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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问题研究

2011-08-15袁蕊

大家 2011年20期
关键词:内容

袁蕊

(袁蕊: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一、沉默权的概念

“沉默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被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十二世纪。“沉默权”的内容源于宪法性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权包括有两层含义:一是有说的自由,也有不说的自由;二是有这样说的自由,也有那样说的自由。尤其当一个人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追究刑事责任时,“沉默权”强调不说话的自由,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国家刑事追诉机关(包括侦查、预审、指控机关)及其官员的提问,国家刑事追诉机关及其官员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

二、沉默权的内容探讨

关于沉默权的内容,每个学者都有着自己不同的观点。沉默是金,雄辩是银。我们在中国的影视作品中经常看到这样的镜头:在烟雾缭绕的办公室内,警方苦于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咬紧牙关而一筹莫展;而当犯罪嫌疑人开口之后警方便如释重负。警方破案的法宝往往起始于犯罪嫌疑人开口时显威。沉默是犯罪嫌疑人的最好的选择。我将从国外和国内的观点来分析沉默权的内容。

(一)美国有的学者认为,沉默权的含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庭提供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追诉一方不得采取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应及时告知被告人享有这一权利,并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而作出不利的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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