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环境刑事立法政策的回顾与前瞻

2011-08-15牛忠志钟家玉

重庆与世界 2011年13期
关键词:环境

牛忠志,钟家玉

(1.山东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510;2.荣昌县人民法院,重庆 荣昌 402460)

在法治社会中,一方面,由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和严峻的形势所决定,保护环境资源和制裁环境危害行为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体系,更离不开其中的刑法;另一方面,由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保障法地位和环境侵害具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或者说社会有用性)决定了刑法介入环境保护时又不能“太过”,而应当坚持间接干预原则和最后手段原则[1]。这可以说是当代任何国家对刑法调整环境资源犯罪的总体定位。但是,若用这一策略来指导某个具体国家特定时期对于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未免过于宏观,故需进一步具体化。那么,未来一个时期我国的环境刑事政策应该怎样选择呢?这需要在对我国环境刑事立法政策进行回顾的基础上的前瞻。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回顾

(一)1979年至 1997年

1979年《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章只规定了 3种环境犯罪,即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狩猎罪;此外,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品肇事罪等犯罪中包含着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危害行为的惩罚。自此之后直至1996年底,国家在相继颁布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增设了许多环境犯罪及其有关的犯罪。单行刑法如 1988年《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1988年《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了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环境
长期锻炼创造体内抑癌环境
一种用于自主学习的虚拟仿真环境
孕期远离容易致畸的环境
不能改变环境,那就改变心境
环境与保护
环境
孕期远离容易致畸的环境
高等院校环境类公选课的实践和探讨
掌握“三个三” 兜底环境信访百分百
我国环境会计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