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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国外煤炭安全管理

2011-08-15■罗

群文天地 2011年18期
关键词:煤矿安全矿业机械化

■罗 夏 余 旭

对比国外煤炭安全管理

■罗 夏 余 旭

矿难频发已经成为我国矿业安全生产社会性规制的一大挑战。为改善煤矿安全状况,我国政府采取了包括完善矿业安全监管体制、深化矿业安全整治、加大煤矿安全投入和技术改造的政策等措施。然而,2007年我国的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为1485,而2005年时美国煤矿的百万吨死亡率为0.039,我国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与发达国家,甚至是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针对我国目前情况,现如今将国内外部分煤炭安全管理进行比较如下:

一、职工安全培训

一些对中国煤矿有所了解的美国技术人员曾说,中国煤矿灾难频发的一个关键原因是对工人和矿主的培训不充分,导致他们对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设备都掌握不够。在美国,对煤矿工人和矿主的培训主要由矿业安全与卫生监察局下属的全国矿业卫生与安全学会负责,这个学会在每年都举办短期的集中安全讲习班,备课程一般为期几天,针对的是联邦安全监察人员、各州监察人员以及矿主、矿业公司人员等。除了集中培训,矿业安全与卫生监察局还在各州举办巡回性质的安全课程,主要向矿业工人讲授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设备操作等,煤矿工人参加课程免费,经费从劳工部的培训费中出。

同样澳大利亚的煤矿对员工进行培训也十分重视,他们对员工的培训是按照职业健康与安全法的要求,对于从事高风险职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确认的培训,所谓确认的培训,是由各州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机构通过考核,合格后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培训的方式多种多样,十分重视效果,不仅对下井员工严格地进行全员培训,而且对临时需要下井的外来人员,包括合同工、科研人员也要培训,就是外来参观的人员,下井前也必须进行短期培训。培训的时间从几小时到一天不等,目的是让每一个入井人员都知道井下的环境,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遇到紧急情况应当如何应急与处理。从而达到安全入井、升井的目的。

二、机械化程度

我国煤炭装备落后,机械化、自动化程度低、缺少大型成套设备.煤矿生产基础薄弱、国有煤矿连续紧张生产的矿井占总数的近50%,矿井主要生产设备严重老化,超期服役的占30-40%,部分乡镇煤矿设备简陋、生产条件差,有的根本没棒磨机厂家有机械设备,仅为人工开采,不符合有关煤炭法规要求。据煤炭行业统计数据分析,2002年我国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为77.78%,综合采煤机械化为62.98%,掘进机械化程度为81.15%,综合掘井机械化程度为15.03%,地方国有煤矿机械化程度更低。当前全国采煤机械化程度仅为42%,除国有大中型煤矿采掘机械化程度达到75%之外,大多数煤矿生产技术水平低,装备差、效率低。特别是乡镇煤矿,基本上是非机械化开采。而国际先进的产煤国家,煤炭生产呈现出大功率重型化、自动化、集约化、按照环保的特点。国外先进的采煤设备向大功率、重型化发展,设备储备系数大、运行可靠性高。DBT(德国德伯特)、JOY(美国久谊)和Eickhoof(德国郑州锤式破碎机艾克夫)等采矿设备公司都制造出具有自动化功能的产品。美国联邦2号矿在工作面实现了跟机自动移架。澳大利亚Batana煤矿实现了自动割煤和跟机自动移架。特别是信息技术在煤矿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先进煤矿广泛采集工作面设备运行参数和环境安全检测信息,在工作面集中显现并通过以太网传输到地面计算机,实现远程运输和故障诊断。运输系统、供电系统和通风系统均无人值守。实行集中远程操作、视频监视,辅助有专人巡视。井巷布置集约化,生产系统和环节少、实现了生产高度集中。通常是一矿、一井、一面生产。有些先进的长壁工作面每班只需6人,其中采煤机司机2人,维修工1人,机头集中操作工1人,另外2人替换休息。高度重视工作环境的改善和人体安全防护。实现计算机监测安全信息,监测探头遍布整个矿井。液压支架具有跟机自动喷雾和移架自动喷雾功能;采煤机上方安装导风板,减少煤尘进入人行空间。采煤机运行的下风侧几乎无人作业。

三、法律法规

日本1949年就有了《矿山安全法》。日本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建立较早,工作务实,效果显著。他们多实行突击检查,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进行相关的安全业务、设施状况检查,发现问题,保证彻底落实解决。相关法律规定,检查人员不得接受被查方的餐饮、交通及其他任何服务。他们注重煤矿安全的超前管理、过程管理,而不是等出了事故后去追查。

美国在煤矿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十分严谨,其的煤炭安全生产监督办法;(1)监督机构强调独立性。监督机构为联邦机构,与各州、县政府没有从属关系,从机制上防止检查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利益同盟。(2)各地联邦检查员,每两年必须轮换对调。(3)任何煤矿发生3人以上=的死亡事故,当地的安全检查员不得参与事故调查,有联邦办公室从外地派检查员进行事故调查。(4)检查人员如果泄露检查信息或误导调查,可能被判刑。(5)安全检查是经常化的。如地下煤矿每年查4次;露天煤矿查2次,矿主必须接受检查员的改进意见,否则可能被罚款和判刑。(6)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特别是伤亡事故,调查人员必须出具报告指明责任,责任者将被罚款和判刑。(7)检查有”突袭制”,任何提前泄露检查信息的人,可被处以罚款和徒刑。(8)检查员和矿业备提供者有“连带责任制”。检查人员出具错误报告、矿业设备提供者提供不安全设备,可被处以罚款和徒刑。

四、小结

安全管理关系着每一位矿工的生命安全,我们应实实在在地抓好我国的煤矿安全。围绕本质安全的管理做到认知高、工作细、落实严,不断推进矿井的安全发展,更加科学的提升煤矿安全,尽快的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罗 夏(1990-),女,四川内江人,中国矿业大学安全工程学院2009级学生;余 旭,中国矿业大学安全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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