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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鼓励“大义灭亲”,情法交融的进步

2011-08-15张遇哲

中国工人 2011年10期
关键词:人性

不再鼓励“大义灭亲”,情法交融的进步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刑诉法修改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

“大义灭亲”中的“大义”两字,其实就已经界定了这在传统上是一个褒义词。1979年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制定时,沿用了“大义灭亲”式的法治理念。刑诉法48条更是规定了公民有绝对作证的义务,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没有沉默权,这就意味着,如果不检举、揭发、作证亲人犯罪,那么自己也可能将身陷囹圄。

2003年,河南农村少年张鸿雁为了筹集哥哥上大学的费用而偷窃了舍友4万元。在警方的动员下,张鸿雁的哥哥将张骗到其住处,致使张被抓获。事后,哥哥的“大义灭亲”行为遭到舆论强烈质疑。因为我们的感情,似乎更接受“亲亲相隐”这样一种传统规范。

事实上,虽然自古以来中国社会不乏“大义灭亲”的故事,但为社会和国家法令所遵循的主导性原则还是“亲亲相隐”。而在现代司法体系中,很多国家法律也都有容隐制度,亲属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不应该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须知人性却是风纪之源泉。”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应该充分尊重社会伦理纲常,不能为了某种底线价值去一刀切地否定后者。大义灭亲生硬割裂了维系社会的血缘亲情,无视国民间基于人性而生的伦理关系,其恶果远甚于犯罪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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