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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车伤自己保险公司不担责

2011-08-15

共产党员(辽宁) 2011年12期
关键词:五莲县交强险限额

王某在检修自家车时被该车轧伤,近日,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车辆交强险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10月18日,王某发现车辆底部有异常声音,即停车爬至车底检修。车辆突然向后溜车,将王某轧伤。随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各项损失1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王某为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的车主,应排除在该车交强险赔偿权利人范围之外,故保险公司对王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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