要地位,使编修地方志成为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结束了地方志工作无法可依的状况,使修志工作步人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各级政府依法修志,促进地方志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条例》颁布五年来,全区地方志工作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积极探索和研究地方志工作科学发展的新途径,树立“修以致用,修用并举,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理念,经过全区广大修志人员的辛勤努力,使二轮修志、年鉴编纂、地情资料编辑等项工作进度明显加快,编纂质量明显提高、修志成果明显增多,地方志工作呈现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地方志工作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努力履行传承文化、资政育人、服务社会的职责,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我区修志工作仍存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全区各级政府和地方志机构要以纪念《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为契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实现依法修志,保障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地方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